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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2/2023
[2023] HKDC 12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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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曉澄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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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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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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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中,本案之被告歐建華就一項盜竊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於2013年1月7日晚上6時許,被告人進入深水埗北河街一所店鋪內,在一名顧客後面不斷徘徊;接著他自其背包取去一個錢包。當時該店擠滿顧客。被告盜竊的過程為裝置於該店內的閉路電視拍得。受害人的錢包內有港幣600元、香港身分證、回鄉證及建造業平安卡等。
3. 於2013年1月9日下午5時,被告於桂林街被警方截停。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干犯盜竊。
4. 這是一項普通俗稱「打荷包」的盜竊行為,一般來說,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本案有如下之因素令案情更形嚴重:
(i) 被告進行盜竊之處是人多繁忙之處;
(ii) 受害人除了金錢上的損失之外,更失去了身分證、回鄉證及工作證,為他的生活帶來極大之不便。
5. 最嚴重的是,被告的犯案紀錄:根據控方提供之資料,被告曾有36次被帶到法庭,總共就48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中有31項控罪與不誠實有關,而其中12項更是扒竊,即與本案相同的罪行。
6. 被告最近一次犯案是2021年7月2日。他就一項扒竊罪,總共被判監禁18個月。他在2022年2月19日刑滿出獄。被告在一年之內又干犯相等控罪,令案情更形嚴重。很明顯,被告對上一次的刑期對他未能造成任何制止的作用。
7. 就本案而言,本席採納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人多之處犯事,加刑9個月。被告是一名慣犯,就這點本席亦另行加刑6個月,所以總共刑期為30個月監禁。
被告背景
8. 被告於57年內地出生,現時66歲,小三程度。1975年來港居住,獨居,依靠每個月3,000元綜援過活。此外,被告的律師亦提到被告過往兩年接受肝胰膽外科檢查,驗出肝臟有囊性腫瘤。
9. 本席認為被告的健康情況及個人背景並非特別理由可令本席酌情再減刑。本案唯一的求情理據是被告認罪。所以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之30個月監禁下調至20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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