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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9/2020
[2021] HKDC 10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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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方漢權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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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國辰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傅雨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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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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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他爆竊了一所售賣裝飾品及首飾的地舖商店。
案情撮要
2. 涉案商店位於九龍油塘中心第7座地下G2-3號舖(下稱「該店」),店主是王先生 (PW1)。
3. 2020年8月10日晚上8時30分,PW1關門離開該店。當晚(即8月11日)凌晨3時,商場保安員何先生 (PW2) 巡經該店,一切正常。約20分鐘後,PW2再巡經該店,發現該店的玻璃櫥窗破碎,大量佛珠及佛像散落在地上。他立刻報警,並通知PW1。
4. 稍後,PW1發現失去了一尊佛像(價值600元)。該店的損毀物品價值及維修費用合共約8,100元。
5.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用鎚擊打該店的玻璃櫥窗多次,並伸手進店內偷取一尊佛像。片段亦顯示,他離開油塘中心後的行走路線。
6. 2020年8月12日下午,警方在鯉魚門邨拘捕被告人。警誡下,他承認用鎚擊打該店及取去店內的佛像。
求情及判刑
7. 被告人現年46歲、單身。他有7次刑事紀錄(當中包括1項「搶劫」罪及1項「處理贓物」罪)。辯方蕭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只有小四學歷。他曾於2004年中風,自此出現語言障礙、行動不便,失去工作能力,依賴綜援生活。
8. 求情時,蕭大律師陳詞,過去17年,除了中風,被告人亦百病纏身(包括肺結核;結核性腦膜炎;乙、丙型肝炎;抑鬱等),現由姊姊照顧。蕭大律師解釋,因一次誤會,被告人不獲歡迎進入該店,故不忿自己患有精神病而遭不公平對待。蕭大律師指,被告人只是為了報復,並非因貪念犯案;涉案的佛像亦已起回。被告人姊姊撰寫的信件,本席閱畢。
9. 29歲便中風,然後接連患病;被告人的遭遇,無疑是悲劇。不過,本席有理由相信,這或多或少與他當年「吸毒」的習慣有關。本席認為,即使並非因貪念而干犯本案,向該店報復,也不是求情理由。縱然行動不便及百病纏身,被告人懂得並具能力破壞該店洩忿,他便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及付出代價。
10. 「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一般是2.5年監禁。本席知道,自1998年,被告人便沒有再犯事。考慮了他的健康狀況,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7個月監禁。由於適時認罪,刑期減至18個月。今天宣讀判刑理由前,蕭大律師表示,被告人的家人願意賠償8,100元予PW1。這些安排,辯方應預先與控方協調金錢交收[1],法庭才能作出考量。雖然倉促,本席姑且給予被告人多1個月的刑期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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