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DC 484 · DCCC 1073A/2017
DCCC 1073/2017
[2018] HKDC 4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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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20.9克海洛英。
答辯
2. 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事發當日晚上十時許,警員在一大廈4至5樓梯間截停被告人。在被告人右前褲袋搜到一磚狀的海洛英,重20.9克。
被告人的背景
4. 年51歲,是一名小巴司機,有一名13歲女兒,由前度女友撫養。他有多名兄弟姊妹,媽媽在較早前中風,需要家人照顧。被告人有十七次刑事紀錄,其中十次為管有危險藥物,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
量刑
5.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紀錄。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紀錄。
6. 根據R v Lau Tak Ming([1990] 2 HKLR 370)一案,上訴庭就販運海洛英已作出量刑指引,以10至50克而言,是5至8年的監禁。
7. 本案涉及販運20.9克海洛英。按比例計算,刑期為5年零9.8個月。
8. 本席考慮到本案審訊過程中,辯方對控方的案情完全沒有爭議,本席酌情寬減3.8個月予被告人。
9. 被告人是經過審訊後被定罪,不獲任何認罪的扣減。
判刑
10.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