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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13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113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1年第2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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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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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 原告人吳偉波先生聲稱在1999年7月28日至8月12日,受僱於黃波記有限公司(“黃波記”)期間,因工受傷而在超過12年後,在2011年12月15日入稟區域法院,根據普通法向“黃波記”追討人身傷害賠償。
2. 2012年5月4日,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應“黃波記”的申請剔除吳先生的申索,並作出暫准判令要他支付申請訟費。
3. 2012年5月16日,吳先生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上述判令上訴至上訴法庭及要求法庭更改暫准訟費判令。
4. 2012年5月23日,梁法官駁回梁先生的申請及將暫准訟費判令作實,並再下令吳先生支付1,500元上訴許可申請的定額訟費。
5. 吳先生仍不服,現向本庭再申請上訴許可,要求獲准將案件提交至上訴法庭審理。
事實背景
6. 吳先生曾在2001年7月26日,因工傷而向“黃波記”追討僱員補償(DCEC 561/2001)。吳先生當時的訴因是指在受僱於“黃波記”及在地盤工作期間,有物質吹入右眼導致右眼受傷。“黃波記”承認責任,而經過法庭評核後,吳先生獲判85,594.67元的補償。在上述DCEC 561/2001案中,吳先生指出的工傷發生在1999年7月28日。
7. 2011年1月18日,吳先生再入稟區域法院指自己亦有在1999年8月11日和12日因工受傷,並要“黃波記”再作僱員補償。
8. 2011年7月6日,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撤銷吳先生的申請。周法官認為在DECE 561/2001案的判決,法庭已將吳先生在1999年7月28日的工傷情況及其後的復工後身體狀況考慮在內才作出85,594.67元的補償。周法官認為吳先生沒有理由在事發後超過11年才重提舊事,指在另一日發生的工業意外受傷而要求再一次獲得工傷補償。
9. 吳先生不服周法官的判決,已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CACV 153/2011)。CACV 153/2011案現正等候排期聆訊。
10. 2011年12月15日,吳先生根據普通法再入稟區域法院向“黃波記”索償。
11. 在其申索陳述書,吳先生指在意外後,眼睛痕痛,見強光流淚,至今不能視物。他強調經多方醫療,情況沒有好轉,更變壞。吳先生亦指因接受激光治療及驗查,導致頭骨、盆骨萎縮而可能要以輪車走路。
12. 吳先生指要就下述事件提出申索:
(1) 判錯症;及
(2) 錯誤進行手術。
討論
13. 誠如梁法官正確指出,即使視吳先生的最新索償為普通法下的疏忽申索,吳先生的申索亦遠超《時效條例》列明的3年索償期。
14. 吳先生的申索不但和意外日相隔超過12年,亦距離他在DCEC 561/2001案中提交的證人供詞的日期相距超過7年及判決日相距超過6年。
15. 吳先生的申索不但遠超《時效條例》定下的限期,他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令法庭行使酌情權將限期延長。
16. 梁法官亦指出意外發生已超過12年,有關人物失去聯絡,而“黃波記”亦沒有再保留有關文件檔案,因此如要再就事件進行審訊,“黃波記”根本無法取得公平的審訊。
17. 事實上,整觀吳先生的索償陳述書的內容,吳先生的申索完全沒有任何訴因支持。他指的“判錯症”及“錯誤進行手術”,即使屬實,亦並非是“黃波記”需要負責的疏忽行為。
18. 梁法官行使酌情權撤銷吳先生的申索,絕對是正確合理的裁決,本庭認同。本庭亦同意吳先生提出的申索構成濫用法律程序。
19. 吳先生未能令本庭信納他希望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而本庭亦不能察覺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足以令該上訴進行聆訊。本庭駁回吳先生的申請。
20. 吳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支持,因此本庭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吳先生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訴訟各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
21. 本庭亦下令吳先生要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本申請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 (楊振權) |
(朱芬齡)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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