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40/2012
HCCC34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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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2年12月3日上午10時2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達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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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於2012年4月10日從內地返回香港時,在羅湖入境管制站被海關人員截停,海關人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得82.71克海洛英、59.75克「冰」及4.24克可卡因。 被告人大律師向本席指出,被告人是一名有毒癮人士,他為了一小包海洛英報酬,即其身上搜得的0.28克海洛英,甘願替他人從深圳偷運毒品來香港。 被告人大律師亦向本席指出,在被告人身上搜得的「冰」接近約60克,量刑起點應是9年半的即時監禁。因可卡因與海洛英的量刑指引相同,若將兩者合併後,就此兩種毒品量刑起點應該是接近9年的即時監禁。他亦指出,若本庭採納上訴庭所述的合併計算方法,則法庭應該在販運「冰」的9年半即時監禁上,作出上調。他同時亦指出,若將涉案的海洛英及可卡因的份量亦視作「冰」的份量去處理的話,則量刑起點總體而言應是11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 本席同意大律師看法。當然除數量外,本案亦涉及跨境犯毒此一元素。此一元素增加本案案情的嚴重性。 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該是12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因為承認控罪,所以可以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H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8年的即時監禁。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於2012年4月10日從內地返回香港時,在羅湖入境管制站被海關人員截停,海關人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得82.71克海洛英、59.75克「冰」及4.24克可卡因。
被告人大律師向本席指出,被告人是一名有毒癮人士,他為了一小包海洛英報酬,即其身上搜得的0.28克海洛英,甘願替他人從深圳偷運毒品來香港。
被告人大律師亦向本席指出,在被告人身上搜得的「冰」接近約60克,量刑起點應是9年半的即時監禁。因可卡因與海洛英的量刑指引相同,若將兩者合併後,就此兩種毒品量刑起點應該是接近9年的即時監禁。他亦指出,若本庭採納上訴庭所述的合併計算方法,則法庭應該在販運「冰」的9年半即時監禁上,作出上調。他同時亦指出,若將涉案的海洛英及可卡因的份量亦視作「冰」的份量去處理的話,則量刑起點總體而言應是11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
本席同意大律師看法。當然除數量外,本案亦涉及跨境犯毒此一元素。此一元素增加本案案情的嚴重性。
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該是12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因為承認控罪,所以可以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H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8年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