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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294/2020
[2026] HKDC 3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0年第4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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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W WING YEE |
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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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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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 FAN NING |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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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蕭子謙內庭聆訊 (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6年2月1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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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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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2025年7月7日發出兩張上訴通知書,就兩位聆案官於2024年10月17日以及2025年4月10日分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這是本席對兩宗上訴的判決。
背景
2. 原告人自2015年起發現其單位天花有滲水跡象,認為滲水源自樓上被告人的單位,因此於2020年開展本訴訟。
3. 及後,雙方在2022年9月28日出席了由陳家成聆案官主持的和解會議,雙方達成和解,並同意法庭以「湯林命令」的形式,除了為執行該命令及附表內的條款的目的外,擱置所有法律程序。
4. 透過「湯林命令」的附表,雙方同意委任一名由香港測量師學會主席提名的測量師就滲水問題進行調查,若該測量師認為滲漏源自被告人的單位,被告人須要進行維修,並支付原告人$50,000作為維修費用以及支付原告人的訟費。反之,若該測量師認為滲漏不是源自被告人的單位,則原告人須撤銷本訴訟,不作訟費命令。
5. 雙方按香港測量師學會主席的提名共同委任了黃世寧測量師,而在其2023年3月完成的首份報告中,他指出滲水源自被告人單位的淋浴區。被告人因此對其單位進行維修,黃先生在2023年10月出具第二份覆核報告,確認滲漏問題已獲解決。
6. 原告人於2024年2月21日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命令被告人支付$50,000的維修費用以及其訟費。被告人則在2024年3月11日發出傳票,申請重啓法律程序,而原告人則在2024年5月9發出另一張傳票,要求法庭命令黃先生就雙方對其報告的質詢作出回覆。在聽取雙方的陳述後,陳業禧聆案官於2024年10月17日作出命令,主要內容為:-
(1) 除非被告人在命令起21日內向原告人就黃先生的報告提出其書面詢問或評語,以作澄清該報告之用,否則被告人會被視為同意原告人就維修費和訟費的申請。
(2) 原告人在收到被告人的書面詢問或評語後,須在7日內連同他自己的詢問和評語交予黃先生,由他回覆是否維持他的意見。
(3) 若黃先生維持他的意見,則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維修費及訟費。若黃先生有其他結論,則雙方向法庭索取進一步指示。
7. 黃先生在收到詢問後,維持他的意見。應原告人的申請,余思賢聆案官於2025年4月10日作出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50,000的維修費用以及本訴訟的訟費。
8. 被告人現就陳業禧聆案官以及余思賢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分析
9. 在聆訊時,本席向被告人詢問,他申請重啓法律程序,到底是要重啓甚麼程序。他回答說他要求黃先生出庭作供,由雙方盤問,並由法庭作出裁決。換言之,被告人是要求在黃先生作為雙方共同專家證人的基礎下,法庭對案件進行審訊。
10. 上訴庭在Lucky Wealth Consultants Ltd v Horizon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Ltd [1999] 1 HKLR 563第572頁中指出,當與訟方達成和解,並透過「湯林命令」的形式收錄雙方的和解協議,則案中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會被擱置,唯一例外的情況是雙方可在原有案件中申請執行「湯林命令」記載的和解協議。
11. 陳家成聆案官在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命令的第1段的原文如下:-
“1. 除了為執行此命令及附表內的條款為目的之外,本訴訟的申索的所有法律程序被擱置;”
12. 從上述命令,可見其用字與一般「湯林命令」有關擱置法律程序的條款無異。因此,被告人並不能在「湯林命令」仍然存在的情況下,要求重啓原本的法律程序。陳業禧聆案官拒絕被告人重啓法律程序的申請,完全正確。
13. 觀乎被告人的陳詞及誓章,他似乎認為由於在陳家成聆案官的命令中,訂明「訴訟各方可隨時向法庭作出申請」,因此他可要求重啓法律程序。被告人曲解了有關命令的意思。該命令是指,若雙方需要執行該「湯林命令」包括其附表的條款時,可向法庭作出申請,而並非容許雙方可隨時作出任何形式的申請,遑論是要求重啓法律程序。
14. 當然,一個「湯林命令」就如其他和解協議一樣,可被撤銷:參閱 Watson v Sadiq [2013] EWCA Civ 822;Foskett on Compromise (第10版) 第9-33段。但本案的被告人並沒有要求撤銷有關的「湯林命令」。無論如何,本席不認為有任何理據撤銷該「湯林命令」。
15. 被告人在其陳詞及誓章中,只是空泛地指在和解會議中沒有提及「湯林命令」,而該命令由原告人的律師草擬。然而,從和解會議的聆訊謄本可見,陳家成聆案官特意逐段向被告人講解「湯林命令」的內容,被告人亦表示明白和同意。本席認為,被告人是在知情及自願的情況下,同意由陳家成聆案官頒布該「湯林命令」,因此被告人沒有理據要求撤銷該同意命令。
16. 被告人在其陳詞提及其他事宜,包括他與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聯合辦事處的聯絡、雙方各自委聘的專家曾進行的檢查、原告人是否自行造成滲水問題、他進行的防漏工程,以及他與其律師代表的溝通等事宜,但這些事宜皆與其上訴無關。
17. 至於聆案官當初應否容許雙方向黃世寧測量師提出質詢,這點已經無關重要。畢竟,按黃先生原本的意見,被告人須負上責任,而黃先生在收到質詢後仍然維持他的意見,因此質詢對案件並無影響。
18. 由於陳業禧聆案官正確地拒絕被告人重啓法律程序的申請,而黃先生沒有因應雙方的詢問改變他的結論,因此余思賢聆案官於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命令亦必然正確。
19. 另外,被告人須在聆案官作出命令後的14天內提出上訴,否則他須得到法庭的批准以作出逾期上訴,但被告人並沒有申請有關批准。無論如何,他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會批准他提出逾期上訴。
結論
20. 總結上述原因,本席駁回被告人的兩項上訴,並作出暫准命令,由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兩項上訴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金額則交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由曾陳胡律師行林焯勤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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