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39/2012
HCCC33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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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1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Edward J Bro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ong Ki Tack,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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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販運86.02克海洛英鹽酸鹽。 今年4月24日晚近8時,警員在雅蘭街與砵蘭街交界見被告人從一輛過境巴士下車,再急步行入快餐店廁所。稍後,警員在荔枝角道23號外截查被告人,從他的背心左右袋各搜出兩個用廁紙包著的膠袋內有涉案海洛英。 錄影會面時,被告人承認在內地皇崗用60,000元買這些毒品放入肛門帶回香港,再在廁所排出。 他有毒癮,這些毒品夠用一至兩個月,他靠每月3,000元綜援過活。 據警方估計,這些毒品約值84,000元。 被告人59歲,四十二次犯案紀錄,多數是藏毒罪;三次被判入戒毒所,最後在2009年12月因藏毒判監8個月。 他受教育至小二,犯案時無業,以往約十五年都是靠綜援過活。 辯方鄺大律師指,上訴人承認小部分毒品可能是自用,但被告人未能說出份量。在本席追問下,鄺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沒有其他求情指示,對本案的其他情況也不想多講。 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以本案毒品的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9年。被告人帶毒品入境,加刑6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兩個月。本席考慮到小量毒品是被告人自用,酌情減刑兩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兩個月。
被告人承認販運86.02克海洛英鹽酸鹽。
今年4月24日晚近8時,警員在雅蘭街與砵蘭街交界見被告人從一輛過境巴士下車,再急步行入快餐店廁所。稍後,警員在荔枝角道23號外截查被告人,從他的背心左右袋各搜出兩個用廁紙包著的膠袋內有涉案海洛英。
錄影會面時,被告人承認在內地皇崗用60,000元買這些毒品放入肛門帶回香港,再在廁所排出。
他有毒癮,這些毒品夠用一至兩個月,他靠每月3,000元綜援過活。
據警方估計,這些毒品約值84,000元。
被告人59歲,四十二次犯案紀錄,多數是藏毒罪;三次被判入戒毒所,最後在2009年12月因藏毒判監8個月。
他受教育至小二,犯案時無業,以往約十五年都是靠綜援過活。
辯方鄺大律師指,上訴人承認小部分毒品可能是自用,但被告人未能說出份量。在本席追問下,鄺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沒有其他求情指示,對本案的其他情況也不想多講。
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以本案毒品的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9年。被告人帶毒品入境,加刑6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兩個月。本席考慮到小量毒品是被告人自用,酌情減刑兩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