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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22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8年第422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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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KA WING |
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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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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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YUN CHING PETER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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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 WAI CHUNG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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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聆案官:區域法院聆案官黎達祥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9年8月25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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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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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此申索源自一宗於2006年12月7日發生之交通事故〔下稱“該事故”〕。當時原告人的車輛〔車牌JN3191〕〔下稱“原告車輛”〕與由第二被告人所駕駛的車輛〔車牌HE3907〕〔下稱“被告車輛”〕發生踫撞。
2. 當時原告車輛是由原告人的弟弟駕駛。
3. 第一被告人是被告車輛的登記車主。
4. 原告車輛在該事故中損毁。原告人指稱該事故是由第二被告人疏忽所造成。
5. 第二被告人在2007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就該事故,被裁定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使用有缺陷之車輛〔using a defective vehicle〕及駕駛超載車輛〔driving an overloaded vehicle〕三項罪名成立。
6. 原告人在2008年9月25日向两名被告人提出本申索。
7. 原告人在2008年11月10日終止了向第一被告人的申索。
8. 第二被告人沒有對原告人的申索提出抗辯。法庭在2008年11月20日,判令第二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損害賠償,數額有待法庭評估。
9. 原告人於2009年4月14日,發出評估損害賠償通知書〔下稱“該通知書”〕。法庭在2009年4月28日頒下命令,將損害賠償評估的審訊日期定為2009年8月25日〔下稱“該命令”〕。
10. 原告人已將該通知書及該命令,以普通郵件方式送達予第二被告人。並於2009年4月27日及2009年8月20日,將送達誓章存檔於法庭。
11. 法庭亦於2009年4月30日,將有關2009年8月25日審訊的聆訊通知書,以普通郵件方式寄給第二被告人。
12. 本席滿意上述的送達安排。第二被告人應已知悉2009年8月25日的審訊日期。第二被告人沒有出席當日的審訊,是第二被告人自已作出的選擇。
13. 本席於2009年8月25日聽取了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當日只有原告人及其證人出庭作供。本席現頒下判決。
原告人的案情及證據
14. 原告人在審訊時確認了他在2009年6月8日存檔的證人供詞之内容為真確。
15. 原告人在該事故發生時並不在現場。他對該事故的經過所作之證供是轉述他的弟弟告知他的情況。
16. 原告人從他的弟弟處得知,事發時原告車輛停在柴灣道一盞交通燈前等候。在原告車輛前停了一輛出租車。被告車輛從後撞到原告車輛,對原告車輛的尾部造成嚴重損毁。撞擊力把原告車輛推前,與停在前面的出租車産生碰撞,對原告車輛的頭部造成輕微損毁。
17. 原告車輛的修理費為$53,000.00。
18. 原告車輛是一輛輕型客貨車。原告人是從事冷氣設備及水電工程。他是用原告車輛運送工作所需之材料。
19. 原告車輛在修理期間,原告人需要租用其他車輛運送工作所需之材料,産生了$1,490.00的租車費。扣除了停車費及隧道費後,租車費是$1,419.00。
20. 原告人支付了$200.00的拖車費,在該事故後把原告車輛拖至修車廠進行修理。
21. 原告人亦支付了$800.00的公證行評估費,對原告車輛的修理費進行評估。
22. 原告人向第二被告人申索:〔1〕$53,000.00車輛修理費;〔2〕$1,419.00租車費;〔3〕$200.00拖車費;及〔4〕$800.00公證行評估費。
23. 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他支付相關款項的收據。
24. 原告人傳召了New Century Insurance Consultant & Recovery Co.的Cheung Chan Kau先生〔“張先生”〕作為專家證人,就原告車輛修理費的數額向法庭作供。
25. 張先生在庭上確認了原告人在2009年7月16日存檔的張先生的證人供詞之内容為真確。
26. 張先生稱修車廠對原告車輛的修理費報價為$68,481.00。張先生在2006年12月28日檢查了原告車輛的損毁情況,他認為部份零件無需更换。張先生評估原告車輛的修理費為$53,000.00,並在2007年1月11日出具了評估報告。
賠償數額
27. 從張先生的報告上的照片,可以看到原告車輛的損毁情況。
28. 原告車輛的損毁主要在尾部。修理工程主要也是在尾部。
29. 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證供,裁定原告車輛的損毁是由該事故造成的。
30. 本席亦接納張先生的證供,裁定修理該事故對原告車輛造成的損毁的修理費為$53,000.00。
31. 本席接納原告人已支付了上述的修理費及張先生的評估費。原告人亦支付了所申索的拖車費及租車費。
32. 本席批准原告人上述4項申索。
總結
33. 現總結本席判給原告人的賠償金額如下:
| 車輛修理費 |
$5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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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行評估費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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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車費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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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車費 |
$1,4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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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共: |
$55,4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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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利息方面,本席作出暫准命令,頒令上述損害賠償將附帶利息。由2007年8月19日〔即原告人支付車輛修理費當日〕起,至本裁決日止,息率按判決利率之一半計算,之後以判決利率計算,至完全支付止。
35. 訟費方面,本席亦作出暫准命令,頒令本案的損害賠償評估的訟費,由第二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除非各方能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
36. 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上述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由Messrs Cheng, Chan & Co.的 C.H. Cheng 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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