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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82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82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4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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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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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答辯人(丈夫)和呈請人(妻子)在1977年結婚,兩人育有兩名成年兒子。
2. 2011年,丈夫提出離婚呈請,但妻子反對。其後,於2012年3月28日,妻子提出離婚呈請,丈夫沒有反對。
3. 2012年3月13日,妻子提出傳票申請,要求丈夫支付訟案期間贍養費,每月加幣$4,000左右。法庭押後妻子的申請,但下令丈夫要支付每月8,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但丈夫沒有履行法庭的命令,更在2012年8月13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妻子支付給他中期贍養費,每月7,500元。
4. 妻子和丈夫各自向對方提出的中期贍養費申請,由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處理。
5. 2012年12月6日,陳法官作出頒令,下令丈夫要支付給妻子中期贍養費,每月15,000元。陳法官同時駁回丈夫要求妻子支付中期贍養費的申請。
6. 陳法官亦下令丈夫支付妻子的訟費。
7. 丈夫不服,曾向陳法官提出申請,要求獲准上訴至上訴法庭。2013年4月15日,陳法官亦駁回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8. 丈夫仍不服,現再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向上訴法庭上訴。
9. 《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條訂明,上訴法庭能基於書面陳述而無需經過開庭聆訊來裁定上訴許可申請。《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亦訂明,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時,除非上訴法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0. 丈夫提出的投訴只是指自己經濟不佳,無力支付贍養費。他強調自己58歲,無適合工作,生意失敗,而身體更每況愈下。
11. 丈夫認為妻子的說法不合信,而陳法官不應按其懷疑來裁定他有隱藏資產。
12. 丈夫強調妻子擁有的資產較他為多,亦有工作收入,更有以婚姻居所取得及挪有貸款。
13. 丈夫認為妻子沒有申報其名下的全部資產,故陳法官不應下令他要支付贍養費給她。
14. 丈夫更指要他支付訟費及大律師證書是極不合理的決定。
討論
15. 在處理中期贍養費的申請時,法庭是按雙方提出的證據作出適當的臨時判令,直至案件最終審理。
16. 案例顯示,在這類申請,法庭不需作出深入查究,但陳法官有小心考慮和分析雙方的證據後才得出雙方經濟狀況的結論。
17. 陳法官有小心處理丈夫提出的反對理由。陳法官亦有處理妻子就丈夫持有或可能持有的產業提出的論據。
18. 陳法官認為他對丈夫是否有全面披露他的經濟狀況有懷疑,亦有解釋他為何得出丈夫有隱藏資產的結論。最終原審法官裁定妻子應取得中期贍養費,每月15,000元。
19. 陳法官的裁決都是事實上的裁決。
20. 陳法官有耳聞目睹各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及證人就相關文件的解釋,上訴法庭則沒有上述優勢。
21. 因此,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改變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決。除非有資料顯示,原審法官作出的事實裁決和一些無爭議的文件證據不相符,或作出事實裁決的決定是全不合理的,否則上訴法庭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
22. 本庭已詳細考慮過雙方的立場及陳法官的裁決理由。
23. 本庭認為陳法官的裁決是有根據,亦是合理的。陳法官有足夠基礎下令丈夫支付給妻子每月15,000元的贍養費。
24. 陳法官作出的訟費判令更是酌情權的判決。本庭亦沒有基礎改判。
25. 丈夫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拗的論點,亦不符合《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的規定,故沒有獲得上訴許可的基礎。
26. 本庭駁回丈夫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的規定,下令丈夫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27. 本案原審的判案書是以中文審理,但代表妻子的律師及大律師卻以英文作出書面陳述來反對丈夫的申請。這是不合適的做法,但不可說對法庭毫無幫助。
28. 本庭下令丈夫需支付妻子本申請的訟費,並將數額定為3,000元。
(楊振權)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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