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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87/2023
[2024] HKDC 19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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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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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窺淫(Voyeur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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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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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Escape from prison or legal custo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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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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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早前索取受害人創傷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
案情撮要
2. 女童X出生於2010年8月,案發當時(即2023年3月及6月),X的年齡為12歲。X與外祖母(控方第二證人)及繼外祖父(即被告)一同居住於深水埗白田邨盛田樓的一單位。
控罪一窺淫
3. 於2023年3月22日約凌晨3時,X在該單位的睡房內睡覺期間,被告站在X的床邊,拉高X的上衣及胸圍,並用手提電話拍攝錄X乳房的照片,及攝錄三段錄影片段。整個過程歷時約一至兩分鐘。X被相機閃光燈及快門聲弄醒。X偷看一眼被告的舉動後,繼續假裝睡覺至被告離開睡房後,X以WhatsApp訊息將事件告知同住的被告次女(控方第三證人)。
4. 同日晚上,控方第三證人發現被告的手提電話內存有約60張X的照片,包括32張乳房照片及約10張貌似其他身體的照片。控方第三證人將被告電話內的照片及錄像拍照作為證據,並與被告對質。控方第三證人將對質過程拍下(註:其後得知只是錄音)。被告為拍攝X私處照片道歉,承諾刪除電話內X所有裸照,並且不會再犯。
控罪二猥褻侵犯
5. 2023年6月10日上午約9時30分,被告趁X睡覺時進入該單位內的睡房。被告站在X床邊,將X的上衣拉高至鎖骨。被告用手指上下輕掃X右邊乳房下半部約一分鐘。X被弄醒後假裝仍然睡著,直至被告離開睡房後,X以WhatsApp訊息將事件告知控方第三證人。控方第三證人於同日報警。警方檢取X在案發當時身穿的衣物(證物13至16)。
6. 被告在2023年6月11日被捕,在口頭警誡下承認「我咸濕,影咗幾張相」。
7. 在同日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在2023年3月20日至22日期間某一天,他曾在檢查X睡覺有沒有把被子蹬開時發現X上衣及胸圍掀起,露出半邊乳房,因一時咸濕,將X上衣及胸圍拉得更高,並用電話拍攝X整個乳房的照片。被告稱在控方第三證人發現後已刪除所有照片。
8. 警方在被告同意下檢查其手提電話(證物一),而從手提電話內找到兩張拍攝到X乳房的照片(註:其後得悉是在被告電話內另一不常用的位置或文件夾找到)。
控罪三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
9. 2023年6月13日,被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暫控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一項「猥褻侵犯」罪,保釋申請被拒,還押看管。
10. 被告在2023年6月21日因為抽筋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療,在醫院C6病房過夜留醫,由兩名懲教署人員看守。被告左手被一副手銬鎖在病床圍欄上。
11. 在2023年6月22日約凌晨4時,一名護士看見被告從防火門離開C6病房,沿後樓梯跑向地下,手銬仍鎖在病床上,並沒有被解鎖或破壞的痕跡。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到達地下後離開醫院,沿加士居道行走,其後登上的士往白田邨。在途中,被告使用的士司機的電話先後致電控方第二證人及其長女求助,但她們拒絕。
12. 被告於2023年6月22日清晨5時45分左右在白田邨附近被拘捕,罪名為「合法羈留下逃走」。被告在口頭警誡下稱「我返緊屋企」。
13. 將被告鎖在伊利沙伯醫院病床上的手銬連同兩條鎖匙經化驗及對比另一副由懲教署提供的手銬(證物27)之後,證實手銬功能正常。
求情理由
14. 被告現年64歲,在內地接受中學教育,2008年再婚。被告與前妻有兩名32歲及24歲的女兒。被告從2010年開始以綜援維生。受害人X是被告再婚妻子的繼孫女。辯方說就第一項控罪的案情而言,案情不算特別或最嚴重的類別。辯方說照片並不可辨認X的容貌,而辯方認為有關影像並不曾被複製或傳開。被告已經把照片刪除。被告亦一早認罪,顯示他的悔意。
15. 就第二項控罪,辯方說被告在6月10日早上乘著X睡覺時,把X的上衣拉上,用手指輕掃X的右胸下方約一分鐘。辯方說「雖然被告是X的繼祖父,案件存在破壞誠信的成份,但X年紀尚小,案情不算是特別或最嚴重的類別。被告並沒有使用暴力,犯案只有一次。被告重犯的機會不高」。就第三項控罪,辯方說被告離開醫院時,並沒有破壞公物,亦沒有離開香港。
16. 辯方說被告從2023年6月還押至今約15個月,希望法庭判刑不會「過度嚴苛影響更生」,認為不多於2年半的監禁量刑基準足以反映被告的整體罪責。
17. 辯方呈上被告自己所寫,及被告太太、女兒的求情信。
判刑
18. 受害人X是被告的繼孫女,案發時X是12歲多。被告的惡行自然是破壞誠信關係,亦侵犯家庭的倫理關係。
19.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的罪行對家人、對受害人都帶來無比的失望及無法彌補的傷痕,使受害人蒙上童年的陰影。被告深感懊悔。被告希望能早日照顧患病的妻子,在餘生好好生活,重新做人。
20. 被告的太太在求情信中說,她是受害人的親外婆。她和被告在2008年結婚,受害人在香港出生,並由她和被告照顧。受害人的親母親在內地居住,她返回內地照顧受害人的親母。她希望能和被告早日團圓,不要雙方孤獨終老。
21. 被告的女兒(即受害人的大姨)說父親在2023年做了一件大錯事,使家庭破碎。當被告從醫院逃走,她不想被告一錯再錯,再次大義滅親,向警方舉報。受害人的親祖母更因被告的罪行而患上抑鬱症。受害人在內地的親母亦感到心痛和自責。她現在是受害人的監護人,雖然自己已經有兩個女兒,但仍會照顧受害人。她們對被告不離不棄,希望被告能夠改過自新。
22. 這些求情信對被告的關愛及不離不棄的態度,是對被告的一種祝福,但對12歲多的受害人卻沒有體諒及痛錫。當然,被告的大女兒已經是受害人的監護人,亦負責照顧受害人。但對受害人的心理影響,則可從專家報告可以見到。
23. 被告在1984年4月因打劫罪而被判入獄5年。在1991年1月因6項向當押店虛報資料而被判罰款。
24. 從案情而言,被告是一而再,再而三犯事。被告的家人如果一早大義滅親,在2023年3月22日報警,被告可能得到當頭棒喝,受到懲罰。那麼被告便不會在2個半月後(即6月10日),干犯更嚴重的非禮罪。這亦表示被告在3月那時對女兒、對家人的承諾都是假的。事實上,這亦影響了警方的調查。因為在6月11日被告被捕時,警方只能夠從被告的手機找到2張有關受害人乳房的照片。那60多張相片只能夠從被告女兒的手機找到。警方不能夠查看那60多張相片及攝錄片段的拍攝時間,亦不能夠放大察看拍攝中當事人的身體部位。
25. 正如本席在早前的查問第三張截圖(MFI-1),第三橫行的右邊照片,視覺上並不是某人的胸部,反而狀似一名女孩的私處。這亦和控方的案情的第2段有些不同的地方。因為如果整個拍攝和錄像過程是1至2分鐘,那麼被告很難能夠在這麼短的時間拍得60多張照片。更何況有些照片被告是用手去拉高受害人的衣服,好讓受害人的乳房能夠露出。警方亦不能夠察看那3段短時間的錄像,這使第一項控罪當中的嚴重程度大幅降低,但本席亦只能夠以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26. 幸好,在6月10日那時被告的女兒能夠真正大義滅親報警,否則本席深信被告在一段日子之後,亦有機會按耐不住自己的性慾,而進一步甚至更嚴重地侵犯受害人。
27. 但被告被捕後,竟然不感到痛定思痛,為犯案而感到後悔,反而設法逃離羈押,自己解鎖而離開醫院。幸好這次被告的家人亦能夠繼續大義滅親,拒絕幫助被告。否則,除了被告再犯案之外,被告反而害了家人,使他們可能干犯協助及教唆罪行。就受害人的創傷報告,專家指出14歲的受害人幸好沒有創傷後遺症。這除了因為受害人的抗壓和復原能力外,亦是因為有強大的家人支持。辯方說X已經由被告大女兒收養,但專家仍然鼓勵X繼續接受心理治療的療程。
28. 就第一項控罪,被告在凌晨3時左右乘著X熟睡而犯案。被告不單單觀察X的乳房,更進一步拍攝數10張照片,亦有3段攝錄片段。實質上,控方大可控告被告一項非禮罪(最高刑罰為10年),而不是窺淫罪(最高刑罰為5年)。因為被告是用手去接觸X的乳房範圍,這便不是純粹「觀察」。控方不應因為被告拍攝X乳房的照片而歸納為窺淫罪。照片上沒有被告的樣貌,但被告的女兒及X可作證。
29. 就第一項控罪的案情,被告不僅非禮X,亦有拍照,有些是近距離的拍攝。被告有沒有備份或者轉載則不得而知,但本席只能夠以同意案情作為判刑基礎。本席在考慮到辯方所呈上的案例、本案的案情,及被告的求情因素,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24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減刑三分一至16個月。
30. 第二項非禮罪發生在2個多月之後,即6月10日上午。這次被告不單再次違反對受害人X的誠信關係,亦違反被告對家人早前的承諾及道歉。被告再次因為慾念而食言。這次被告並沒有拍照。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8個月。由於第二項控罪是被告食髓知味而再犯案,本席頒令當中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
31. 第三項是逃離合法羈押的罪行。被告沒有痛定思痛,反而在醫院被監守下金蟬脫殼,成功逃遁。這次被告的家人拒絕被告的求助,而被告最終再次被捕。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至4個月。由於第三項控罪的罪行性質與早前2項控罪截然不同,本席頒令這4個月的判刑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23個月(16個月+3個月+4個月)。
32. 由於被告從2023年6月11日開始已經還押,因此,本席相信被告在沒多久便可以出獄。但本席提醒64歲多的被告要自我約束,控制慾念,以便家庭不會再產生另一場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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