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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8/2017
[2018] HKDC 2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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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霍莎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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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律師吳少溥先生,代表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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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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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案發期間,女受害人從業主劉女士租住了控罪書中的村屋,之後受害人透過網上論壇認識了被告人。被告人稱無處容身,於6月初,被告人於上址暫住,並於6月20日自行遷出上址。於事發當日,劉女士接受受害人的要求,更換了上址的門鎖。
4. 事發當日,劉女士有到一名男子(即被告人)爬越上址的鐵絲網入內,並傳來“嘭門”兩聲巨響,類似有人踢門的聲響。劉女士行到上址門前,見到被告人從屋內走出來。她即時通知受害人,其後受害人返回上址村屋,見到木門有新造成的損毀痕跡,而客廳白色木檯的抽屜被人打開,內有一部手提電話及一對耳環不見了,共值大約10,688元。
5. 數天後,被告人被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於案發時曾爬越上址的鐵絲網,由於已更換門鎖,所以他便踢開木門進入屋內取回自己的物品。
被告人的背景
6. 年20歲,未婚,無業,與母親同住。他有九次刑事紀錄,一次類同,就對上一次的定罪,他正在教導所服刑。
量刑
7.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教導所報告;
(4)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教導所報告
8. 報告顯示被告人於2013年首次被判入教導所,其後他繼續犯事。就對上一次定罪,於2017年被教導所發出第二次重召令,現正在教導所服刑。報告指出被告人在精神上、健康上適合在教導所接受訓練,也建議他在教導所繼續接受訓練。
9. 法庭考慮過,以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來說,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
10. 但考慮到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只有十九歲幾,現正在教導所服刑中。
11. 法庭衡量過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有關報告等,本席認為最合適的處理方法是讓被告人在教導所繼續接受有規律及嚴格的訓練。
判刑
12. 本席判處被告人入教導所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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