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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157/2023
[2026] HKFC 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115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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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25年12月8日及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6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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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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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判決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2. 這是一宗關於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的審訊。
背景
3. 母親現年40歲,父親50歲。母親是家庭主婦,父親從事資訊科技工作。
4. 這段婚姻有兩名子女,分別為現年10歲的兒子及8歲的女兒。兩名子女都是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兒童。兒子患有自閉症及輕度智障,而女兒患有自閉症及中度智障。
5. 雙方於2014年3月結婚。於2023年2月14日,母親曾經以兩年分居為由提出離婚呈請。後來,法庭於2023年9月21日批准母親撤回該呈請,並以同意一年分居為由提出新的離婚呈請。
6. 於2023年9月28日,母親存檔本案的離婚呈請。
7. 法庭於2023年12月28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8. 儘管雙方於2023年12月20日簽訂和解協議,可是在簽訂和解協議後,雙方對探視的安排提出了新的想法及要求,以致無法履行該和解協議。
9. 雙方就兩名子女的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安排各持己見。雙方就探視的時間及地點、學校長假期的分配、父親在探視期間是否需要有家傭陪伴在場及父親應否有留宿探視等議題有嚴重分歧。雙方甚至曾經為此等事宜發生爭執,需要警方介入。
10. 不過,雙方同意以共同管養的方式一起商量及決定兩名子女的重大事宜。法庭於2024年8月8日,在雙方同意下將兩名子女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
11. 法庭亦於2024年9月13日,就兩名子女的臨時贍養費頒下判令。自2024年10月1日開始,父親須向母親每月支付18,000元作為兩名子女的臨時贍養費。
12. 在本案候審期間,母親向社會福利署表示懷疑父親涉及非禮女兒。於2025年5月6日,經社會福利署的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 (“多專業個案會議”)調查後,認為母親的投訴不成立,亦無需啟動保護兒童機制。多專業個案會議建議維持女兒的安排,直到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母親的立場
13. 母親表示她一直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因此不同意將兩名子女交由父親負責照顧及管束。母親認為維持穩定的照顧安排對兩名子女十分重要。母親表示在她的印象中,祖母注重個人享樂,因此她並不適合照顧兩名子女。
14. 母親解釋由於女兒是中度智障,有語言障礙亦不懂得表達個人感受,因此在父親跟女兒進行探視時,必須要有外傭或她本人或其他人士在場。
15. 母親又拒絕讓父親跟女兒進行留宿探視。母親在審訊時一再強調女兒未能區別男女之間的不同,更不懂得男女之間不能有過於親近的接觸。母親又指即使女兒受到侵犯,報警求助也未能錄取口供。
16. 至於兒子,母親表示只要兒子願意,她原則上不反對兒子跟父親單獨見面及進行留宿的探視。
17. 母親又指她不完全接受社工就探視安排的建議。她認為該建議令她無法有足夠的時間,跟兩名子女獨處及享受週末的時光。
父親的立場
18. 父親表示於分居前一直分擔照顧兩名子女的責任,包括每周有四天全天留在家中照顧兩名子女。父親又指他積極參與兩名子女的學校活動,因此對兩名子女的生活習慣和需求都非常了解。
19. 父親強調他有能力獨立照顧兩名子女,當中包括照顧他們的起居飲食及外出遊玩。在有需要時,祖父母也可以提供協助。父親表示很多時候跟兩名子女接觸,包括外出,母親都會在場。父親表示本來也沒有太大意見,惟母親卻告訴兩名子女別讓父親牽他們的手及跟他們擁抱,這樣令父親難以跟兩名子女建立更親近的關係。父親希望可以讓他跟兩名子女有獨處的時候。
20. 父親希望能跟母親以共同照顧及管束的方式照顧兩名子女。父親建議以每周交替同住方式照顧及管束兩名子女。
21. 父親表示他可以安排彈性上班時間,以便親自照顧兩名子女,並加強他們的自理能力。
22. 父親表示明白跟兩名子女進行留宿探視是需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展開。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3. 本案有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一份便箋,分別是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2024年5月6日及2025年2月10日。負責撰寫上述報告及便箋的社工區姑娘出席了審訊作供。
24. 綜合區姑娘的觀察,兩名子女跟父母相處融洽,氣氛愉快。區姑娘認為父母皆真摯地關心兩名子女,並竭力為他們提供最全面及妥貼的照顧。然而,關於照顧及管束權,雙方仍然各持己見。
25. 區姑娘亦向兩名子女的老師了解兩名子女的日常學習情況。根據兒子的老師於2023年的觀察,兒子性格內斂,表現乖巧,聽從老師的指令。兒子平日都是由母親或家庭傭工到學校接他放學,倘若她們於原定時間尚未抵達學校,兒子會表現緊張。於2025年時,老師觀察到兒子性格友善,課堂表現乖巧。不過,兒子的社交能力較弱,未懂得如何結識朋友。
26. 女兒的老師於2023年向區姑娘表示女兒較難適應新的安排,例如學校有時候會安排學生到不同的地方上課,女兒便會哭或叫,表現抗拒。女兒亦有比較多固執的行為,例如女兒指定聽某首兒歌,特別是在飲食方面,女兒只吃雞,不願意吃蔬菜和水果。當母親送午餐到學校後,老師需要在她面前剪碎雞肉,否則她會拒絕進食。
27. 於2025年女兒的老師表示女兒的情況已有所改善。根據老師的觀察,女兒對周圍環境的適應能力增強及接納程度提高。同時,女兒已經可以表達如廁的需要。不過,當女兒聽到不喜歡的歌曲時,她仍然會尖叫和哭,但持續性已經較以往減少。
28. 區姑娘考慮到兩名子女的特殊成長需要,認為他們一起繼續在一個熟悉、不變及穩定的環境中成長,無須再經歷生活上的轉變,由母親照顧會較為理想。儘管父親表示祖父母願意協助他照顧兩名子女,並計劃聘請家庭傭工協助,但是祖父母的照顧跟母親的照顧始終是不一樣,而且要兩名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子女重新適應照顧者並不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
29. 區姑娘解釋由於雙方都堅持己見,難以作出有效的溝通,為了避免雙方不必要的爭拗,本案有需要訂定清晰界定探視安排。
30. 就父親要求跟兩名子女有留宿探視,區姑娘認為父親居所的環境理想。區姑娘留意到兒子的語言及適應能力較強,他能夠用言語表達其思想,建議可以讓兒子嘗試到父親家中進行留宿探視,但是父親須適時留意兒子的反應。
31. 至於父親跟女兒的留宿探視,區姑娘指女兒於審訊時跟她撰寫第三份報告時的年齡已經不同,因此她並不堅持要維持於第三份報告的建議。不過,區姑娘指出由於女兒未能完全自理,女兒由女性負責照顧會比較恰當及便利。
32. 區姑娘認為本案無需要就兩名子女的學校長假期再作分配。她下述的建議已經包含了兩名子女的假期探視安排,亦已經考慮到父母各自的需求。
33. 綜合區姑娘的調查結果,她建議如下:
1. 母親獲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
2. 父親享有兩名子女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1) 星期一、二、三、四和五下午4時至6時跟女兒進行探視(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除外);
(2) 星期一、二、四和五下午4時至6時及星期三晚上7時至8時跟兒子進行探視(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除外);
(3) 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在星期一、二、三、四和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跟兩名子女進行探視;
(4) 隔周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跟女兒進行探視;同日星期六下午5時至星期日下午5時跟兒子在父親的居所進行留宿探視;
(5) 隔周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跟兒子進行探視;該星期六和日沒有留宿探視;
(6) 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跟兩名子女進行探視;
(7) 接送安排及探視地點由雙方自行協商。
(當父親跟女兒進行探視或外出時,必須安排外籍傭工或一名女性親友陪伴在場。)
相法律原則
34.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3條適用於有關子女的管養、照顧或監管的命令。
35.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於2012年4月曾作出修改,將原先的「福利」字眼改為「最佳利益」。高等法院潘兆初法官(當時官階)於H v N [2012] 5 HKLRD 498 一案就修改後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 條作出詳細分釋。簡單而言,潘法官指出:-
(a) “最佳利益”與“福利”同義;
(b) 詮釋最佳利益時應給予最廣闊意義;
(c) 家事法庭可使用「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
(d) 兒童之觀點的決定性及比重視乎每一件案件之情況而定,但作出決定的是法庭而不是個別兒童;
(e) 法庭亦須考慮父母之觀點;
(f) 法庭對福利調查報告會給予適當的考慮。
36. 就以上(c)項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如下: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37. 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的判詞第28段,再次確立潘兆初法官在H v N 一案判詞第26至32段中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所開列的因素。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核對表時,也並非需要就核對表中的每一個因素逐個考慮。而核對表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exhaustive list) ,法庭還要顧及核對表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
38. 麥莎朗法官於 SKP v. Y, ITT , (未經彙報), FCMC 17772/2011, 2012年11月12日 一案的判決書第20段指出,探視權是指子女有權跟非主要負責照顧及管束的父或母進行探視,或是在共同管養權的情況下,是指兒童有權跟沒有獲得照顧及管束權的父或母進行探視。
39. 簡言之,跟沒有獲得照顧及管束權的父或母進行探視是子女的權利。
分析
40. 本席須指出審訊的宗旨在於決定對兩名子女最佳利益的照顧安排,而非就雙方的各種溝通問題及以往雙方就子女作出的決定判斷誰是誰非,甚至就雙方的照顧能力分出高下。
41. 於審訊期間,本席留意到雙方根本沒法溝通,各自論述其立場,對對方的論述必然持相反意見及作出反駁。
42. 於審訊時,本席曾問雙方是否願意接受共享親職支援服務,由社工協助雙方梳理溝通的問題。區姑娘表示願意轉介雙方使用該服務,惟母親的態度反覆。在審訊結束後,母親向法庭提交信函表示不願意接受共享親職的協調服務。
43. 本席於 潘 v 林 [2026] HKFC 1的判決書第79段有以下說明:
孩子無論是否有特殊學習及情感需要,面對父母長期針鋒相對的相處模式,他們也會有所感受。然而,家長往往著眼於互相批評,而忽略了關顧孩子的感受。
44. 本席相信雙方都真誠愛護著兩名子女,而他們各自都能夠照顧子女。母親較為重視兩名子女的情感需要及社交能力,而父親則重視教導兩名子女增強自理能力。本席認為雙方對兩名子女成長的著眼點不同,正好可以互補當中的不足,讓兩名子女獲得更全面的照顧。
兩名子女的需要
45. 本案的兩名子女均有特殊學習及成長需要。從學校老師的觀察可見,規律化及穩定的生活環境有助兩名子女建立健康而規律有序的生活模式。
46. 例如,當兒子於原定時間未見到母親或家庭傭工到學校接他放學時,他會表現不安。女兒則只願意吃特定的食物、聆聽特定的兒歌,而老師須配合她的需求,否則會哭鬧。本席認同區姑娘的建議讓兩名子女一起繼續在一個熟悉及穩定的環境中成長會較為理想。
47. 根據父親於2024年6月26日存檔的表格J的第2.2及2.3部分,他指母親跟兩名子女同住及同眠,家庭傭工負責兩名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包括他們的接送及有時候負責帶女兒參加學校旅行。母親於審訊時則表示正訓練兒子獨自睡覺,而女兒仍然要跟她一起睡。
48. 從客觀的證據可見,兩名子女相對地對母親的依附感較多,因為他們的作息及生活基本上也跟母親密不可分。女兒對改變敏感及抗拒。倘若改變兩名子女早已適應的生活模式,並要他們接受其他人士,包括祖父母的照顧,相信會為他們帶來極大的挑戰。這樣的安排無助兩名子女的穩定及健康的發展。
49. 此外,本席認為共同照顧及管束在本案並不可行。共同照顧及管束表面上看來是父母獲得平均分配照顧孩子的時間,但是在實際執行上需要雙方緊密合作及溝通。可是,雙方根本無法溝通,更遑論合作。
50. 離婚結束了雙方的配偶關係,但是雙方作為兩名子女父母的關係仍然繼續。養育孩子需要父母極大的付出,當中父母可能要承受困難和痛苦。法律選擇將兒童的福祉置於這一切之上。這就是法律上以兒童的福祉至上的實際效果。
51. 考慮到兩名子女的需要,本席認為由母親繼續擔任主要照顧者的角色最合乎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探視
父親是否沒有能力獨力照顧兩名子女?
52. 母親批評父親的觀察及構思,亦認定父親不如她懂得兩名子女的需要。
53. 區姑娘表示雙方都親自照顧兩名子女。父親亦沒有出現處理不到兩名孩子需要的情況。審訊期間,父親能說出兩名子女的喜好,又留意到他們各自學習上需要加強的地方。父親亦有構思如何跟兩名子女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留宿探視。父親顯示到他對兩名子女用心的一面。
54. 本席認為父母跟子女一樣,都是需要不斷的學習及成長。隨着兩名子女不同年齡的發展及需要,雙方也需要學習如何協助兩名子女成長。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可能需要作出很多的調整,或許當中某一方面的表現不及預期,但是這樣也不等於否定家長的照顧能力。
55. 綜合席前的證據,本席認為父親也明白兩名子女的需要,亦有能力獨自照顧兩名子女。
父親是否可以跟女兒獨處?
56. 母親堅決反對女兒跟父親獨處。母親認為直到女兒變得正常及能完全自理,才是合適的時候讓父親跟女兒單獨見面。至於女兒何時會變得正常及能完全自理,母親則表示不知道。
57. 多專業個案會議曾經就母親懷疑父親非禮女兒進行調查。多專業個案會議調查的結果是未能確立父親曾對女兒作出性騷擾或性侵。區姑娘補充多專業個案會議認為就母親的投訴,無需啟動保護兒童機制。
58. 母親解釋事源於女兒在一次跟父親外出後下體出血,因此,她認為父親可能曾對女兒進行性侵。
59. 在審訊期間,雙方確立一個共同事實,就是女兒在2023年跟父親一次外出後,父親發現女兒下體出血,因此父親主動致電家傭查問究竟。雙方當時曾經帶女兒分別到私家醫院及公立醫院求診。母親當時並未即時報警及向社會福利署提出投訴。母親是在是次審訊排審後,才向社會福利署提出投訴。
60. 就母親的投訴,多專業個案會議調查已經結束。根據席前的證據,本席認為沒有合理理由去懷疑父親會對子女構成任何危險。
61. 女兒現時8歲,本席同意在父親跟女兒進行探視時,有家庭傭工或其他女性親友如祖母在場協助照顧女兒上洗手間會比較合適。父親表示若有需要,他也會考慮聘請外傭協助照顧女兒或邀請祖母協助。
62. 本席認為父親是可以獨自跟兩名子女見面。本席有考慮到雙方仍然處於針鋒相對的狀態,除了父親到居所探視兩名子女外,母親應避免出席父親跟兩名子女戶外的探視活動。
63. 倘若父親會跟女兒外出比較長的時間,父親應該安排女性親友或家庭傭工陪伴,以協助照顧女兒如廁。
父親應否跟兩名子女進行留宿探視
64. 父親現時與祖父母同住。母親指父親居所的房間是僭建的間隔,環境嘈吵,不是兩名子女留宿的理想地方。不過,區姑娘認為父親居所環境理想,除了父親佔用的房間,還有一個空置房間可供使用。
65. 本席認同區姑娘的觀察,父母都是真摯愛護兩名子女。過去一段時間,父親基本上每天都跟兩名子女見面,隨着兒子年紀漸長,也應該給予兒子跟父親多點相處的機會。
66. 因此,本席認為區姑娘建議讓兒子跟父親開始嘗試留宿探視是可行的。不過,父親必須要注意兒子的情感需要。倘若兒子在進行留宿探視期間要求返回母親居所,父親務必要尊重其意願,以免影響父子的關係或帶來欲速不達的效果。
67. 至於女兒,雙方都同意她的情感表達能力相對於兄長還是較弱,而且亦未能自理。本席認為倘若父親即時開始跟兩名有特殊需要的子女進行留宿探視會比較吃力。父親於審訊時亦不止一次強調,他明白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跟兩名子女展開留宿探視。
68. 本席認為現階段不適宜馬上安排女兒跟父親進行留宿探視。
69. 父親於審訊時表示,由於母親阻止兩名子女跟他有更親近的接觸,他跟子女的關係開始有點疏離的現象。本席認為父親於未來日子應該把握跟兩名子女獨處的時間,建立更親近的關係,這樣有助日後跟女兒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展開留宿探視。
70. 考慮到女兒的特殊學習需要及現時未能自理的情況,本席認為雙方應該先觀察一至兩年,到時候再評估女兒的情況是否可以展開留宿探視較為合適。
71. 至於父親要求跟母親平均分享兩名子女的學校假期,本席接納區姑娘的解釋,她的建議已經包含了兩名子女學校假期間的探視安排,因此本席同意無需將兩名子女的學校假期再刻意作出分配。
72. 法庭在處理子女應該與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日子和時間等問題上,如果父母的偏好不一致,法庭必須做出涉及父母之間妥協的決定。
73. 本席認為區姑娘所建議的探視時間表,已經是在平衡各方需求後所作出的建議。因此,本席會根據區姑娘的建議,就父親跟兩名子女的探視安排作出命令。
其他事項
父親無法取得兩名子女的學校通告、行事曆及兩名子女的醫療報告或記錄
74. 父親表示跟母親溝通非常困難。母親從來不會主動告知及提供子女學校的行事曆及醫療報告。父親表示子女學校曾表示雙方可以分享電子平台的密碼,這樣雙方都可以自行上網了解子女的學校行事曆及閱讀學校通告。然而,母親卻拒絕接受學校的建議。學校唯有將通告打印交給父親。
75. 既然雙方當初同意以共同管養方式去照顧兩名子女,雙方都應該共同取得兩名子女學校及生活上重要事情的資訊。本席會就此作出相關的命令。
76. 父親亦要求在兩名子女跟他進行探視時,母親將兩名子女的八達通交給他,好讓他可以跟兩名子女外出。 本席認為父親的要求合理,但與此同時在探視結束時,父親亦應該將兩名子女的八達通交還給母親。
77. 至於父親要求母親將兩名子女的身份證交給他,本席須指出根據《入境條例》第17C條(第115章),每一名年滿15歲以上持有香港身份證明文件的人士須時刻攜帶其身份證明文件。現時兩名子女仍然未滿15歲,因此本席認定無需在每次父親跟兩名子女進行探視時,將兩名子女的身份證交給父親。
解除兩名子女的離境限制
78. 母親表示不會同意讓父親帶兩名子女出境,而父親則表示倘若母親同意讓他帶兩名子女出境,他便會同意讓母親帶兩名子女出境。
79. 以雙方現時互不信任及無法溝通的關係,本席認為不合適解除兩名子女的離境限制。
頒令
80. 綜合上述的分析,本席頒令如下:
1. 母親獲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
2. 父親享有兩名子女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1) 星期一、二、三、四和五下午4時至6時跟女兒進行探視(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除外);
(2) 星期一、二、四和五下午4時至6時及星期三晚上7時至8時跟兒子進行探視(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除外);
(3) 學校假期及公眾假期,在星期一、二、三、四和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跟兩名子女進行探視;
(4) 隔周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跟女兒進行探視;同日星期六下午5時至星期日下午5時跟兒子在父親的居所進行留宿探視;
(5) 隔周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跟兒子進行探視;該星期六和日沒有留宿探視;
(6) 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跟兩名子女進行探視;
(7) 除非獲得父親的邀請,當父親跟兩名子女外出進行探視期間,母親不應同時在場;
(8) 接送安排及探視地點由雙方自行協商;
3. 母親須於本判決書頒下的3天內,向父親提供兩名子女學校的電子平台 (e-platform)的登入資料及密碼。倘若任何一方更改了兩名子女學校的電子平台 (e-platform)的登入資料及/或密碼,須於24小時內透過電話訊息通知對方;
4. 倘若兩名子女生病,母親須於24小時內透過電話訊息通知父親,並向父親提供兩名子女的醫療報告或記錄 (如有的話);
5. 在父親跟兩名子女進行探視時,母親須將兩名子女的八達通交給父親。 當探視結束時,父親亦須將兩名子女的八達通交還給母親;
6. 許可恢復首次約見聆訊,雙方須到家事法庭排期主任辦事處申請排期首次約見的聆訊時間;及
7. 本命令施加罰則通知,免除面交送達予雙方。
訟費
81. 由於是次審訊涉及家庭子女的問題,就是次審訊,包括保留的訟費,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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