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智鴻(WONG CHI HUNG)
曾立民經營深情公司 (TSANG LAP MAN T/A SUM CHING COMPANY)
[2024] HKCFI 624 · HCLA 24A/2023
HCLA 24/2023
[2024] HKCFI 6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24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1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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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判案書
背景
1. 本席於2023年12月15日頒下判決書,就以下上訴理由 ,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
「審裁處容許證人口頭作供時加入新證據一事對審訊做成不公」。
上訴
2. 在上訴聆訊中,代表答辯人的曾先生承認各證人均無於證人陳述書提及上訴人在當日早上開鋪前身上有酒氣。
3. 曾先生就上訴沒有任何其他陳詞。
4. 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在證供分析及斷定證人可信性時,依賴了上訴人事前飲酒一事乃程序上的不公義,屬於法律上的錯誤。
5. 本席判上訴人之上訴得直。由於上訴得直,審裁處2023年9月15日的命令將被撤銷。
指示
6. 在此情況下,一般來說法庭會作出指示,將申索發回審裁處予以重新聆訊及/或審訊。
7. 但於上訴聆訊中,曾先生表示從未想過向黃先生追討之前的代通知金。經考慮後,黃先生亦同意,由於曾先生不會向他追討代通知金,他亦不會繼續其針對答辯人的申索。雙方亦同意不需就申索、上訴許可以及上訴向對方支付任何訟費。
8. 由於雙方均不再繼續向對方就之前各自的申索及訟費作出追討,雙方同意案件不需發回審裁處重新審訊或作出其他聆訊。
總結和命令
9. 本席判上訴人之上訴得直,不作訟費命令。
10. 案件不需發回審裁處重新審訊或作出其他聆訊。
上訴人(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