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CMC 6963/2018
[2019] HKFC 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6963號
------------
------------
| 聆訊日期: |
2019年3月1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3月4日 |
判決書
(抗辯離婚)
1. 這是有關抗辯離婚的審訊。呈請人為男方; 答辯人為女方。
2. 雙方於1989年在中國內地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兒子在1990年出生,女兒在1994年出生,2 名子女都已成年及自立。
3. 於2016年12月8日,男方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呈請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15960號)。經法庭批准, 該離婚呈請於 2018年3月13日被撤回。其後, 男方於 2018年6月5日以「分居2年」為由,提出本離婚呈請。
4. 女方抗辯。她在抗辯書中只作出了以下申述: 「本人(葉XX) 不同意離婚, 因為我不想大陸個女人落港搞我家庭, 所以不要離婚, 因為大陸房屋沒有寫我名。」 女方並沒有爭議雙方於 2016年5月18日開始分居, 也沒有爭議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5. 在提訊階段, 本席多次向女方解釋相關的法則, 並建議她考慮就離婚抗辯及附屬濟助事宜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即使男方就附屬濟助事宜表明立場, 同意女方有權合理分配家庭資產, 女方仍堅稱不可離婚, 否則無法分房產。
6. 在審訊中, 女方親自作供。她採納了她的誓章證據作為主問證供。她在誓章中只作出了以下申述: 「本人不想離婚, 因為大陸的房屋和地皮辦不到。」女方作供時指責男方有第三者, 但承認雙方的確於 2016年5月18日開始分居。
7.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離婚的理據只有一個,就是該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該條例第11A(2)條有以下的規定: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 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c) ………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 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
8. 本席接納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 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的事實,並信納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本席裁定離婚的理據得以確立,女方沒有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
命令
9. 本席現頒下暫准離婚令。
10. 本席亦作出聲明, 並無任何《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適用的家庭子女。
訟費
11. 雖然女方抗辯失敗,但由於雙方沒有律師代表, 男方也確認毋需女方支付訟費, 因此, 就主訟案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本席不作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