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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7/2024
[2025] HKDC 17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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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顯燊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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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昶生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ZM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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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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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1],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 2022年7月13日下午4時30分左右,當時81歲的林女士在香港薄扶林置富花園住所經固網電話接到來電,一名男子(「男子A」)在電話中自稱是林女士的兒子,聲稱因涉及交通意外而需要港幣200,000元以賠償給別人。林女士按該項陳述行事,答應男子A翌日會到銀行提取現金港幣200,000元交給對方,並約定翌日下午1時左右在香港九龍土瓜灣美景街81號見面交收該筆款項。
3. 翌日(即2022年7月14日),林女士前往銀行提款。林女士在前往約定地點途中,男子A來電告知會有一名女子前來收錢。林女士於下午1時左右到達約定地點,被告行近林女士,表示前來收取文件。林女士未有即時交出款項。此時,林女士的姨甥鄺先生趕抵現場。鄺先生問被告為何要在該處見面和如何認識林女士的兒子時,被告自稱姓「李」,並稱與林女士的兒子相識10多年。然而,當鄺先生向被告表示會立即致電林女士的兒子求證時,被告拒絕接聽電話並試圖離開。鄺先生於是當場截停被告並向警方報案。隨後,被告被移交給到場的警務人員。
4. 警員21529是到場的警務人員之一,他當場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說︰「我都係有個男人打電話比我去美景街81號同個女人交收一份文件,我都唔知發生咩事」。
加刑申請
5.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刑,並呈交偵緝總督察鄭思為的口供(「該口供」),其內容有關本案的指明罪行的普遍程度,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及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罪行而對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帶來的總利益的性質及程度。
6. 該口供指,本案的犯罪手法屬「電話騙案」中「猜猜我是誰」的犯罪手法。從2018年至2025年1月至8月期間,「電話騙案」的宗數由615宗增至2024年的9,204宗及2025年頭八個月的4,923宗;涉案的損失金額亦由2018年的60.95百萬港元增至2024年的2,911.04百萬港元及2025年頭八個月的921.25百萬港元。
7. 從2018年至2025年1月至8月期間,「猜猜我是誰」的宗數由262宗增至2024年的1,153宗及2025年頭八個月的1,158宗;涉案的損失金額的亦由2018年的13.52百萬港元增至2024年的79.24百萬港元及2025年頭八個月的74.49百萬港元。
求情
被告的背景資料
8. 被告現年33歲,香港出生,未婚,和母親和弟弟同住。父母約於20年前離婚。被告的職業是售貨員,月薪港幣9,000元。
9. 家庭成員包括50歲的父母親和80多歲的祖母。母親患有眼病、骨質疏鬆及風濕病。祖母獨居,患有三高,需要經常陪同祖母看醫生。
10.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要素
11. 被告在排期應訊期間已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的意向,這表示她有悔意。
12. 被告在被補及警誡下,坦白向警方交代她是受人委託,她說:「到美景街81號同個女人交收一份文件。我都唔知發生咩事」。
13. 事主在當場並沒有交出文件或任何款項,因此沒有損失。
14. 被告是在一個單身家庭長大,自小缺乏父親監管及教養,而母親兼父職供養被告及其弟弟,需要工作養活被告和弟弟及供書教學,所以家庭教育方面是有不足的。
15. 被告現後悔她所做的行為,事發後亦找不到委託她辦事的男士。但被告扮演的角色是跑腿,主謀承諾事後給被告800元,賺少許金錢。當時她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16. 在扣留期間,被告考獲食物衛生經理證書文憑。她希望重新做人。
17. 被告現在知道街頭騙案是嚴重的罪行及控方亦有加刑申請。被告是初犯,所涉案的金錢亦不是非常高。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明駿[2]案(第47段)若加刑20%亦是合理;而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3]一案,量刑起點是3至4年。
18. 辯方同意本案是應以加刑作為刑罰但參考控方所提供的專家證人所提交的資料,他陳述說2024年和2025年全年的電話案數及涉案損失顯示下調的趨勢。
背景報告
19. 由於被告初犯,本席在判刑前先索取一份背景報告。報告內容顯示,被告在2018至2021年,因為經營傳銷售貨員而欠下巨債,最後在2021年申請破產,這很大地打擊她的情緒。在2022年,她的情緒波動得以穩定,開始做送貨員,期間犯下此案。
判刑考慮
20.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案,「串謀詐騙」案並沒有量刑指引。
21. 在考慮適當判刑時,本席參考了辯方呈上的黃明駿案及梁耀輝案。該兩案的串謀詐騙,都是關乎網上購物詐騙。不過,在梁耀輝一案中,當上訴法院認為網上騙案等同一般街頭騙案及電話騙案的情況下,在第44段判詞如此說:
「44. 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見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 [2009] 1 HKLRD 334、HKSAR v Wu Mudi [2008] 5 HKLRD 17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等案)。」
22. 在本案,騙徒用交通意外為引子,試圖詐騙一名81歲的受害人港幣200,000元。可幸的是,林女士最後沒有實際損失。
23. 根據求情陳詞內容,被告在本案的角色是跑腿,到現場收取款項以獲取港幣800元作酬勞。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是案中主謀,但當鄺先生質問被告時,被告訛稱她已認識受害人兒子10多年,明顯被告清楚知道自己正參與一個騙局。而若沒有被告的參與,這欺詐也不能成功。
24. 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3年3個月監禁。被告適時認罪,可獲1/3的刑期扣減,扣減後即26個月即時監禁。
25. 本席細心考慮辯方的的求情陳詞,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上訴法庭多次強調沒有刑事紀錄已計算在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之內,並非額外減刑理由。因此,在未加刑前,適當的刑期是26個月。
加刑
26. 辯方並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在加刑幅度來說,辯方希望法庭留意2024年和2025年全年的電話案及涉案損失顯示下調的趨勢。
27. 首先,這只是2025年頭八個月的數據,不能反映全年數據一定是按比例的上升。而且,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麥清[4]一案中清楚說明,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所需要證明的是罪行的普遍程度,而非罪行在數字上有所提升或遞增。
28. 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證明本控罪屬該條例的指明罪行,及該指明罪行程度普遍、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和對任何人帶來的總利益。本席接受控方加刑申請。本席細心考慮該口供提出的數據,認為25%的加刑幅度是適當。因此,本案最終刑期是32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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