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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1/2021
[2022] HKDC 9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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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嚴康焯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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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昂律師,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的事務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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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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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案情
2. 旺角通菜街59A-61C號德發大廈地下4號鋪是一間7-11便利店。2021年8月29日早上6時40分左右,該店的女店員獨自一人在收銀處點算現金之際,被告人衝入該店,站在收銀機旁,用力推開該店員;店員立刻捉住被告人,但被被告人以手肘撞臉,以致踉蹌後退;被告人隨即從收銀處取去港幣4,500元現金,然後逃去。
3. 被告人於兩天後,即8月31日被警方在廣東道與南京街交界截停及拘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干犯上述搶劫案,他聲稱因當日沒有錢,看見該店員在便利店內點算現金,便一時貪心,入內搶錢,搶來的錢已被他耗盡了。
4. 於同日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於2021年8月29日途經涉案便利店,看見店員在點算現金,於是入內拿走收銀機的錢,期間店員大叫,並以手按着現金,被告人於是以右手臂撞向她,令她踉蹌後退,之後沿奶路臣街後巷逃走。
5. 2021年9月7日,在一個列隊認人手續中,該店員認出被告人為劫匪。
被告人的背景
6. 被告人有二十五項定罪紀錄,雖然沒有同類前科,但有六項盜竊和一項企圖盜竊,其餘的大部分與毒品有關,包括四項販運危險藥物。
7. 他現年46歲,單身,沒有親人,獨自居住。自35歲起開始吸食白粉。被捕時是水電工人,疫情前月入約25,000元,疫情期間收入不足10,000元。
求情
8. 代表被告人的李律師指出,被告人單獨犯案,犯案前沒有周詳計劃,犯案時沒有使用任何武器;雖然曾以手肘推撞店員,幸好沒有令她受傷。
9. 被告人雖然犯案纍纍,但從未犯過搶劫。
10. 他於被捕後向警方坦白地作出招認,亦利用最早機會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省卻警方和法庭不少時間。
11. 李律師援引了數宗案例[1],以協助法庭量刑,並希望法庭考慮採用其中的Chen Guoxiong案所採納的3年量刑起點。
判刑考慮
12. 被告人所犯之罪行,是不涉持械的搶劫。上訴法庭在Ting Chiu案指出[2],原則上,這種搶劫案的量刑起點應較Mo Kwong-sang案所提及的持械行劫案的量刑起點為低。
13. 但這類搶劫案沒有判刑指引,判刑會因個別案件的案情及干犯者的背景而異。
14. 被告人單獨犯案,從被告人所作的招認,他似乎事前沒有任何計劃或部署。雖然在犯案時曾使用武力將店員推開及以手肘推撞店員,該店員沒有因此受傷。
15. 本案有兩個令案情更加嚴重的因素,其一是被告人頗為嚴重的犯罪紀錄;雖然這次是他首次干犯搶劫,但他之前已多次犯下偷竊及其他涉毒品的罪行;他已變成一名慣犯。
16. 其二是被告人打劫的是一間便利店,上訴法庭曾強調:「…便利店、油站等通宵或長時間營業的店舖,極易受劫匪視為搶劫對象,故需受保護。搶劫該等店舖的行為亦需阻嚇。」[3]
17. 被劫的4,500元的財物損失,雖不算太嚴重,亦不算輕微。
18. 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均較 Chen Guoxiong 案的為差。該案的控罪為企圖搶劫,店鋪沒有損失,被告人沒有案底,與及被告人自己亦有報警以向警方自首。
19. 考慮過本案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述及所援引的案例,本席認為3年4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是為合適;因應本案所涉的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把這個量刑起點調高至3年9個月。
20. 在給予被告人因適時認罪而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後,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控罪被判監禁2年6個月。
[1] Mo Kwong-sang v R CACC 359/1981; HKSAR v Ting Chiu & Anor CACC 174/2003; HKSAR v Ku Kwok Wai (古國偉) & Anor CACC 14/2012; HKSAR v Yiu Chi Ming (姚智銘) & Anor CACC 472/2011; HKSAR v Chen Guoxiong DCCC 333/2021.
[2] 判案書第16段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卓文 [2005] 3 HKLRD 698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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