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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0/2019及HCMA 251/2019 (一併聆訊)
[2019] HKCFI 29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50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第1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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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51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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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聆訊)
| 聆訊日期 : |
2019年8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
2019年12月12日 |
判案書
1.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處理的案件。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就兩宗案件各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及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被判處監禁共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由當值律師代表,現在卻親自行事。
3. 上訴人在表格102上的上訴理由為判處過重。
HCMA 250/2019(WK 1988/2019)的案情撮要
4. 2019年5月8日中午12:25時左右,上訴人向一名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6張淫褻影像數碼光碟,並收取警員港幣100元,被警員當場拘捕。同日,警方在該店亦檢取了5,748張淫褻影像數碼光碟,其中3張和警員購買的6張,內容顯示男女性交和口交,也展示性器官。警誡下,上訴人說找不到工作才售買淫褻光碟賺錢。
HCMA 251/2019(WK 2108/2019)的案情撮要
5. 2019年4月17日下午13:40時左右,上訴人向一名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6張淫褻影像數碼光碟,並收取警員港幣100元,被警員當場拘捕。同日,警方在該店亦檢取了4,854張淫褻影像數碼光碟,其中3張和警員購買的6張,內容顯示男女性交和口交,也展示性器官。警誡下,上訴人說找不到工作才售買淫褻光碟賺錢。
裁判官就判刑的考慮
6.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記載了他就上訴人的判刑所作出的考慮,現抄錄如下:
「11.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規定,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3年。每宗案件的情節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都不一樣,法庭並沒有就這罪行訂下量刑指引。
12. 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2004] 2 HKLRD 48一案指出,雖然社會態度比前開放,但對於這類物品廣為流傳、容易取得、或到處展示,是依然不接受的。法庭也有責任保護兒童,讓他們不會受到不良的影響。在沒有特殊的減刑因素存在的情況,須判處即時監禁,刑期一般是9-12個月。在考慮適當判處時,所涉淫褻物品的數量是應顧及的因素。若淫褻程度嚴重的話,是加重刑責的因素,重覆犯案者刑責也較高。
13. 量刑前,本席考慮過一些案例:
(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TA Dinh Hai,HCMA 484/2017 (2017年12月15日)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涉及售買6張淫竊光碟和管有4,865張淫竊光碟。上訴人有6次定罪記錄,但與該案不相同。裁判官就第一控罪採用10個月作為量刑基準,第二控罪則採用16個月。顧及上訴人是在安排了審訊日期後才決定認罪,只給予他25%的刑期扣減。裁判官命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共監禁12個月。就刑期上訴方面,原訟法庭認為裁判官採用了1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是嚴峻的,但仍是案例所述合理刑期的範圍之內,難以詬病,但就總刑期給予下調。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歐健良,HCMA 59/2015 (2015年4月23日)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涉及售買6張淫竊光碟和管有7,239張淫竊光碟。上訴人有15次定罪記錄,其中3次與該案相同。就第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裁判官採納3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二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採納21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人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判處監禁2個月和14個月,同期執行。他的判刑上訴被駁回。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陳春,HCMA 85/2015 (2015年5月11日)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涉及了3,994張淫竊光碟。被告人有11次刑事定罪記錄,皆與該案性質不同。刑期上訴時,原訟法庭認為,恰當刑期起點是15個月。上訴人坦白認罪,可得1/3刑期扣減,判處10個月監禁。
WKCC 1988/2019
14. 在WKCC 1988/2019一案,考慮過被告人背景,及犯案理由,本席認為除了第一時間認罪外,不存在任何特殊求情因素。被告人多次犯案,案底纍纍,有32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6次與本案相同。第一次干犯類同案件是在2008年,判處監禁8個月,上一次定罪在2018年,罪行亦與本案相同,判處監禁6個月。就第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考慮過本案案情,涉及光碟數量,和被告人的背景及刑事記錄,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獲三分一的認罪刑罰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2個月。
15. 就第二項『發布淫褻物品』罪,本席採納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獲三分一的認罪刑罰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6個月。第一及第二控罪之刑期同期執行。
WKCC 2108/2019
16. 就第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同樣,本席採納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獲三分一的認罪刑罰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6個月。
17. 就第二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獲三分一的認罪刑罰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2個月。第一及第二控罪之刑期同期執行。
整體刑期
18. 就整體刑期而言,WKCC 1988/2019一案發生在2019年5月8日,即被告人在WKCC 2108/2019一案被拘捕後再次犯案。警誡下,被告人說找不到工作才售買淫褻光碟賺錢。他的說法完全不能成立。考慮所有證據,本席認為WKCC 1988/2019一案其中6個月須與WKCC 2108/2019一案分期執行,即是說,兩案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
上訴人的陳詞
7. 上訴人的陳詞為上次的案件在認罪後只判刑6個月,,但今次認罪後卻判刑18個月,冇理由這麼重。
答辯人的陳詞
8. 答辯人陳詞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的罪行並無判刑指引,裁判官會因應每宗案件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來考慮恰當刑罰。
9. 答辯人繼續陳詞稱,上訴人最近一次因「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監禁6個月,服刑後不久便接連干犯這兩宗案件,明顯過往的刑罰對上訴人並無阻嚇作用,實有需要提高量刑。答辯人指,以上訴人的犯罪紀錄而言,18個月及9個月的量刑起點是較高,但非明顯過高;另外,裁判官在量刑前考慮過的案例,即TA Dinh Hai,歐健良,及陳春,原訟法庭所接納為合理的量刑起點,與裁判官就本案所定下的量刑起點相近。答辯人續指,本案涉及的淫褻物品數量與上述案例所涉及的相距不遠,然而本案上訴人的同類刑事紀錄比上述案例的上訴人多,故裁判官採取較高的量刑起點並無不妥,而兩案的總刑期為18個月亦是恰當的。
10. 答辯人認為裁判官沒有犯原則性錯誤,而刑罰亦非明顯過重。
本席的考慮
11. 本席留意到,上訴人雖有32次的出庭紀錄, 但他的實際定罪紀錄是有40次之多,其中有6次與本案的罪行相同。毫無疑問,上訴人是一名本類罪行的慣犯。本席同意, 要適當地阻嚇這類慣犯,不適宜採取過輕的量刑基準。
12. 就上訴人對上一次案件 (KC/2328/18) 的判刑,亦即是就著「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刑6個月監禁,本席對該案的事實基礎及判刑理由所知不多,不宜過份評論。
13. 但就本案而言,本席認同裁判官所作出的判刑考慮及所列出的判刑理由。本席同意答辯人所指裁判官沒有犯原則性錯誤,而刑罰亦非明顯過重。
結論
14. 基於以上理據,本席裁定判刑上訴遭駁回。本席同時確認有關的判刑。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恩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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