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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P 6/2022
[2024] HKCFI 17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遺囑認證訴訟2022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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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者田家庚(TIN KA KUNG),男性,鰥夫,生前居於香港九龍美孚新邨,萬事達廣場9號5樓D室的遺產事宜(“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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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田勤先 (TIN KUN SIN) 作為死者田家庚(TIN KA KUNG) 的遺產執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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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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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田珍妮 (TIN CHUN NEI, JEN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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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反對訟費陳述書日期: |
2024年6月11日 |
| 原告人回覆被告人的反對訟費陳述書日期: |
2024年6月20日 |
| 聆訊日期: |
2024年6月28日 |
| 訟費判決書及上訴許可申請判決書日期: |
2024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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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及
上訴許可申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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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本案背景,詳見本席於2024年5月24日頒下的判決書[1] (「24/5判決書」),本席在本判決書中亦會沿用24/5判決書中所用的詞彙及縮寫。
24/5判決書中的暫准訟費令
2. 經2024年5月10日進行的聆訊後,本席頒下24/5判決書,撤銷被告人就27/3命令的上訴,並批出暫准訟費令——見第24-26段。
3. 被告人於2024年6月11日遞交「反對訟費陳述書」,但稱因本席並沒在24/5判決書中「作出暫準(原文)判決的訟費金額」,故仍針對2024年3月6日及2024年3月27日的訟費作陳詞。
4. 24/5判決書第24段中所指的是「本上訴所涉的訟費」。
5. 如本席在2024年6月28日的聆訊中向被告人解釋,法庭會先決定誰須負責訟費,後就訟費作評估。
6. 在考慮雙方陳詞後,基於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沒其他理由支持被告人不須負責上訴的訟費。本席命令暫准訟費令現成絕對命令,即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本上訴所涉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估。
7. 在2024年6月28日的聆訊中,被告人說她未能完全明白英文,希望文件以中文書寫。
8. 就上訴訟費簡易程序評估,本席考慮到原告人原向被告人提交日期為2024年5月8日的訟費陳述書以英文書寫,本席作出以下指示:
(i) 原告人在本判決書7天內提交及向被告人送達以中文書寫的訟費陳述書,列出原告人就本上訴要求被告人支付的訟費;
(ii) 被告人在收悉後14天內就此中文訟費陳述書提交及向原告人送達反對陳述書;
(iii) 原告人可在收悉反對陳述書7天後作出回應;
(iv) 本席會收悉及考慮上述文件後會以閱覽文件方式作出簡易程序評估。
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9. 被告人於2024年6月6日,就本席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
10.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4)條: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第(1)款所指的上訴許可。」
11. 於2024年6月6日,被告人存檔非宗教式誓詞(「被告6/6誓詞」),列出她擬提出的上訴她稱的理據。
12. 本席已考慮被告6/6誓詞的全文。
13. 在被告6/6誓詞第一段中,被告人稱本席並無就她的論點綱要逐項回應:
(i) 如本席在24/5判決書中第16段指出,被告人在2024年5月10日本席席前提出的上訴,是針對27/3命令,要求將其撤銷;
(ii) 本席重申24/5判決書第19段的內容;
(iii) 是故,被告人的論點綱要最後一段是整個上訴的重點,其他段落主要是她寫出她稱事情的經過及理解,以致她稱「2024年3月6日的傳票及聆訊並不是由我作出申請及安排」;
(iv) 本席重覆24/5判決書所列的背景(第3-16段)及第21及22段中的討論。被告人誤解案件程序,並誤讀《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B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4)及(5)款;
(v) 本席已全盤考慮被告人的論點綱要,並針對重點考慮。
14. 在被告6/6誓詞第2-6段中,被告人只是重覆她就案件程序的主觀理解,突顯了她就事情及程序的持續誤解。
15. 在被告6/6誓詞第7-8段,被告人質疑為何本席沒在24/5判決書中就訟費作出評估,及重提她稱訟費不合理。相關事情已在上文解釋,亦源於被告人對程序的誤解。
16. 在口頭聆訊中,被告人問24/5判決書是不是本席所寫。這當然是。她重覆質疑為何本席沒在24/5判決書中作出訟費評估,為何原告人可要求暫准訟費令成為絕對命令,原告人就本聆訊(2024年6月28日)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某些內容等,這所有均不是上訴理由。被告人亦提出本席沒在24/5判決書中就她的論點綱要逐點回應,跳過了重點、偏頗等。這些觀點上文已處理。本席強調本席並無偏頗。
17. 考慮所有陳詞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並無勝算,拒絕批出許可。
18. 本席作出暫准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這申請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估。原告人須於本裁決7天內提交及向被告人送達以中文書寫就2024年6月28日聆訊的訟費陳述書。任何一方若就暫准命令申請更改,可以在本判決書14天內以書面形式(附連陳詞)提出,抄送對方,對方收悉後可在14天內回應,申請方可在收悉後7天回覆。在此情況下,本席會先就更改申請作出裁決,再就金額評估的程序作出指示。若被告人不申請更改,可於本判決書21天內就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提交及送達反對陳述書,原告人可在7天內回應。本席在收悉後會以閱讀文件方式進行簡易程序評估。
原告人: 由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轉聘陳卓曦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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