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64/2024
[2024] HKDC 1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陈书纲 |
第一被告人 |
| |
黎肇三 |
第二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盧敏儀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張大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景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
曹遠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一被告人陈书纲(“D1”)及第二被告人黎肇三(“D2”)為內地居民。二人同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修例》第9條。D1及D2承認控罪,並同意控方指稱案情,現簡述如下。
案情撮要
2. 2023年8月25日1155時,控方第一證人(“PW1”)在旺角的通菜街與弼街交界抱着年幼的孫女,等候家人,他發現D1形跡可疑,於是避開D1,但遭D1一直尾隨。不久PW1感到其背後的斜孭袋被人拉開拉鍊,轉身後看見D1正在拉開其斜孭袋的拉鍊,而D2也在該處。之後D1和D2立即逃跑,隨後被觀察事件的警員(“PW2”)截停和拘捕。
3. PW2看到D1和D2走近PW1前,D2指着PW1,並向D1示意,二人交談數句,隨即尾隨PW1。然後,D2打開雨傘阻擋他人視線,D1則用左手拉開PW1斜孭袋的拉錬,掏出黑色銀包。PW1轉身,D1便即縮手,D2收起雨傘,與D1一起逃走。最後,PW2將D1和D2截停。
4. 整個扒竊過程被案發地點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下來。
5. D1和D2均於2023年8月24日進入香港。
輕判請求
6. D1和D2均為內地居民,二人均於香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 D1現年41歲,接受至小學教育程度,他與太太均是工廠工人,育有9歲及7歲的子女。
8. D1的代表律師依賴HKSAR v Liu Lin Feng CACC 206/2011;亦不爭議本案涉及的加刑因素,包括 (i) 夥同犯案;(ii) 人多擠迫的地方;及 (iii) 被告人有目的跨境犯案。D1懇請法庭有關的加重刑責的上調不多於9個月監禁,採用不多於21個月為量刑點。
9. D2現年29歲,單身,受教育至小四年級,與父母及哥哥居於海南省。D2年幼時意外導致左眼完全失明。
10. D2更指自己不是主謀。警誡下,D2稱由D1安排自己在香港的住宿。他在一年前在家鄉認識D1,在邊境遇到D1後,決定一起前來香港。
11. D2的律師依賴HKSAR v Tan Hong Sheng CACC 238/2005及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and Anor CACC 45/2013,並邀請法庭採納不超過30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量刑考慮
12. 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一案,上訴庭就着扒竊案定下量刑指引,一名初犯者的基本量刑起點是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
13. D1及D2二人均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本席考慮二人於本案干犯扒竊的犯案手法純熟,加上PW1當時抱着自己的孫女,考慮了PW1的年紀及其處境特別脆弱,本席採納15個月為量刑起點。
14. 本案明確存在加重刑責的考慮,包括 (i) D1及D2夥同行事;(ii) 涉案地點在旺角鬧巿之中;及 (iii) 他們二人於內地抵港後翌日便干犯本案控罪。綜合以上各個加重刑責考慮的情節,並顧及判刑整體性原則,本席認為有需要就各項加刑因素提高3個月,合共9個月,因此把刑期上調至24個月監禁。
15. 兩名被告均於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他們可得三分之一的認罪刑罪扣減。本席將刑罰下調至16個月監禁。
16.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判處D1及D2各監禁1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