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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86/2024
[2026] HKDC 2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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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唐俊懿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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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淑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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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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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 2024年6月26日約1510時,警員在巡邏時發現被告人神情緊張,故把被告人截停,並在南昌街182號外對被告人作出搜查,並在被告人身上的一個紙包飲品盒內的一可再封膠袋內發現:
(a) 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30個包裹共載有4.48克混合劑,內含3.51克海洛英鹽酸鹽及0.54克乙酰可待因;
(b) 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20個包裹共載有4.00克混合劑,內含3.34克海洛英鹽酸鹽;
(c) 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30個包裹共載有5.99克混合劑,內含4.87克海洛英鹽酸鹽;
(d) 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20個包裹共載有10.00克混合劑,內含7.26克海洛英鹽酸鹽及1.11克乙酰可待因;以及
(e) 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30個包裹共載有15.0克混合劑,內含11.3克海洛英鹽酸鹽及1.69克乙酰可待因。
即共39.47克混合劑,內含30.28克海洛英鹽酸鹽及3.34克乙酰可待因。
3. 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
(a) 他知道紙包飲品盒內載有海洛英,是他將其放進飲品盒內,避免他人看見;
(b) 一位名叫「阿生」的人招聘他運送海洛英,而被告人之前曾向這位人士取得海洛英;以及
(c) 他運送海洛英的酬勞是港幣100元。
4. 警方所檢取的30.2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估計巿價為港幣19,379.20元,但無法確定3.34克乙酰可待因的巿價。
求情及判刑
5. 被告人現年64歲,已離婚,雖有2名40多歲的子女,但關係疏離。被告人現獨居,已是無親無故可言。而每月只領取港幣5,000元援助金過活。
6.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人的健康狀況長期不佳,更呈上多份醫療報告以作支持,從報告所示被告人過往亦多番動手術,體內植入支架,罹患多種疾病如白內障、骨枯、腰骨位有腫瘤,總括而言,年邁、體弱多病,望法庭加以考慮。
7. 再者,本案被告人只是扮演一名送貨員角色,並沒加重刑期的因素存在。
8. 最後,被告人過往有41項定罪紀錄,3項涉及毒品,但沒販運紀錄。
9. 本案涉及30.28克海洛英鹽酸鹽及3.34克乙酰可待因,就後者而言,這方面並沒量刑指引,就這類毒品控方亦提取了一份專家報告,內容亦不受辯方爭議。
10. 概括而言,這毒品為海洛英合成過程中的雜質,而毒效為海洛英的5分1。
11. 辯方陳詞指考慮到乙酰可待因的份量及其藥性,在量刑時可以不作考慮。就這本席並不認同,既然該毒品亦見毒性,沒理由不加以考慮。本席認為恰當的做法是把其5分1的重量納入海洛英計算,換言之,即30.28克加0.668克,即共30.948克。
12. 根據黃瑞芳[1]一案,量刑指引為10至50克海洛英,量刑起點為5至8年。
13. 若以純數學計算,即78.852個月為起點,但考慮到辯方的求情陳詞,特別是其年紀及身體狀況,本席以75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50個月監禁。
[1] HKSAR v Huang Ruifang (黃瑞芳) CACC1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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