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香港特區政府
[2023] HKCFI 701
HCMP 425/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22年第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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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經2022年10月26日聆訊後,本席於2022年11月11日頒下書面判決書[1](「該判決書」、「該判決」),批准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並撤銷該訴訟。
2.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1)(c)條規則及第21(2)(b)條規則,就該判決的任何上訴,須於該判決的日期起計的28天內提出(即2022年12月8日)。
3. 於2023年1月11日,原告人存檔誓章,作出「上訴許可和延期申請」。
4. 在考慮是否批准原告人延期上訴,本席須考慮以下因素:
(a) 延誤時間長短; (b) 延誤原因; (c) 擬上訴的訴算;及 (d) 對擬答辯人的不公。
(a) 延誤時間長短;
(b) 延誤原因;
(c) 擬上訴的訴算;及
(d) 對擬答辯人的不公。
5. 本申請所涉的延誤不是非常嚴重。就延誤原因,原告人稱因他太太被定為確診人士,他不准外出,雖沒任何文件支持,本席亦傾向接受。
6. 然而,基於以下原因,本席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並無勝算,故拒絕他要求延期作出上訴的申請:
(a) 在其誓章中,原告人並無清楚列出他擬依仗的上訴理由; (b) 縱觀原告人的誓章,他的說法如下; (c) 他稱「原法官們沒有合理運用審判的自由和獨立導致對本人嚴重不公!」這說法並無理據支持。本席獨立自主作出該判決,並無對原告人不公; (d) 原告人稱「過去相關敗訴法官都不肯定協議的功能,這是違反香港人權法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就此,本席重覆該判決書第10(g)段的內容; (e) 原告人稱「過去的法官決定都濫用他們的審判自由都是錯誤的亦不適合計算為一案兩審。」這說法全無理據支持。就案件屬一案兩訴,本席重覆該判決書第10段內容; (f) 原告人稱「三位[法官]不誠實和沒有獨立性的法官行為必然是更高層次的指使下行事」。在聆訊時,原告人強調稱三名法官合謀講大話,事件邪惡,對他造成傷害,背後的人須負責。這指控全無法律及事實根據,瑣屑無聊。本席強調,本席獨立自主作出該判決,唯一憑據的,是法律與證據。
(a) 在其誓章中,原告人並無清楚列出他擬依仗的上訴理由;
(b) 縱觀原告人的誓章,他的說法如下;
(c) 他稱「原法官們沒有合理運用審判的自由和獨立導致對本人嚴重不公!」這說法並無理據支持。本席獨立自主作出該判決,並無對原告人不公;
(d) 原告人稱「過去相關敗訴法官都不肯定協議的功能,這是違反香港人權法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就此,本席重覆該判決書第10(g)段的內容;
(e) 原告人稱「過去的法官決定都濫用他們的審判自由都是錯誤的亦不適合計算為一案兩審。」這說法全無理據支持。就案件屬一案兩訴,本席重覆該判決書第10段內容;
(f) 原告人稱「三位[法官]不誠實和沒有獨立性的法官行為必然是更高層次的指使下行事」。在聆訊時,原告人強調稱三名法官合謀講大話,事件邪惡,對他造成傷害,背後的人須負責。這指控全無法律及事實根據,瑣屑無聊。本席強調,本席獨立自主作出該判決,唯一憑據的,是法律與證據。
7.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要求延期提出上述的申請。
8. 本席裁定,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所涉的訟費。經考慮陳政府律師提交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席循簡易程序評估相關訟費為港幣20,115元。
原告人:由律政司委派陳家樂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2022] HKCFI 3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