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捷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DCCJ 4041B/2007
DCCJ 404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7年第4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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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3月11日
宣讀判決日期:2010年3月11日
判決書
1. 本席未能從原告人的陳詞察覺到本席2010年1月27日頒下之裁決怎樣有錯誤理解具權威之判決或適用的法律原則,導致在法律上犯錯。趙女士所提出的例子並不恰當,這可能是基於她對法律與本席判決之誤解。
2. 就原告人嘗試提出在審訊時未提及到之新事實指稱而言,原告人亦未能夠證明在合理之努力下,她未能在審訊時搜集到及採用到該新證據,也未能證明該新證據對案件的結果是有重要的影響。
3. 本席並不認為原告人的上訴理據有合理之機會得直,亦未能夠見到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進行上訴的聆訊。本席因此不批予上訴許可。
4. 原告人需要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大律師之費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張文諾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