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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73/2024, [2025] HKCA 226
原案件 [2023] HKDC 1705及[2024] HKDC 5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4年第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22年第4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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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唐弋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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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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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新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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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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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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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1月16日及1月2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3月21日 |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在2024年11月27日頒發判案書 ([2024] HKCA 1082),駁回:
(1) 原告人2024年4月23日發出的傳票 (「傳票一」),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頌平 (「鄭法官」) 於2023年12月11日的判決 (「該判決」) 及於2024年4月15日的判決 (「該上訴許可判決」) 提出的進一步上訴許可申請。在該判決中,鄭法官撤銷原告人針對區域法院聆案官翟國怡 (「翟聆案官」) 於2023年10月24日的命令 (「該命令」) 而提出的上訴;
(2) 原告人2024年4月23日發出的傳票 (「傳票二」),就翟聆案官在該命令中作出的訟費命令、鄭法官在該判決中作出的訟費命令、及在該上訴許可判決中作出的訟費命令 (統稱為「該等訟費命令」) 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申請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該等訟費命令;
(3) 原告人2024年5月28日發出的傳票 (「傳票三」),再次就鄭法官的該判決提出進一步上訴許可申請;
(4) 原告人2024年5月28日發出的傳票 (「傳票四」),再次就該等訟費命令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5) 原告人2024年6月27日發出的傳票 (「傳票五」),主要針對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葉樹培 (「葉聆案官」) 於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指示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
(6) 原告人2024年7月2日發出的傳票 (「傳票六」),主要針對葉聆案官於2024年6月18日作出的指示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 原告人在2024年12月1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3. 本庭經考慮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存檔的資料後,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4. 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 63B 條規定,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
5.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原告人2024年12月1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命令原告人須向第二被告人支付訟費。至於訟費金額方面,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是次申請的訟費。第二被告人於2025年1月3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所索訟費合共港幣62,170元。本申請所牽涉的議題清晰明確,十分簡單。第二被告人所索償的訟費明顯過高。本庭現經過簡易程序評定第二被告人的訟費為港幣25,000元。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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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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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鄭楊律師行轉聘杜偉達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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