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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105/2018
[2020] HKFC 18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510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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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
呈請人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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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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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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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0年9月11日 |
| 判決書頒發日期︰ |
2020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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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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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20年1月15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頒下暫准離婚令。
2. 在2020年7月10日,答辯人(擬上訴人)(‘男方’)以傳票申請取消暫准離婚令。在支持誓章中男方說︰
(1) 我在暫准離婚令收到後,於限期前寄上答辯書給法庭上訴。
(2) 我明白以上上訴方法不適當。
(3) 今天就婚姻訴訟提出上訴希望法官接納。理據係有證人提供,呈請人的母親和社工證明我倆婚姻並没有去到不可修補的地步反而相處很好。
3. 男方逾期提出本申請。決定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法庭會考慮︰(1)延誤的時期;(2)延誤的原因;(3)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及(4)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在本案而言,延誤的時期長,男方又並没有就延誤作出合理解釋。因此,本席認為不應給予逾期上訴許可。
4. 就男方擬提交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案所定下的原則,要法庭在上訴時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 ,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 ,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
5. 男方並没有說明為何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該些證據。因此,法庭不會在上訴時接納該些證據。
6. 在2020年1月17日,法庭收到男方來信。全文如下︰
我收到判決書結果令我失望。是暫准離婚。
無可否認,我係一個唔好嘅老公。性格古怪同埋冇做嘢。
可能因為我同我老婆臭味相投,咁多年大部份時間都可以相安無事,直到依家仲係有講有笑,琴日仲一齊出街吃晚餐。
我老婆後生時患有精神分裂症,到依家都要覆診,佢對我不滿係最近的,突然的。我需時時間去改善令佢再接受我。
僭建物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去清拆,俗語有云江山易改本性難易,我希望法官可以再給我一啲時間去改變,令香港可以多一個家!
願工作順利
7. 從以上可見,來信對本申請幫助不大。
8. 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節錄如下︰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 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0. 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
呈請人: 親自行事
答辯人(擬上訴人):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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