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妹
吳全勝
DCMP 2221D/2007
DCMP2221/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雜 項 案 件2007年 第2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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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岑炳生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0年1月11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0年1月13日
判決書
上訴許可申請
1. 被告人不服本席較早前頒令駁回被告人就勞杰民聆案官於2009年11月16日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並以傳票形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 本案的背景已詳列於許偉強暫委法官於2008年9月29日所頒下的判案書,不贅。
法律原則
3. 本席在考慮是否給予被告人上訴許可時,必須考慮到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據是否有合理成功的機會 (an arguable case with reasonable chances of success on appeal) [見: Ma Bik Yung v Ko Chuen (unreported) HCMP No.4303 of 1999; Leong JA; 8th September 1999]. 除非被告人能證明他的上訴理據不但是可爭拗的 (arguable),而且亦是有實際 (realistic) 成功機會的,否則法庭一般是不會給予上訴許可的。
被告人的上訴理據
4. 被告人在申請上訴許可時,祇是不斷重覆他所持的上訴理由 [見:本席於2009年12月24日頒下的判案書第5段]。被告人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可爭拗及有實際成功機會的理據,以支持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結論及命令
5. 故此,本席裁定拒絕和撤銷被告人於2010年1月5日以傳票形式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判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有關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6. 原告人本身的訟費根據 <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原告人由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律師Ms. Tang Sau Yu代表出席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