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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1/2025
[2025] HKDC 19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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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董潔文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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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立本律師行律師李立本先生,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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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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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本案案發地點是位於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122號的荷蘭宿舍(下稱“該宿舍”),該宿舍是一間為男性青少年提供宿位的住宿設施。於案發時間,被告人是該宿舍的其中一位宿生。
3. 在該宿舍的房間內,每位宿生均會獲提供一張床、一張書枱及一個衣櫃,供個人使用。房間的門只可用鎖匙鎖上,鎖匙只由宿舍導師持有。此外,該宿舍亦規定,宿生在未經授權下不可以進入獲分配房間以外的房間,亦不可以擅取別人的物品。
4. 於2023年7月13日晚上約10時30分,一位居住於該宿舍3樓D座5號房(下稱“5號房”)的宿生,發現他放在書枱上的一部手提電腦不見了,他於是向宿舍導師報告此事。
5. 在翻看5號房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的影片後,發現並非居住於5號房的被告人,於2023年7月14日凌晨約4時44分,在未經授權下進入5號房,逗留約兩分鐘後,右手拿著屬於上述宿生的手提電腦離開。
6. 上述宿生其後報警。警方於2024年1月22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7. 被告人現承認,於案發時間作為入侵者,未獲授權而進入該宿舍的5號房,偷竊了一部價值港幣8,700元的手提電腦。
輕判請求
8. 被告人現年21歲,未婚,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五,一直與母親同住,母親在銀行任職,被告人則曾任外賣員。
9. 被告人共有5項刑事紀錄,當中包括兩項未獲授權取用交通工具及兩項盜竊,全部均在2024年被定罪。本案發生於2023年,故此被告人在本案案發時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0. 辯方求情指被告人承認控罪,表達了他的悔意;案發時被告人只有18歲,非常年輕,當時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人犯案手法簡單,是臨時起意的行為,進入涉案房間沒有作出破壞,亦沒有令任何人受驚。
11. 辯方接受,該宿舍可被視作住宅,亦認同被告人的行為足以構成濫用信任情景(abuse of circumstances of trust);不過,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行為屬機會主義者式的入屋犯法,希望法庭可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
判刑考慮
12. 法庭認為該宿舍為住宿的設施,應被視作住宅看待,故此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適用於本案。根據HKSAR v Lau Pang[1],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
13. 法庭認為,本案雖然並非直接涉及違反誠信,但宿生之間的情況的確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被告人的行為的確有濫用或違反信任之嫌。
14. 不過,法庭認為被告人本身是該宿舍的宿生,並非外來的入侵者,只是未經授權進入沒有上鎖的房間,屬機會主義者式的入屋犯法。根據HKSAR v Cheung To Ming[2],量刑起點可下調至18個月。
15. 法庭留意到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8歲,當時他尚未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來說,若當時將案件留在裁判法院盡速處理,法庭的判刑選項會更有彈性,或可能選擇更適合青少年被告人的選項。另一方面,法庭為被告人索取的精神科報告中披露了被告人的多個個人情況,特別是他的精神情況。法庭認為,若被告人被判處監禁,他所面對的困難會比其他人多。
16. 法庭亦有為被告人索取了勞教中心報告,報告詳細講述了被告人精神及身體上的各種情況,最終被告人被認為不論精神、心理及身體上均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命令,故此法庭不會考慮這一選項。
17. 考慮所有情況後,法庭餘下的判刑選項只剩監禁一項。在平衡各項因素後,特別是案發時被告人只有18歲及沒有刑事紀錄,加上他特殊的精神及身體狀況,法庭會以較寬大的角度考慮被告人的判刑。
18. 整體考慮後,法庭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12個月。
[1] [2004] 3 HKLRD 565
[2] [2006] 2 HKLRD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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