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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8/2025
[2026] HKDC 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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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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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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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樂天 WONG Lok-t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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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蔡玲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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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漢輝先生,由國浩律師(香港)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2]、[3]、[5] 及 [7]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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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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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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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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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五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六項的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以及再次索取女童X的創傷報告,因此把判刑押後到今日2026年1月8日。
控方案情
2. 案情指出,女童X在2008年5月出生。案發時,被告是X所就讀小學的輔導員。2013年,當X就讀小一時,X與被告透過學校的創意思維課外活動相識。X每年都參與該活動直至小六,期間一直與被告保持聯絡。X小學畢業後,X的父親Y繼續與被告保持聯絡。
3. 2023年9月19日中午左右,Y接獲X所就讀中學的社工來電告知,X因為一些事情不開心而割腕。Y隨即致電X,問她發生甚麼事,但X拒絕透露。Y於是在WhatsApp聯絡被告,告知上述情況。
4. 2023年9月20日晚上11時許,X的父親Y對X說已經聯絡被告,請被告幫忙。X臉色突變,透露與男友分手後因為不開心而割腕,隨後再透露於2021年至2022年間曾與被告性交,為其一年。X補充指被告並沒有使用安全套,又指被告曾經提供藥物給X,還拍攝X的裸照。X對Y說,被告曾住在北角康麗苑,之後已經遷離。X向Y展示6張與被告對話的屏幕截圖。
5. 2023年9月25日,X進行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被告是X所就讀小學的學生輔導主任,負責帶領課外活動,職責類似社工。X自小一起便與被告相識。被告的住所位於北角某大廈8樓。
控罪一
6. 2021年6月或者7月的某一日,被告邀請當時13歲的X到他的住所玩耍和看他的小狗。X與被告坐在沙發上看短片。其後,被告請X移至床上,說這樣比較舒服。被告隨後帶X到床上,兩人坐在床上。X屈膝將電話放在大腿上。被告開始撫摸X的大腿外側,再撫摸X的大腿內側。X不知道如何拒絕被告,因為兩人相識已久,而且X很信任被告。被告一直撫摸X的大腿,並開始聞X。X感到不舒服,於是縮腳。被告隨後壓住X的身體,脫下X的衣服,再脫下自己的衣服。兩人性交約30分鐘。被告沒有戴安全套,在X體外射精。被告隨後用紙巾擦拭精液。X對被告所做的事情感到不知所措。她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對。
控罪二
7. 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間(該段期間)的某一日,被告與X在被告住所性交時,被告想進行肛交。X不同意,因為怕痛。
控罪三及四
8. 該段期間的某一日,被告蒙住X雙眼和綁住X雙手,之後用自己的iPhone拍下兩人性交的相片。其後,被告對X說,他拍了影片,並讓X看該段影片,影片顯示X的面部和裸體。X對被告說,她不同意拍片,但被告沒有在意。
控罪五
9. 除了被告住所外,X與被告亦曾經到北角某酒店性交。
控罪七
10. X與被告於2022年9月左右,在被告住所進行最後一次性交。兩人的關係於2022年9月結束。
11. X於該段期間會每星期前往被告住所一至兩次。被告與X性交時,有時會在X體內射精,有時則會在X體外射精。被告有一次嘗試使用安全套,但他感到不舒服,便沒有使用。被告給X避孕藥,並對她說這些藥丸能調節經期和避孕。藥丸共有28顆,分為紅色及白色。被告一直提供藥丸給X,X每日服用直至2022年9月兩人關係結束為止。
12. X的母親由內地回港,所以X外出次數減少。X與被告減少見面是因為不想向母親解釋為何與被告見面,而且X也認為這樣不對,導致兩人關係結束。
13. X與被告透過WhatsApp及Instagram聯絡。自從X與被告首次性交後,被告便叫X刪除兩人於該段關係期間的所有聊天紀錄。案中6張屏幕截圖顯示X與被告於2022年9月的對話內容。
14. 在該段期間之後,一名很喜歡X的男子不停嘗試聯絡X。X每次收到該名男子的來電及訊息時都感到緊張及有壓力,最終X自殘。X意識到自己不開心的原因可能是該名男子的行為與被告相似,於是勾起X與被告的不愉快回憶。X覺得危險,將她與被告的關係告訴父母。X不知道與被告是甚麼關係。她不認為自己是被告的女友,但認為兩人的關係比朋友更進一步。X對被告並無喜歡的感覺,只有對老師的一點敬意,並認為兩人可以像朋友般一起玩。X覺得自己遭被告欺騙。她知道被告有妻子,認為被告的行為明顯是錯的。然而,被告卻對她說,這些事情本無對錯之分,他所做的事並沒有錯。
15. 2023年9月27日,被告被拘捕,罪名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16. 2023年9月27日,警員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當中被告說出一些事情,包括:
(1) 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即X所述的該段期間),被告與妻子住在北角孔雀道一單位;
(2) 被告自2012年9月起擔任X所就讀小學的學生輔導主任,負責處理學生的情緒及行為問題;
(3) X與被告約於X就讀小一時相識;
(4) X與被告曾經是師生關係。X畢業一年後主動聯絡被告,兩人成為朋友。當時X即將升讀中二,年約14歲;
(5) X與被告會透過WhatsApp聯絡,但主要打電話聯絡;
(6) 由於X學業成績欠佳,兩人主要討論學業;
(7) 在該段期間內,X與被告曾在被告住所性交,首次於2021年中至年底,最後一次於2022年年初;
(8) 被告拍攝X於性交期間的裸體影片,但事後已刪除;
(9) 被告幫X購買避孕藥,但並非為性交而買,而是給她舒緩經痛。X因不懂買避孕藥而請被告幫她買;
(10)被告會按X要求幫她買藥,但他不記得購買次數,但估計約為3次。每排有20多顆藥丸。
(11)被告邀請X到被告的住所約10至12次。X會玩電話、看電視以及與被告的兩隻狗玩耍。兩人性交約3至4次,每次歷時約10分鐘。被告頭兩次曾經使用安全套,之後再沒有使用。被告有時會射精,在射精時則在X體外射精。X沒有拒絕與被告性交。
(12)在該段期間,X曾與被告在北角麥連街一間酒店性交。該酒店以被告的名義登記預訂。兩人於3時左右抵達,5時前離開。被告有戴安全套,X則一直服用避孕藥。X沒有拒絕性交。
(13)案中屏幕截圖顯示被告與X在Instagram上的對話。關於被告傳送的訊息「那大家一切保密ok??」,被告指因為X已經有新戀愛對象,所以他們毋須向別人透露兩人的情侶關係。關於X傳送的信息「啲藥你唔使畀我啦」,被告解釋指X之前一直請他幫忙買避孕藥,但因雙方都知道不會再見,被告便不用再給X避孕藥。至於其他屏幕截圖,被告當時精神狀態不佳,而時隔已久,所以沒有多少印象曾傳送這些訊息。被告知道從一開始就不應該與X有任何關係,但被告對X感情很深,很想幫X擺脫混亂的生活。被告對X投放很多私人感情,不想X誤入歧途。
17. 警方其後調查發現6張屏幕截圖顯示X與被告之間的詳細對話內容。其中一張屏幕截圖顯示X傳送的訊息指深思熟慮後認為兩人的關係不太好,因此只想做朋友。X感謝被告對她很好,又表示被告不用再給她藥物。被告隨後要求X對兩人的關係保密。
求情理由
18. 被告現年39歲,在2018年結婚,育有一幼兒。被告有碩士學位,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被捕時是駐校註冊社工,現已離職。辯方說「本案的發生,是與被告本身的人格不符」(見求情陳詞第7段)。辯方亦間接指,被告的重犯機會不高(見求情陳詞第12及第13段)。辯方說被告的社工執照會被吊銷,不可能重投社工事業。辯方同意這類案件的判刑要有阻嚇性,以表達社會對罪行的不齒,以及受害人及其家人所受的創傷。
19. 辯方引用一些案例指出,這類與年齡16歲以下的非法性交罪的判刑介乎18個月至24個月之間。
20. 就本案而言,辯方說被告沒有使用恐嚇,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使用金錢或者脅逼使X就範。過程中,X沒有感到不適。辯方重申案件與被告的一向品格相違背。事件摧毀了被告的人生計劃以及夢想,對被告和家人有一定的傷痛。辯方認為法庭可以考慮22個月至26個月的判刑幅度(見求情陳詞第20段)。
21. 就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辯方認為這屬第四級,判刑可由12個月至36個月(見求情陳詞第21段)。本案只涉及一段被告與X性交的片段。被告並沒有向外發佈,而事後亦已經刪除。
22. 辯方亦提及案件查辦至今超過2年,這對被告造成很大的壓力,以及影響被告更生的計劃。
23. 辯方呈上被告自己、被告太太、被告母親、被告的親友、同事等等的求情信,亦有被告參與活動的嘉許狀。
判刑
24. 控罪書所列出的日期由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大約一年多。本席相信這段日子裡,非法性交不止6次,但本席的判刑只能夠以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作為判刑基礎。
25. 辯方呈上17封求情信,本席只會簡單道出部分求情信的內容。
26.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感到無比的羞愧與後悔,坦然因為他的衝動與錯判而犯錯。無辜的妻子要承受社會壓力和情緒折磨,對家庭造成極大打擊。被告說他不會重蹈覆轍,會以誠實負責的態度面對人生,彌補過失,為孩子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27. 被告的太太在2018年和被告結婚。太太說被告是一個非常有愛心、心思細密和有熱誠的人,是一個可靠的伴侶。樂於助人,愛護兩隻小狗。被告亦是一個盡責的父親。妻子對被告的犯事感到非常震驚,無法相信被告會這樣做。但是妻子選擇原諒,陪伴丈夫渡過難關,希望法庭給予丈夫重新出發的機會。
28. 被告的母親說兒子開朗善良。兒子犯案只是他一時迷失和糊塗,傷害了其他人對被告的信任和期望。兒子已經深感悔疚和自責。母親亦因此深感痛心和失望。
29. 被告定居澳洲的妹妹、其他好朋友、姨丈、姑媽、表妹、中學同學、同事都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30. 有關被告的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2026年1月5日)卻有另一個角度,認為被告重視他在社會的形象,而不是對女童X的傷害。被告對X的評價亦有貶義。報告提及被告所言:「我唔清楚佢腦諗咩,一路都估唔到佢腦諗咩,以我認識佢,太多唔係常理」,「佢冇當sex係一回事」(見報告第27段)。這反映了被告缺乏肩負責任的態度,亦表示被告扭曲認知思維,把責任推給對方。報告亦說被告較有興趣服務較年青的社群。被告亦知道這年青社群的特徵和易傷害性。報告指被告的道德觀不高,缺乏有效的自我檢視的方法。被告防護的模式以及曲解的認知,使專家認為不能夠低估被告重犯的可能,建議被告接受缺點,亦應該接受專業的輔導,這會對被告有所裨益。
31. 就女童X的創傷報告(2026年1月5日)可見,X的創傷痕跡和未來的隱患。報告指出X患有臨床上嚴重的抑鬱、焦慮、分離及創傷後遺的症狀,這亦引致X的自責和自我低落的情況。X報稱她有情緒控制、睡眠、精神集中、間歇精神分離的困難。X甚至有自殘和輕生的想法。這些症狀導致X在她日常的學業上和人際關係上面對困難(見報告第16段)。
32. 報告亦指出,由於X被侵犯的年紀,在犯案時被告誤用他的權力,這使X的成長和價值觀有所傷害。X亦缺乏家庭的支援。報告建議X需要接受專業的輔導,但X的治療過程及可否成功脫離陰霾,這都會是漫漫長路。最後報告指出,X需要接受持久的專業治理和一個X會受到支援的環境。
33. 在此,本席同意專家就被告的心理學報告所指。被告把悔疚的重點落於自己及他的家人。被告的求情信亦鮮有提及他對年幼的女童X的傷害,而被告亦自然對X女童Y父親有不同程度的傷害。
34. 就第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罪而言,縱然控方找不到有關的錄像,而控方亦相信有關錄像已經被永久刪除。但從同意案情而言,本席相信被告是乘著X已經被蒙了雙眼的情況之下拍攝性交過程,本席認為而辯方亦不反對這是屬於第四級的兒童色情物品,見特區訴萬廣財[2008] 5 HKLRD 519。在這方面,被告亦違反X對被告的信賴,不為意被告會在X被蒙雙眼的時候拍攝有關的性交錄像。
35. 事實上,本席認為本案有不少使刑責嚴重的元素:
(1) 被告(1986年8月出生)與X(2008年5月出生)年齡相差約22年;
(2) 被告從X在小一的時候已經認識;
(3) 案件由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發生,X當時大約是13歲;
(4) X因感情問題而有自殘的傾向;
(5) 被告嚴重破壞誠信,不單對X而言,亦涉及X的父親(根據案情,X父親曾經為了女兒的問題竟然向被告求助);
(6) 被告大部分情況都沒有使用避孕套;
(7) 被告提供避孕藥,佯稱幫助X的經期調節,實質上明顯地是避免X受孕;
(8) 被告曾經嘗試肛交,雖然沒有進行;
(9) 被告在拍攝錄像時蒙了X雙眼、綁了X雙手,在X不同意的情況之下拍攝;
(10)被告有不少的次數是在X體內射精;
(11)被告要求X刪除通訊紀錄和要求X保密;
(12)被告在警誡下竟然說他對X感情很深,想幫X擺脫X混亂的生活。被告說他對X投放很多私人感情,不想X誤入歧途。本席認為這豈不是被告乘人之危,借機滿足被告的性慾。被告在與X的訊息交流(MFI-1)甚至說「這個世界本來就沒有正常和不正常之分,正常和不正常都是由個人定義出來,說實在就只有想與不想」。被告亦對X說「倒要謝你陪我瘋過」。明顯地,這都是出自被告的私心去對待年幼的X。
36. 39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在考慮到辯方所呈的判刑案例及本案案情,包括加重刑責的因素,就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總共五項)的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減刑三分一至2年,這五項判刑同期執行。
37. 就第四項製作罪,本席只能夠接受有關的錄像已經被永久刪除。因此,本席以18個月為起點,被告的認罪可以減刑三分一至12個月。
38. 在整體量刑原則下,被告在干犯第三項非法性交罪的過程之中,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和自私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本席頒令這12個月判刑中的3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2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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