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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482/2010
[2022] HKFC 13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2010年第 248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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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
呈請人
(上訴許可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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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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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
答辯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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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聆訊模式 : |
基於書面陳詞 |
| 上訴許可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2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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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交付日期為2022年5月23日) |
| 判決日期 : |
2022年 6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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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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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上訴許可申請人 (以下稱「妻子」)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 訴訟雙方於2000年結婚 。
3. 上訴許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於2010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0年10月29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於2011年8月19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4. 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根據雙方協議,於2011年7月11日頒令:
(1) 丈夫須支付整筆性付款2,100,000元給妻子;
(2) 丈夫須支付每月贍養費20,000元給妻子;及
(3) 丈夫須無償將其在前婚姻居所(即Flat A, 9/F, Silver Mansion, 81 Shek Pai Wan Road, Hong Kong)中的所有權益轉讓給妻子。
5. 雙方無爭議丈夫是有遵守以上有關整筆性付款及物業的轉讓命令。至於每月贍養費命令方面,丈夫於2019年9月9日存檔傳票(傳票日期則為2019年8月21日) ,要求將有關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命令。雙方並無爭議丈夫已於2019年8月開始停止支付有關的每月贍養費。
6. 該申請於2022年2月10日進行審訊。本席於2022年2月15日頒下判案書,將丈夫所須支付的贍養費,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7. 妻子並不滿意該裁定,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8. 就提出上訴許可的時限方面,妻子的申請表面看來是超過了法定時限。但由於公共衛生的情況,家事法庭登記處曾於2022年3月7日起停止正常辦工個多月,加上妻子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本席不會因時限的關係而拒絕考慮妻子的申請。
9. 話雖如此,本席留意到妻子的申請傳票是發給:
| 「致(答辯人姓名) |
Lee Man Kin, solicitor HKSAR |
| 其地址為 |
Messrs Patrick Mak & T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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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 901-905, 9/F, WING ON CENT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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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CONNAUGHT RD, CENTRAL, H.K.」 |
10. 從以上可見,妻子是弄錯了她的上訴對象。本案的上訴許可答辯人應是丈夫,而不是他的代表律師。可能是因為這原因,本法庭曾收到丈夫前代表律師的信件,指出妻子的錯誤,但並沒有收到丈夫或其代表律師就應否頒發上訴許可的陳詞。
11. 本席曾考慮是否應將案件押後,給予妻子糾正有關的錯誤,或給予丈夫一個陳詞的機會。但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及爭議都比較簡單,案件不應延誤。再者,本席認為丈夫是否作出陳詞,亦不會對申請的結果有所影響。因此,本席決定基於妻子現時所提出的理據去決定是否頒發上訴許可。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12.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3.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妻子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妻子的上訴理由
14. 綜觀妻子的上訴理由,她的說法是本席在裁決時犯錯:
(1) 丈夫在申請時沒有病,只是工作上有壓力,本席不應信納他有病的這一事實。
(2) 丈夫是高薪一族,他所工作的行業(即廣告業)仍然很吃香。丈夫亦是一名知名人士,應很容易找到工作的。
(3) 本席不應相信丈夫的証言,即他現任太太月入只有40,000元,但可入住月租100,000元的豪宅。
(4) 妻子的証據只是重複當年所報的經濟,沒有欺騙法官(雖然妻子書面上是寫 「欺騙法官」,但本席相信這只是手文之誤,她的真正意思是她沒有欺騙法官)。
(5) 法庭沒有給予妻子足夠時間進行盤問。
討論
15. 本席是考慮過丈夫的証言,及他所提供的証物P1(即他的醫生收據),上面是寫: “Diagnosis: Diabetes mellitus” ,因此本席接納丈夫是有糖尿病的這一事實。
16. 本席相信丈夫曾有一份高薪的職業,否則他亦不能在離婚時給予妻子條件不差的附屬濟助。但這是11年前的事。本席在11年後的今天,在考慮過丈夫的年紀、健康和其他情況後,接納他經濟上有重大的改變,即他現時已失去了他的原有職位;他已從內地回流香港;他現獨自在港照顧11歲的女兒;他已沒有能力維持以往的贍養費金額,這些都是本席就事實的裁定,本席看不到妻子有一個合理成功的機會去推翻這些事實上的裁定。
17. 就妻子是否如實匯報她現時的經濟狀況方面,明顯的是她在審訊時沒有說明所提供的資料是10年前的資料。況且,妻子的說法亦於理不合。法庭在2022年就雙方的經濟狀況作出考慮,當然期望雙方提供現時的資料,而不是11年前的資料。
18. 就妻子是否有足夠時間進行盤問方面,本席在審訊時已給予她盤問丈夫的機會,她當時沒有表達時間不足夠,本席認為妻子這方面的投訴沒有道理。
總結和命令
19. 總括而言,本席並不信納妻子的上訴有一個合理的成功機會,亦不認為本案有特別原因應給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現拒絕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傳票撤銷。
訟費
20. 有關訟費方面,不作任何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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