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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9/2023
[2024] HKDC 5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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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夢帆女士,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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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偉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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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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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這項控罪俗稱串謀「洗黑錢」罪。
2.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3. 多個海外人士/機構向數個銷售電子產品的欺詐罪網站索取報價之後,於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間付款至三個本地公司的中國銀行(香港)銀行戶口,其中包括潤新貿易有限公司(潤新貿易)所持有銀行帳戶(涉案銀行帳戶)。付款之後,欺詐網站的聯絡人失去聯絡,沒有交付產品。警方對涉案銀行帳戶進行調查。
4. 潤新貿易的唯一董事及股東是被告人。她是內地中國公民,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她的出入境紀錄顯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間,被告人僅於2019年9月其中十二天身在香港。
5. 2019年9月3日,潤新貿易在香港註冊成立。
6.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身在香港,開立涉案銀行帳戶,帳戶持有人是潤新貿易有限公司,而被告人是該帳戶的唯一簽署人。
7. 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期間,有111筆總額美金199,707.66元的款項存入該帳戶,並且有14筆總額美金195,250.59元的款項從該帳戶轉帳提取。
8. 2020年12月31日,涉案銀行帳戶被取消,餘款美金4,457.07元被提取。
9. 2023年2月4日,被告人入境香港時被拘捕。被捕後,她在警誡之下保持緘默。
10. 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說,她加入了一個微信群組,該群組報價人民幣約1,000元給人到香港開立銀行帳戶。被告人接受報價,向來自這群組的聯絡人傳送她本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副本。被告人又用該些不詳男子所給的錢開設新電話號碼。
11.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在深圳與一名身分不詳男子會合,一同往葵涌的中國銀行辦理開戶手續。期間,該名男子在附近等候。完成開戶手續之後,被告人把該戶口的銀行卡、USB及密碼交給該名男子。被告人經微信收取該名身分不詳男子人民幣約1,000元報酬。
12. 被告人確認涉案銀行帳戶開戶申請表上的簽名是她本人所簽,開戶申請表附件是她本人所提供的往來港澳通行證、身分證及入境標籤副本。被告人聲稱她不知道潤新貿易從事甚麼業務,及聲稱不知道上述帳戶用作「洗黑錢」。
13. 被告人在庭上承認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潤新貿易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的美金199,707.66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處理該財產。
14. 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15. 控方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因應控罪的普遍程度而加刑。控方提供了由葉總督察在2024年3月21日所作的供詞,就有關的控罪,特別是傀儡戶口的普遍程度提供一些數據,證明這些罪行的普遍程度。
16. 代表被告人的單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是內地居民,現年35歲,未婚,初中程度,在內地有年長父母。被告數年前從鄉村到深圳打工,月入4,000元,社會經驗較少。在2019年,被告人在網上經朋友介紹來香港簽署文件,開了本案牽涉的公司,同時亦以該公司名義開了銀行戶口。之後,被告把該戶口的銀行卡、USB,以及密碼交給一名帶她開戶的男子,她從中得到1,000元人民幣的酬勞。被告人稱,她對公司的業務及該銀行戶口來往金額完全不知情。但被告同意,任何得知被告所知的明理人士會必然相信本案有關財產是黑錢,因為事實上若果有關財產是正當的金錢,根本不需要找另外一個人去開戶口。
17. 辯方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在最早的情況下承認控罪,表現無限悔意。被告犯案是一時貪心,亦因為是無知,社會經驗少,由於父母年紀大,亦在鄉間生活,被告希望法庭能夠以最輕刑罰判處,讓被告可以早日回鄉侍奉父母。
18. 辯方呈交了一封被告人手寫求情信。信中被告人表達悔意,要求輕判。
19. 單大律師指出,在許有益[1]一案中,上訴庭對「洗黑錢」罪名的判刑列出了一些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其後,上訴庭在Boma[2]案再一次列出法庭在判刑時要考慮的因素。
20. 大律師認為,本案案情與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例楊鎮滔案(DCCC 677/2021)相似。該案被告亦是將自己的銀行戶口借予另一人使用,結果牽涉一百九十多萬元的黑錢。該案被告當時25歲,沒有刑事紀錄。主審法官以36個監禁為量刑起點。辯方請求法庭考慮以30個月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並且給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21. 至於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並無反對。辯方大律師公正地接納,根據控方提出的證據,辯方難以抗拒加刑申請,他只是希望加刑幅度能夠低至一至兩個月。
22. 串謀「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在多宗案例說明判刑原則,案例包括辯方提出的許有益案、Boma案及雲國強[3]案。上訴庭案例清楚說明「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必須要予以阻嚇。一般而言,判刑考慮主要是要反映涉案黑錢的金額,而非被告人的得益。其他與判刑考慮有關的因素包括犯案次數、犯案時間長短、被告人參與的程度,以及罪行是否有組織和精心策劃。
23. 本席有考慮本案活躍的「洗黑錢」時段是2020年2月28日至3月6日,只是數天時間,而至同年12月31日戶口被取消,並提出餘額4,457元美金。本席留意交易次數頗多,在主要時段有111筆存款、14筆提款,並且涉及海外欺詐騙案的得益。而且被告人是早在2019年9月已經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以便日後開戶口。法庭接納辯方所說,被告人的行事角色,她只是想得1,000元報酬。本席亦會接納她並沒有參與上游罪行,對涉案戶口來往金額並不知情。
24. 被告人角色只是開一個傀儡戶口,但是,就是這些傀儡築起了重重屏障,掩蓋了幕後犯罪主腦,讓警方難以,甚至無法追查幕後犯罪主腦。法庭更加不能夠忽略被告人是在內地被招募,在深圳會合招募人專程來港,先成立有限公司,再開銀行戶口去犯法,這是加重罪責因素。辯方大律師請求的量刑起點未能夠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本席認為適當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
25. 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這亦是唯一的減刑的因素。所以判刑減為兩年。
26.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辯方大律師公正接納辯方難以抗拒加刑申請。本席接納葉總督察的證詞,信納基於本港有關運用傀儡戶口干犯「洗黑錢」罪行普遍,及對社會大眾造成損害。在被告人犯罪之時,這犯罪情況已是極為普遍,並且持續大幅上升,被告人所犯的就是這類罪行。本席批准加刑申請,以起阻嚇作用。
27. 考慮到被告人犯案時段是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是利用傀儡戶口進行「洗黑錢」成為普遍之比較早時期,而且辯方亦務實地並沒有提出反對,所以本席採納一個比較低的加刑幅度,加刑3個月。
28. 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7個月。
[1] [2010] 5 HKLRD 536
[2] [2012] 2 HKLRD 33
[3] [2012] 1 HKLRD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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