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HKCFI 849
HCCC 32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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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本案第一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危險藥物是海洛英。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危險藥物份量是內含3.368公斤海洛英鹽酸鹽的3.829公斤的混合劑。第二項控罪的份量是內含26.028公斤海洛英鹽酸鹽的30.989公斤的混合劑。
2021年2月11日下午1時55分左右,警員在葵興工業大廈地下截停第一及第二被告查問,但是他們嘗試逃走,最後在電梯大堂被制服。經搜查之後,在第一被告攜帶的環保袋𥚃搜出第一項控罪的毒品。警誡之下,第一被告承認因為他需要金錢,所以受朋友指使與第二被告一同運送毒品。
兩人之後被押至大廈的13樓,第一被告提供門鎖密碼進入C18室,在單位之內搜出有關第二項控罪的毒品以及包裝工具。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之中,第一被告說是一名叫Jacky的朋友給報酬他犯案,他收取了Jacky總共11,000元以及手提電話,但是10,000元已經用作支出,只是收取了1,000元作為報酬。
第一被告現時26歲,沒有刑事紀錄,教育至中四,曾經任職裝修工人,以及餐廳侍應。被捕之前是與父親、母親、弟弟和妹妹在一個唐樓單位𥚃一同居住。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江大律師在求情陳詞的時候,指出第一被告是受他朋友Jacky的指示租用案發的單位在𥚃面包裝毒品,當日準備和第二被告一起將毒品送往清水灣的時候被拘捕。第一被告就觸犯了這兩項案件表示非常內疚,亦都在獄中開始修讀由基督教牧愛會主辦的神學課程,並且獲得證書,今日在法庭,江大律師亦呈遞了相關的證書,證明第一被告在獄中有修讀相關的課程。第一被告亦親手寫了一封求情信給法庭,信中表示他十分後悔,愧對家人,希望法庭可以給機會他盡快可以有機會向家人補償。
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考慮,正如江大律師在他的書面陳詞𥚃面提出,法庭應該考慮的案件包括上訴庭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一案,案中訂立了六個量刑步驟,法庭在判刑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另外在考慮相關的量刑起點的時候,法庭應該考慮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瑞芳一案,[2025] 2 HKLRD 138。就相關的案件𥚃面,因應販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正如在江大律師的書面陳詞所述,就第一項控罪,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是22年的監禁,而就第二項控罪,相關份量的適當量刑起點是29年的監禁。就這件案件,本席接納江大律師的陳詞,第一被告人並非主腦,故不打算因為第一被告人的角色在選擇量刑起點的時候是超出相關的量刑範圍。
就本案而言,除了坦白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一些其他有力的減刑理由,因此就第一項控罪,因為被告人的坦白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由22年監禁減至十四年八個月的監禁。就第二項控罪,由29年的監禁減至十九年四個月的監禁。法庭最後考慮在整體的案件案情,以及判刑是否合符比例,一方面亦考慮到被告現時尚算年青,沒有案底,表達到有悔意,法庭亦接納他有心改過,認為就第二項控罪相關判刑的刑期,亦足以反映整體案件的嚴重性。因此法庭命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二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即總共是十九年四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