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44/2011
HCCC34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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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
日期: 2012年4月17日上午9時53分
出席人士: 陳銚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輔先生,由Chung & Kwan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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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即公訴書嘅控罪二,涉及淨含毒量70.28克可卡因。控罪一則獲本席留置卷宗,未經批准,不得進行起訴。 同意案情指,警方喺一間村屋出面將被告截停,搜查後發現屋內有十幾袋可疑毒品同一批處理毒品嘅工具,前者就係同本案有關嘅可卡因。警誡下,被告承認毒品係要嚟販賣嘅。 被告現年46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學程度,被捕時係的士司機,與太太同兩名兒子同住。佢有一次前科,罪名係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被處感化12個月,當時係1981年。 求情時律師指,被告溺愛兩名兒子,以致自己只能獨力承擔家人嘅開支。此外,佢又話被告將失去睇住小孫女長大嘅幸福。但係如此這般,通通都唔係有效嘅求情理由。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一個適合嘅量刑基準係八年半,被告認罪,冇其他有效嘅求情理由就可以獲扣減三分一至五年零八個月,之後維持喺呢個水平。 我正式宣判,被告須為本案入獄五年零八個月。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即公訴書嘅控罪二,涉及淨含毒量70.28克可卡因。控罪一則獲本席留置卷宗,未經批准,不得進行起訴。
同意案情指,警方喺一間村屋出面將被告截停,搜查後發現屋內有十幾袋可疑毒品同一批處理毒品嘅工具,前者就係同本案有關嘅可卡因。警誡下,被告承認毒品係要嚟販賣嘅。
被告現年46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學程度,被捕時係的士司機,與太太同兩名兒子同住。佢有一次前科,罪名係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被處感化12個月,當時係1981年。
求情時律師指,被告溺愛兩名兒子,以致自己只能獨力承擔家人嘅開支。此外,佢又話被告將失去睇住小孫女長大嘅幸福。但係如此這般,通通都唔係有效嘅求情理由。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一個適合嘅量刑基準係八年半,被告認罪,冇其他有效嘅求情理由就可以獲扣減三分一至五年零八個月,之後維持喺呢個水平。
我正式宣判,被告須為本案入獄五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