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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93/2019
[2020] HKCA 7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9 年第593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9年第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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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TANG KAM CHEUNG (鄧錦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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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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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CHENG TANG KAM YUNG (鄭鄧錦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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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LILY FENN & PARTNERS (范家碧律師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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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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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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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0年7月13日及2020年8月19日 |
|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0年7月2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0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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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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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1 本庭(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及朱芬齡)在2020年6 月4日頒令原告人須支付HK$15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
1.2 原告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II. 本庭意見
2.1 本案的事實背景和爭議點,以及本庭對案件的分析已於判決書詳述。本庭不在此多贅。
2.2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 條(「該條例」),原告人必須指明其所擬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獲得上訴許可。
2.3 原告人提出以下他認為本案具有「重大公眾利益」的上訴理據,撮要如下:
「(1) 沒有考慮 TANG KC-11 (同意傳票);
(2) 沒有考慮 TANG KC-4 (授權頒令);
(3) 沒有考慮 TANG KC-5 和 TANG KC-6 (土地註冊處記錄);
(4) 沒有考慮遺產法庭命令;
(5) 沒有考慮2004年12月1 日後,先父遺產已被原告人及其母親繼承;
(6) 沒有考慮 TANG KC-8 (法庭命令推舉另一位管理人);
(7) 沒有考慮被告人錯誤引導法庭,導致法庭作出錯誤判決;
(8) 沒有考慮要求原告人破產的案件和有關命令實屬恐嚇;
(9) 沒有證據支持法庭2020年6月4日的判決正確; 及
(10) 第一和第二被告違反《盜竊罪條例》、遺產頒令。」
2.4 原告人的書面陳述書和回應書只是重複他認為應該獲得勝訴的觀點。本庭認為原告人稱本案具有重大廣泛公眾利益的理據只是關於本案個別事實背景的爭議,原告人未能指出案件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把案件給予終審法院裁判。
III. 裁決
3.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第 一和第二被告人本申請訟費及以彌償基準計算。本庭將以簡易程序評核該訟費。第一和第二被告人須於七日內存檔及派送訟費清單,原告人須在清單派送後的七日內就該清單作出書面回應。本庭之後會以書面形式作出評核。
| (張澤祐) |
(朱芬齡) |
(區慶祥) |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 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范家碧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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