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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0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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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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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KWOK Wing-l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簡程端律師行律師Mr Jesse KAN,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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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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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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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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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 2009年6月30日晚上7時50分許,警員在屯門龍門路龍門居商場看見一部車牌HD1306的私家車駛到39號地舖。一名男子駕駛這部私家車,在車輛停泊後,被告則下車。警員上前截查被告。被告手上拿著兩個煙盒,內藏六包氯胺酮。警員亦在被告的褲袋找到另一袋氯胺酮。在口頭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帶這七包K仔到龍門居找朋友。
3. 被告稍後在書面警誡供詞承認他住在元朗,帶七包K仔到龍門居,打算和朋友一起服用。這七包K仔是他另一個朋友在一間「7-11」店給他的。
4. 經化驗後,這七包毒品總共藏有89.36克粉末,內含51.17克氯胺酮。
5. 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指出,這七包毒品之中,五包是販運用途,兩包是自用的。五包販運用途的氯胺酮總份量是34.27克,兩包自用的則含有16.90克氯胺酮。
求情理由
6. 被告現年21歲,在內地出生。父親在1997年去世後,他便開始誤交損友,誤入歧途。辯方聲稱,被告當時是裝修工人,月入8,000元,但他以7,000元買了這七包氯胺酮。他打算把五包交給在龍門居的朋友,兩包則為自用。被告不是專業的販毒者。被告聲稱他並不是透過販毒來賺取金錢。辯方同意法庭所言,那些管有毒品罪的份量,法庭有權以用潛在風險因素加刑。被告有前科,但現在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被告亦呈上一封親筆寫的求情信。
判刑
7. 被告可算是幸運地令控方接受所搜獲七包氯胺酮中有兩包總共是16.90克氯胺酮是自用的。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人贓並獲,如果被告選擇不認罪,很大機會被裁定販運全部七包氯胺酮。被告的部分求情可說是不合情理,本席亦不接納。本席不接受這是一種社交場合的販毒,亦不相信被告只是送交五包氯胺酮給另一個人。案情所指,被告褲袋只有一包氯胺酮,而另外六包則在煙盒中。本席不知道被告所謂自用的兩包氯胺酮是如何決定和界定。
8. 被告在09年9月和10月下旬都在區域法院過堂,被告選擇不認罪。但無論如何,被告今天的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在2002年已經犯罪,總共有四項定罪,當中兩項涉及毒品。被告自稱是有毒癮的人。現在被告更加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本席就本案判刑時是不會考慮被告的前科。
9. 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明言,從2008年6月開始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一般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起點是4至6年。如果單從控罪的份量而言,被告便要面對6年以上的監禁,但本席採取一個務實的方法,接受控辯雙方在控方案情所言,被告販毒的份量是34.27克氯胺酮。本席以5年作為起點,被告的認罪使刑期減至40個月。一般藏毒罪的刑期起點是12至18個月。本席亦應考慮潛在風險因素。就本案,被告管有餘下16.90克氯胺酮的份量,本席以1年作為起點,本席亦基於案情和不接納被告求情的說法,就有關的潛在風險加刑6個月,總共是18個月,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2個月。但在整體原則下,本席頒令當中3個月的刑期和販毒罪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43個月。
10. 被告現在只有21歲,仍然年青,不要一錯再錯,浪費人生,亦不要被毒犯利用,不要步上一條不歸路。被告應該要真真正正戒除毒癮或濫藥習慣,做一個社會上有承擔的人。就如被告在求情信所說,不要淪落到「子欲養而親不在」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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