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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4/2022
[2023] HKDC 17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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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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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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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漢珠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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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金愛(又名冼麗華)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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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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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宇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振豪吳靄星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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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揚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高覺輝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6]、[11] 至 [28]、[30] 至 [32]、[34] 至 [36]、[38]、[40]、[42] 至 [43]、[45] 至 [47]、[49] 至 [50] 及 [5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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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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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本案第一被告人面對27項控罪,即控罪1至27,承認當中23項控罪,除了控罪7至10(該4項控罪獲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照准)。第二被告人面對26項控罪,即控罪28至53,承認當中17項控罪,除了控罪29、33、37、39、41、44、48、51及53(該9項控罪獲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照准) 。
同意案情撮要
2. 兩名被告人串同其他共謀者,安排其他人「假結婚」。第一被告人就所屬控罪共安排23對人士「假結婚」,犯案時段由2010年至2022年。第二被告人就所屬控罪共安排17對人士「假結婚」,犯案時段由2007年至2022年。有關罪行的詳情除犯案日期與被告人和其他共謀者的名字是不同之外,其餘內容如出一轍:分別指稱被告人與其他共謀者或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一同串謀詐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或其人員,即藉著控罪中所指的香港人與內地人締結婚姻,並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入境事務主任表示該內地人來港的目的是探望她的丈夫或他的妻子及與該丈夫或妻子團聚,從而誘使該入境事務處或其人員作出違反其公職的行為,即原本不會批准該內地人進入香港之情況下批准其進入香港。上述犯罪團夥均有金錢交易及被告人有可觀得益。
3. 2019年8月28日,入境處人員突擊搜查屯門大興邨某單位,發現及拘捕兩名被告人。
4. 經搜查,在單位內找到一些可疑物品,檢獲為證物,包括屬於他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及回鄉證副本。
5. 原文為共32頁124段的案情,為免累贅,本席要求控方擬備列表並把各被告人犯案重點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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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
被告 |
犯罪日期 |
具名的共謀者 |
「假結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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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1 |
2015年某日至2019年10月9日 |
周邦發及一個稱為“呀秋”的人 |
周邦發、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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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1 |
2017年某日至2020年1月18日 |
林旭華、郭嘉茵 |
林旭華、郭嘉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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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1 |
2018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王向義、吳蓮鳳 |
王向義、吳蓮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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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1 |
2017年某日至2020年1月11日 |
葉特青、吳芷晴 |
葉特青、吳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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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1 |
2018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吳章亮、張樂茵 |
吳章亮、張樂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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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D1 |
2013年某日至2018年5月14日 |
陳平、陳慧妍 |
陳平、陳慧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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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D1 |
2017年某日至2019年12月8日 |
黄文聰、周芷惠 |
黄文聰、周芷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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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D1 |
2015年某日至2022年6月25日 |
林秉偉、徐萬盈 |
林秉偉、徐萬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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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D1 |
2010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陳昌華、馮世菁 |
陳昌華、馮世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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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D1 |
2017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羅水坤、黃宝雯 |
羅水坤、黃宝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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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D1 |
2018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李文進、鄒汶采 |
李文進、鄒汶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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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D1 |
2016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郭進閩、郭佩儀 |
郭進閩、郭佩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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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D1 |
2016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郭美華、梁雪峰 |
郭美華、梁雪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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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D1 |
2010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陳鏡安、郭美儀 |
陳鏡安、郭美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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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D1 |
2014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李美、黎展廷 |
李美、黎展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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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D1 |
2015年某日至2020年1月1日 |
郭君、王雪楠 |
郭君、王雪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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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D1 |
2013年某日至2017年9月12日 |
鄭麗華、顧文光 |
鄭麗華、顧文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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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D1 |
2016年某日至2022年6月28日 |
張明順、甘咏詩 |
張明順、甘咏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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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D1 |
2014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李輝、張瑞愛 |
李輝、張瑞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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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D1 |
2013年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 |
童祥、楊雅麗 |
童祥、楊雅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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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D1 |
2013年某日至2018年3月10日 |
李高鋒、冼永欣 |
李高鋒、冼永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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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D1 |
2017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程福盛、胡燕姍 |
程福盛、胡燕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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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D1 |
2018年某日至2020年1月29日 |
譚秀環、吳卓賢 |
譚秀環、吳卓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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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D2 |
2010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陳振華 |
陳振華、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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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D2 |
2007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邵瑾哲、黃永溪 |
邵瑾哲、黃永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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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D2 |
2010年某日至2015年1月21日 |
陳明良、呂琳娜 |
陳明良、呂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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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D2 |
2018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王向義、吳蓮鳳、D1 |
王向義、吳蓮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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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D2 |
2017年某日至2020年1月18日 |
林旭華、郭嘉茵、D1 |
林旭華、郭嘉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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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D2 |
2015年某日至2022年6月25日 |
林秉偉、徐萬盈、D1 |
林秉偉、徐萬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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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D2 |
2010年某日至2015年5月30日 |
劉淵華、黃慧琳、D1 |
劉淵華、黃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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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D2 |
2015年某日至2019年12月3日 |
黄建晶、楊慧明、D1 |
黄建晶、楊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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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D2 |
2017年某日至2019年12月8日 |
黃文聰、周芷惠、一名稱為“阿花”的人、D1 |
黃文聰、周芷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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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D2 |
2014年某日至2019年10月27日 |
杜小红、周浩文、D1 |
杜小红、周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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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D2 |
2015年某日至2019年9月8日 |
郭修福、黃愷晴、D1 |
郭修福、黃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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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D2 |
2011年某日至2016年4月13日 |
吳小萍、徐永灝、D1 |
吳小萍、徐永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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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D2 |
2011年某日至2015年8月20日 |
謝億志、吳蓮英、D1 |
謝億志、吳蓮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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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D2 |
2013年某日至2017年9月12日 |
鄭麗華、顧文光、D1 |
鄭麗華、顧文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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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D2 |
2014年某日至2019年2月20日 |
何壯志、林少真、D1 |
何壯志、林少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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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D2 |
2013年某日至2018年3月10日 |
李高鋒、冼永欣、D1 |
李高鋒、冼永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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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D2 |
2017年某日至2019年8月28日 |
盧萍、凌偉傑、D1 |
盧萍、凌偉傑 |
背景及減刑陳詞
第一被告人
6. 第一被告人現年70歲,獨居人士,有一名40歲女兒。有一般長者的高血壓等問題,沒有危疾。第一被告人自1976年至2002年有10組共21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和不誠實罪行相關,對上一次定罪在2002年11月1日因串謀偷竊被判監8個月。
7. 辯方的減刑陳詞主要有3點:第一,第一被告人及早承認控罪,可享1/3的扣減。第二,第一被告人已沒有犯事20年。第三,考慮總刑期,避免刑期過重,希望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第二被告人
8. 第二被告人現年64歲,獨居人士。曾經輕微中風及進行腫瘤切除手術,沒有其他危疾。第二被告人自1976年至2002年有5組共5項刑事定罪紀錄,對上一次定罪在2002年9月2日因串謀詐騙被判監15個月。
9. 辯方的減刑陳詞主要有3點:第一,第二被告人及早承認控罪,可享1/3的扣減。第二,第二被告人已沒有犯事20年。第三,考慮總刑期,避免刑期過重,希望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討論和判刑
串謀詐騙(假結婚)
10. 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匡德及其他CACC 475/2011,有以下論述: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第三被告人雖不是主腦,他甘願為找快錢而參與與內地人作假結婚的行徑,每項控罪以18 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第三被告人否認控罪,不可獲認罪扣減。
原審法官並不判令所有監禁刑期同期執行,而是其中兩項控罪 (控罪 9及15) 的6 個月監禁分別與控罪 14的18 個月分期執行,合共30 個月。原審法官繼而考慮到第三被告人曾作社會服務,將總刑期扣減1 個月,而達致共29 個月監禁。此做法是恰當的。29 個月監禁的總刑期絕不過重。」
11. 區域法院往後一直沿用上述基準作主流意見[1],包括「假結婚」影響公平及有序的中港婚姻團聚制度,甚至居港權問題,社會不容這種詐騙,剝奪其他有真正需要人士,即時監禁是原則,一般基準是18個月監禁。套用以上判刑因素於本案被告人,本席有以下分析。
12. 首先,兩名被告人已沒有犯罪20年,即使過往曾被判監,本席不會視她們為慣犯而加刑。
13. 第一被告人的加重刑責的因素包括第一:犯案多於一人。第二,本案有預謀,有計劃,牽涉金錢交易。第三,犯案時段由2010年至2022年。第四,第一被告人就所屬控罪共安排23對人士「假結婚」。每項控罪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每項控罪刑期應為12個月監禁,而整體量刑基準應約4年半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總刑期應為36個月監禁。因此,本席把控罪1至6同期執行;控罪11至20同期執行及控罪21至27同期執行,但3組刑期則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14. 第二被告人的加重刑責的因素包括第一:犯案多於一人。第二,本案有預謀,有計劃,牽涉金錢交易。第三,犯案時段由2007年至2022年。第四,第二被告人就所屬控罪共安排17對人士「假結婚」。整體量刑基準應約4年半監禁(控罪數量雖然較第一被告人少,但犯案時間較長),每項控罪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每項控罪刑期應為12個月監禁,而整體量刑基準應約4年半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總刑期應為36個月監禁。因此,本席把控罪28、30至32同期執行;控罪34至36、38及40同期執行;控罪42至43、45至47、49至50及52同期執行,但3組刑期則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15. 上述刑期已較辯方引述判刑例子略低,已反映她們的年紀及調查期間合作等因素。
[1] DCCC 559/2019、DCCC 1095/2016、DCCC 2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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