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30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案件編號2009年第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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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09年8月18日
出席人士:
由控方外聘李慕潔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傅梁楊律師行轉聘范信恩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管有7.64克氯胺酮。
2. 於事發時,被告管有的毒品數量遠超於一人一天吸食的數量。被告於2007年及2008年共有3項藏毒記錄。根據被告管有的數量,恰當的刑期應為15個月監禁。
3. 在審訊中被告並無否認管有的事實,如控方以管有控罪檢控被告,本案聆訊可能不用進行。本席准予被告1/3減刑,判10個月監禁。
4. 被告於2007年至今不但未有戒除毒癮,根據他現有的管有數量,他對毒品的依賴愈覺增大。考慮被告於2008年已因藏毒而接受緩刑判罰,上述判罸未能令被告改變他的陋習。以教化形式的戒毒療程對被告未必奏效。
5. 本席指令被告於KC 1420/08及KC 1426/08接受的兩項緩刑令,現須執行。因應刑責的總體考慮,本席准被告上述的8個月刑期中3個月刑期與本案控罪的1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餘下5個月分期執行。
6. 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