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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5/2024
[2025] HKDC 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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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旭蕾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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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志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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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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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次聆訊中,本案之被告程江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是次涉及的是一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總額達8,415,694.99元港幣。
案情
2. 被告是內地居民,月入約6,000至7,000元人民幣。於2021年,他為一名名為Jin的人士所驅使及協助之下,以儲蓄為藉口,在香港的銀行開設了一個賬戶作為收集及散發來歷不明的資金之用。於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間,被告人的賬戶內總共有五十二筆存款,總額達8,415,694.99元。與此同時,該賬戶共有七十五筆提款,總額為港幣8,415,297元。於2023年2月6日,該賬戶之儲款只餘下397.99元。所有提存都是以互聯網轉賬方式進行,涉及多個不同的對手,而存散的情況多是同在一天會有多筆存款,然後所累積的金額會在同一天或不久逐漸轉出。
3. 被告人於2023年11月21日,在入境時為警方拘捕。警誡之下,承認受到唆使以虛假藉口在香港設立一個儲蓄戶口,其同謀更向其提供了一份虛假的背景故事,以便被告在銀行開戶時作為支持,被告聲稱他只曾獲得發1,000元人民幣作為車馬費。有關存款,部分可以追溯至來自三位投資騙局的受害人。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間,三名人士分別受騙於一宗投資騙局,方法是他們皆被誘使透過虛假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總共損失了25,380,930元,其中有三筆分別為100,000元、800,000元及400,000元存入了被告所設立的戶口,並一日之內散盡。
4. 此等案件雖無清楚之量刑指引,唯上訴庭於許有益一案 [2010] 5 HKLRD 536 中,就刑期作出一個大約的規範。一般來說,此等案件的刑責,主要決定於涉及的金額,如果涉及$1,000,000至$2,000,000的,量刑基數可以3年為基;至於涉及$3,000,000至$6,000,000,可以涉及4年。
5. 於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一案中,上訴庭亦指認出在衡量刑責時可以考慮的事實;與本案有關的如下:
(一) 本案的源頭罪行是近來新興的加密貨幣騙局。加密貨幣的特式就是難以追尋,受害人一旦被人騙走有關貨幣,差不多就沒有可能追溯到最後其財產到了誰人手上。
(二) 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清楚知道上游罪行的性質,或被告有任何其他參與。
(三) 本案有一定的國際元素,雖然中國和香港是一個一體的國家,但香港實行的經濟政治制度與國內的稍有不同,所以技術上,被告在內地而以香港銀行設立戶口,以作清洗黑錢之用,要是他不親自來港,予以拘捕的機會差不多是零。
(四) 是次洗黑錢的罪行是否繁複,本案其實並無清楚之證供,但他設立傀儡戶口、以清洗黑錢的步驟,涉及了一定的計劃。他亦提供了足夠之背景資料,令本港銀行信以為真,接納被告有必要在香港設立戶口,所以是次罪行涉及甚為繁複的部署。
(五) 本案並無其他證供顯示涉及者除了Jin之外,尚有其他人。但根據本案之證供,很明顯,至少在上游罪行中,涉及有犯罪集團。
(六) 本案干犯的時間只是幾個月,同時,被告的角色是類似跑腿,他所得的報酬只是1,000元人民幣,但本席得留意到被告的角色雖然並不涉及計劃上游罪行,但在整個詐騙行動中,亦是一個重要的一環。
(七) 考慮過種種因素之後,本席認為是次適當之量刑基數為5年監禁,由於被告認罪,可以下調至40個月。
加刑申請
6. 控方根據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控方提供了李耀南總督察的誓章作為支持其申請。李耀南總督察現負責及擔任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小組和洗黑錢專家職務隊秘書處的工作,李總督察在其誓章中清楚列出其個人學歷,以及在警務處的工作、經驗及履歷。辯方對其履歷及專家資格並無爭議,亦對控方的申請沒有任何陳詞李總督察指出,本案其實涉及一些洗錢傀儡的行為,在大部分的洗錢案件中,洗錢傀儡會招募於金融機構開立新的賬戶,容許犯罪份子將他們的賬戶作為洗錢之用。而於2020年,已有二千四百二十二人被捕,其中涉及被捕傀儡的佔31.38%;2021、2022、2023的統計數字,亦顯示有極快之增長:到了2024,總共有四萬七千零六十三宗詐騙洗錢案件,警方拘捕了一萬零四百九十六人,其中傀儡總數為75.1%,共7,883人。
7. 李總督察亦指出,此等犯罪手法及罪行,對社會造成極大之損害,亦危害了香港反洗錢制度,干擾銀行系統體系正常運作,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而此等手法會築起多重屏障,掩護幕後的犯罪主腦,助長了更多罪行發生。凡此種種都顯示此等案件極為嚴重,同時對社會有極大之影響,從所得之數據更顯示有日益猖獗之勢。本席認為法庭已有足夠之資料,接納控方之申請加刑。根據被告現在的情況,本席認為可以加刑百分之二十,所以被告應服的刑期為50個月監禁。
被告背景及其他求情因素
8. 被告親手書寫了一份求情信,形容他對其干犯是次控罪的悔意及影響了其年邁之父母。被告主要指出因為疫情原因,所以找不到合適工作,在朋友教唆之下,干犯罪行。換而言之,被告是經濟壓力之下干犯有關控罪。
9. 被告現年35歲,犯罪之時是33歲,有兩名兒女,與妻子同居內地。他是一位電子檢查員及家具生產工,月入約6,000至7,000人民幣,得負責供養父母及家庭。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在本地並無案底,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並無特別之理據可以酌情減刑,所以就是次控罪,被告得服刑50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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