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
律政司司長
FAMC 4Y/2016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FAMC 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刑事雜項案件2016年第4號
上訴許可申請
(原高院上訴法庭刑事上訴2012年第103號及2014年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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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
上訴委員會:
1. 本院就下述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即:
(1) 就《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訂罪行而言:(i)代理人需要有甚麼犯罪意圖,才能令其干犯該條文所指的罪行罪名成立;(ii)考慮到樞密院在Commissioner of the ICAC v Ch’ng Poh [1997] HKLRD 652 一案中的裁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元素應如何詮釋? (2) 就《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訂罪行而言,在考慮合理辯解作為辯護理由時,本院應採納何種做法方屬恰當?
(1) 就《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訂罪行而言:(i)代理人需要有甚麼犯罪意圖,才能令其干犯該條文所指的罪行罪名成立;(ii)考慮到樞密院在Commissioner of the ICAC v Ch’ng Poh [1997] HKLRD 652 一案中的裁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元素應如何詮釋?
(2) 就《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訂罪行而言,在考慮合理辯解作為辯護理由時,本院應採納何種做法方屬恰當?
2. 基於上訴法庭的判案書,本院亦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以爭辯上訴人曾遭受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
3. 上訴案將於 2017年2月21日審理。
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若瑟先生、大律師陳永豪先生和大律師曾宗堯先生(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
答辯人: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先生和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談立豐先生代表
[本譯文由法庭語文組翻譯,並經由李日華律師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