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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6/2023 & 1465/2024(合併)
[2026] HKDC 1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66號及2024年第1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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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美華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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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穎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3]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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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及 [11]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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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至 [10] 協助管理賭場(Ass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a gambling establish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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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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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本案由DCCC 366/2023及DCCC 1465/2024合併而成,共有兩名被告人(D1和D2)。控罪一至控罪四源自DCCC 366/2023,控罪五至控罪十一源自DCCC 1465/2024。
2. D2早前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已被另一名法官判刑,共為44個月監禁。
3. D1在DCCC 366/2023及DCCC 1465/2024的提訊階段都曾棄保潛逃,後被捉著,他現在承認控罪一至控罪十一。
案情
4.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警方進行臥底行動去打擊樓上非法賭博場所,其中兩名臥底警員扮成賭客,多次進入北角和富道仁寶閣1樓B室(下稱「B室」)和C室(下稱C室」),與及北角新都城大廈1631室(下稱「D室」)。
5. B室面積約400平方呎,內有一張收銀櫃檯、兩部打魚機,每部有八個座位,和兩部射擊遊戲機,每部有兩個座位。
6. C室面積約400平方呎,內有一張收銀櫃檯、兩部打魚機,每部有八個座位,和兩部射擊遊戲機,每部有兩個座位。
7. D室面積約300平方呎,內有一張收銀櫃檯、兩部打魚機,每部有八個座位,和三部射擊遊戲機,每部有兩個座位。
8. 2020年12月3日,其中一名臥底警員PW1在B室見到D1,兩人交換聯絡方法。
控罪一
9. 2020年12月19日21:00時左右,D1帶PW1往B室,裡面有大約五名客人,PW1用積分卡換打魚機,他見一名人士正疑似吸毒,D1後來取走該人的吸服器具給PW1,問PW1想不想試「豬肉」,價錢為港幣1,000元,PW1說想,D1便打電話,在電話中向對方說,「有個客人要『豬肉』,『175』。」
10. 同日22:48時左右,另一被告人(D2)將一袋「冰」毒(即1.44克固體含1.4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交給PW1,並向PW1收取港幣1,000元。D1當時就在PW1身旁。他後來開門讓D2離去。
控罪二
11. 2020年12月30日22:00時左右,PW1到了C室,D1開門給他,室內有大約三名客人。
12. PW1玩遊戲機時,D1問他要不要「豬肉」,PW1問「可否便宜一些?」D1說「三個『175』,2,700元」,並對PW1說「買多些才會便宜。」PW1答應購買,D1便打電話,在電話中向對方說「三個『175』。」
13. 同日22:35時左右,另一被告人D2來到,將三袋「冰」毒交給PW1(即4.37克固體含4.2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並向PW1收取2,700元,然後離開。
控罪三
14. 同日(即2020年12月30日)23:00時左右,D1帶PW1到B室,PW1在那裡玩打魚機,D1走過來問PW1「要不要試新東西?」PW1問「是甚麼?」D1說「『牛牛』。」PW1問價錢,D1便叫室內一名女子阿雪查看價格,阿雪稍後告訴D1,「一個『7』,1,200元。」PW1叫阿雪給他便宜一點,阿雪回答「兩個『7』,1,800元。」PW1答應購買,阿雪便對D1講,「到咗打畀你。」然後離開。
15. 過了午夜,即2020年12月31日00:45時左右,D1接到電話後,帶PW1落樓,他們到達和富道,見一部私家車來到,司機從車尾廂取出一個錫紙包,內有13.8克草本大麻,司機將大麻交給PW1,PW1支付1,800元給對方。
控罪五
16. 2021年1月6日晚上,D1邀請PW1到某處玩打魚機及射擊遊戲機。23:00時左右,D1表示要回D室工作,叫PW1到D室玩。
17. 兩人去到D室,室內有大約四名客人,D1向收銀員介紹PW1,PW1用500元買了一張有50,000積分的遊戲卡。
18. PW1在D室玩打魚機及射擊遊戲機,到01:40時左右便輸光所有積分,D1告訴PW1那處的兌換率是10,000積分可換100元。他其後開門讓PW1離去。
控罪六
19. 2021年1月7日23:00時左右,PW1到達D室,D1開門給他,室內有大約五名客人,PW1用港幣1,500元買了一張有150,000積分的遊戲卡,然後玩打魚機。他見D1開門給其他客人進出,並清潔室內。
20. 過了午夜,即1月8日凌晨00:50時左右,PW1輸光所有積分,D1開門讓他離去。
控罪七
21. 2021年1月15日20:30時左右,D1邀請PW1到B室玩,PW1到達B室,室內有D1和大約三名客人,PW1在室內玩打魚機。
22. 23:15時左右,D1向PW1表示要去D室,叫PW1到那裡玩,兩人於是走到D室,當時室內沒有客人。PW1用港幣1,500元買了一張有150,000積分的遊戲卡,然後玩打魚機,他稍後輸光所有積分,D1開門讓PW1離去。
控罪八
23. 2021年1月17日02:00時左右,D1邀請PW1到D室玩,兩人到達D室,當時室內有大約四名客人。PW1用港幣500元買了一張有50,000積分的遊戲卡,然後玩打魚機。他稍後輸光所有積分,D1開門讓PW1離去。
控罪九
24. 2021年1月22日19:33時左右,另一名臥底警員PW2到達D室,室內有大約八名客人,PW2用港幣3,000元買了一張有300,000積分的遊戲卡,然後玩射擊遊戲機。他見D1開門給其他客人進出,並清潔室內。PW2後來輸光所有積分,D1開門讓PW2離開。
控罪十
25. 2021年1月24日18:58時左右,PW2到達D室,室內有大約六人。PW2用港幣3,500元買了一張有350,000積分的遊戲卡,然後玩射擊遊戲機,他見D1開門給其他客人,D1也向PW2提供一樽水。PW2後來輸光所有積分,D1開門讓PW2離去。
搜查和拘捕
26. 2021年2月3日,警員到B室搜查,發現該處有三部閉路電視攝錄機,室內有三個人。警員在該處撿獲的物品包括兩部打魚機、三部射擊遊戲機、一部積分兌換機、十一張遊戲卡、一部計算機、三本對數簿和一張人名紙。賭博專家認為那些打魚機和射擊遊戲機是賭博遊戲機器。
27. 2021年4月23日D1被捕。
控罪十一
28. D1首先被落案起訴控罪五至控罪十。裁判官在2023年4月20日將案件押後至5月11日,准D1保釋。但D1在2023年5月11日沒有出庭應訊,裁判官對他發出拘捕令。
控罪四
29. D1在另一宗案件被落案起訴控罪一至控罪三,案件從裁判法院轉送到區域法院,法官在2023年5月9日將案件押後至7月18日,准D1保釋,但D1在2023年7月18日沒有出庭應訊,法官對他發出拘捕令。
D1再被拘捕
30. D1在2024年8月3日在另一案被捕,警員發現他是通緝犯,於是再將他拘捕。
招認
31. 在錄影會面中,D1表示他知道要在2023年5月11日出席裁判法院的聆訊,但因為沒錢請律師,就選擇不出庭應訊,他又表示基於同一原因而沒出庭應訊2023年7月18日的區域法院聆訊,他知當時自己已被區域法院通緝。
案底
32. D1現年40歲,他在2008年至2023年有五次定罪紀錄,頭兩次在本案發生之前,其中第二次定罪是管有危險藥物,其後的三次定罪是在本案發生之後,第三次定罪和第五次定罪都涉及管理賭博場所。
求情
33. 律師說,被告人未婚,雙親已六十多歲,被告人有中五教育程度,做過多份工作,後來誤交損友,開始吸毒和犯案。
34. 律師說,2019至2020年發生的社會事件令被告人失業,他為找快錢,便協助管理賭博場所,每日薪酬為500元。他在賭場工作時犯下本案的三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和六項協助管理賭場罪。
35. 律師指,被告人目前的犯罪紀錄有管理賭場罪行,但那兩次管理賭場都是在本案發生之後的事。換句話說,被告人干犯本案時並沒有相同紀錄,也沒有任何販運危險藥物紀錄。
36. 律師指,被告人紀錄上第五次(亦是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23年1月30日,他當時被判囚六星期,於當年3月1日服刑完畢,但他仍在獄中時被通知將會就本案的事情被起訴,精神受到困擾,他出獄後怕重回監獄,於是在2023年5月11日和7月18日都缺席聆訊。
37. 控罪一和控罪二涉及串謀販運「冰」毒。律師指出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10克「冰」毒,判囚在3年至7年之間。律師建議控罪一的量刑基準為43個月監禁,而控罪二的量刑基準則為56個月。
38. 控罪三是串謀販運草本大麻。律師指出判刑指引:販運不多於兩公斤草本大麻,判囚不應多過16個月。律師說,控罪三的判刑應是數個月監禁。
39. 控罪五至控罪都為協助管理賭博場所。律師說,這項罪行沒有判刑指引,刑期長短視乎賭場的規模和被告人的犯罪時間。律師指案中的賭場規模不大,被告人在內工作的時間也不長,法庭判被告人數個月監禁便可。
40. 控罪四和控罪十一都是無合理理由而沒有依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被告人分別在控罪四發生的十二個月和控罪十一發生的十四個月後被捕。律師說,被告人在案件提訊時缺席,對聆訊造成的延誤有限。
41. 不過,律師同意控罪四和控罪十一是分開的罪行,也和其他罪行分開,這兩罪的刑期應分期執行,也應和其他刑期分開執行。
42. 律師叫法庭在各罪給予被告人恰當的認罪扣減,又叫法庭考慮整體刑期問題,盡量作出輕判。
判刑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一至控罪三)
43. 律師指出這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指引(見上文第37至38段)。
44. 被告人在賭場內主動向臥底警員推銷毒品,並和他人串謀犯罪。三罪發生在十二日內,D1向同一臥底警員PW1兩次出售「冰」毒和一次大麻。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應為42個月監禁,控罪二是57個月,控罪三是四個半月,每罪刑期都因D1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
45. 控罪一判囚28個月,控罪二判囚38個月,控罪三判囚3個月。
協助管理賭場(控罪五至控罪十)
46. 案中的賭場分別設在三個單位,每個單位內的賭場規模不大,看來屬同一集團。這六項罪指被告人於個別日子協助管理賭場,控罪五至控罪十的相距時間是十九天。被告人在本案發生時沒有相同案底。本席認為控罪五至控罪十的量刑基準應各為12個月監禁,認罪減三分之一,每罪判囚八個月。這六罪其實可以用同一條控罪提出,本席認為這六項控罪的刑期都可全部同期執行,即共為8個月監禁。
不依期歸押(控罪四和控罪十一)
47. 被告人兩度不依期歸押,令聆訊有延誤,他潛逃後的十二個月(控罪四)和十四個月(控罪十一)之後才被捉到,本席認為這兩罪的量刑基準應各為6個月監禁,認罪減三分之一,各判囚4個月。
整體刑期
48. 被告人干犯多項罪行,性質都嚴重,特別是控罪一和控罪二的販運「冰」毒。本席認為十一項罪的認罪總刑期應為54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五至控罪十的8個月刑期其中5個月和控罪一其中6個月、控罪三其中1個月、控罪四其中兩個月、控罪十一其中兩個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二的3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十一項罪的總認罪刑期是5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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