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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2023
[2024] HKDC 10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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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蕭君裕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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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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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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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5.51克可卡因及5.07克氯胺酮,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於元朗一條小巷,該小巷與兩條平行街道(即流業街及德業街)垂直相接。
3. 2022年5月14日晚上11時44分左右,警員到達小巷與流業街交界處,發現被告在一輛的士後座,司機在前面,的士引擎開著。在查問下,被告聲稱等人。最後被告及的士司機獲准離開。
4. 翌日凌晨12時20分左右,警員巡邏期間,在小巷近流業街燈柱編號BD 2593旁邊一棵樹下發現一個黑色膠袋及一個銀色牙簽筒,分別載有懷疑毒品。警員將上述懷疑毒品留在樹下原來位置,在附近監視。當時該處燈光光線充足,視線無阻。
5. 在凌晨1時45分左右,被告在小巷附近的德業街油站,從一輛的士下車。被告進入小巷,去到中間位置,在一個建築地盤的圍板外面停下。被告東張西望,然後繼續行向該棵樹。
6. 被告在該棵樹周圍徘徊,然後蹲下,在樹下拾起一個黑色膠袋,手部有所動作,然後放下膠袋,站起身,返回德業街方向。期間被告東張西望。
7. 被告在圍板旁邊停下,回望該棵樹。停駐在流業街的警員開始行向被告。被告躲在圍板後面蹲下來,將一件物體塞進圍板下面的空隙。警員隨後截停被告。
8. 警方在圍板下面的空隙檢獲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另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16克可卡因的0.18克固體。被告在查問期間表示那是可卡因。
9. 被告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涉案可卡因供自用,而他見到警察,便將可卡因放在圍板下面。這口頭承認事項其後補錄,由被告簽署。
10. 警方在該棵樹下檢獲以下物品:—
黑色膠袋內
(1)一個有手寫標記「5B 13.81」的密封透明膠袋,內載:—
(i)一個有手寫標記「6.51」的密封透明膠袋,內有15 個可再封口透膠袋,載有內含2.69克可卡因的共2.85克固體;
(ii)一個有手寫標記「6.52」的密封透明膠袋,內有15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内含2.66克可卡因的共2.81克固體;
(2)一個有手寫標記「6.45」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以及
銀色牙簽筒內
(3)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内有16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5.07克氯胺酮的共6.05克固體。
11. 被告人再被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在被告身上檢獲3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236元。
閉路電視片段
12. 位於案發小巷近德業街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時以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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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路電視時間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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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40 |
一輛的士到達案發小巷與流業街交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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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15 |
被告身穿黑色短袖T裇和黑色褲,從的士後座下車,行向該棵樹。被告的手放在袋內,在該棵樹旁邊短暫蹲下。被告在該棵樹周圍徘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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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50 |
被告行返的士,但沒有上車,隨後在該棵樹周圍停留,多次上落的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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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5:30 |
警車停在的士旁邊。警員下車,搜查被告及的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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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40 |
被告、的士及警車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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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30 |
警車到達,警員站在該棵樹周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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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30 |
三名警員行向德業街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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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28 |
警車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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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3:47 |
被告身穿白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褲,拿著流動電話,由德業街進入小巷。被告東張西望,行向圍板,然後在該棵樹周圍徘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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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5:27 |
被告在該棵樹旁邊蹲下,然後站起身,行返德業街方向,手裡拿著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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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5:40 |
被告行到圍板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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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5:55 |
被告一邊從圍板後面行出來,一邊講電話,在圍板附近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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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6:22 |
被告望望流業街,然後回到圍板位置,在圍板下面的空隙旁邊短暫蹲下,然後行向德業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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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7:00 |
警員將被告押返圍板位置。 |
求情理由
13. 被告現年27歲,未婚,中一程度。被告已經還押20多個月。辯方說被告有悔意,希望能夠盡快出獄,照顧母親。辯方希望法庭在考慮3種測試方法計算判刑的時候,以最有利的計算作為判刑。在法庭要求下,辯方提供其第13段3種測試計算程式。辯方以荒謬法計算得來的刑期為5年0.5個月,以轉換法為4年6.7個月,而比例法為4年6.7個月。
判刑
14. 27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從2015年11月,總共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有2宗是涉及毒品。最近出獄的時間是2021年1月。一般而言,如果涉及單一毒品,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是2年至5年;而販運10克以下的氯胺酮是2年至4年。因此,如果從單一毒品判刑的話,即是就5.51克可卡因判刑大概是3年半,而就5.07克氯胺酮則為3年。被告身上有3部電話及現金$236元,而涉案有大約46個膠袋內藏毒品。
15. 控方說警方從被告身上的3部電話找不到任何有價值的資料,而他們亦沒有對第一部的士進行調查,看看的士司機有沒有涉及串謀販毒的情況。
16. 本席認為控方證據確鑿,亦有閉路電視的片段支持。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使他能夠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本案涉及2種毒品,以辯方所提供的3種測試計算而言,辯方所提議的判刑幅度為5年0.5個月至4年6.7個月,即是說至少判刑4年6個多月。
17. 本席認為以一個簡化的判刑是一個較可取的處理方法。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可卡因為主要判刑基礎,而把這2種毒品以綜合量刑的因素,以4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2個月。
後語
18. 本席認為自從陳旭亮一案CACC 318/2013在2014年4月頒下後,相關的3種測試方法成為業界對混合毒品販毒的情況作出判刑的計算。但業界似乎有一點困難去計算這三種測試所得出的判刑結果。這亦對代表被告的律師在向被告提出法律意見的時候有一定的難度。於此,法庭在判刑時亦會有一定程度的困難。本席希望控方能在一個合適的上訴案件,向上訴法院提出一種對混合毒品的優化及易明的判刑計算方法。這對任何一方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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