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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6/2023
[2024] HKDC 12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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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肖慧婷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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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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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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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2023年7月6日,莊炳杭先生到南坑31號屋進行裝修工作。他把隨身載有10張500元港幣的灰色背包放在洗手盆上。同日約下午2時,他離開到附近工作,但沒有關上大門,下午約4時返回時發現背包不見了。
3. 同日約下午2時59分被告人進入31號屋,偷了莊先生的背包後,行向23號屋方向,拿了背包內的$5,000後,將背包扔掉。被告人事後在2023年8月1日被拘捕,但未有起回失物。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4. 被告人現年33歲,在內地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離婚人士,育有兩名兒子,分別11歲和7歲。2016年來港後水果檔工作,但因疫情關係失業。他有2個刑事定罪紀錄,共5項盜竊罪。2022年7月26日就TMCC1163/2022因3項盜竊被判合共6個月監禁緩刑36個月。他違反緩刑令干犯了本案。
5. 本案涉及一幢裝修中的兩層村屋,可視為非住宅入屋犯法事件。被告人承認控罪,獨自犯案,只是一名「機會盜竊者」。希望在認罪扣減上再酌量減刑。就違反了6個月緩刑3年的緩刑令,辯方指已過了一年,希望法庭能酌情處理,使他能儘早回歸社會,改過自新。
判刑理由
6.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法庭早已就這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案件持有加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因素,否則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非住宅處所的恰當量刑起點則為監禁30個月。
7. 辯方援引鄭偉佳CACC 338 及339/2007,上訴法庭指出若案件出現加重刑罰的因素,可以上調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包括:—
(一) 罪行是經小心計劃,有技巧地利用重刑工具執行;
(二) 罪行由多過一人干犯;
(三) 罪行針對高價物業和涉及巨額財物;
(四) 被告人是職業爆竊者,而非即興犯案;
(五) 被告人有刑事紀錄,尤其有同類紀錄;
(六) 被告人干犯多項控罪。
8. 鄭偉佳CACC 338/2007涉及兩件案(DCCC682/2007, DCCC538/2007)件共五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該名被告人在DCCC682/2007爆竊了三個相連單位,沒有在第一個單位發現值得偷的東西,之後進入第二個單位偷了$500,再砸開一幅共用牆進入第三個單位偷了共值13萬元的物品。而他在DCCC538/2007則先破門進入第一個空置單位以破進相連的鐘錶店,期間驚動了店主,報警將他拘捕。該名被告人是吸毒者,有3個盜竊紀錄,沒有入屋犯法前科。上訴庭認為每項以30個月作起點及總刑期40個月是恰當。
9. 在HKSAR v Yeung Kwok-sang楊國生CACC 4/2006申請人偷進一裝修中的住宅單位偷竊,被發現後,掉下贓物逃走。申請人承認控罪。判刑法官以該單位及附近單位都未曾入住,以非住宅處所處理,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又因是伺機入室盜竊及起回財物等等,再給予2個月扣減。上訴法庭駁回刑期上訴申請。
10. 涉案的村屋正在裝修,未曾入住,大門雖然沒有關上鎖,但若非走近不會知道,不認為是即興犯案,而是帶著不誠實意圖上前,在防盜意識較低的村屋區尋找目標。考慮到涉案村屋正在裝修,看起來不像有人居住,認為可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予以1/3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因素。被告人干犯本案,違反了TMCC1163/2022的緩刑令。本席考慮了辯方有關的陳詞。本案與TMCC1163/2022均涉及不誠實,認為須全數執行緩刑令,及兩案刑期須分期執行。
命令
判處20個月監禁,全數執行TMCC1163/2022的6個月監禁的緩刑令,兩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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