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學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711
HCMA 100/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0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12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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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上訴人楊先生就他在裁判法院被定罪的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駕駛的邨巴在粉嶺百和路近燈柱EA3055的位置不小心駕駛,當時上訴人所駕駛的邨巴在百和路的二線準備在紅綠燈的管制位轉右。在轉右的時候,就與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發生碰撞,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當時在左三線行駛。
3. 法庭在今天看到相關行車紀錄儀的錄影片段,包括第一證人所提供的錄影片段,以及上訴人所提供的車前與車後兩段錄影片段。錄影片段清楚顯示當時事件發生的情況,當時兩車都是沿百和路行駛,分別是上訴人在左二線而第一證人在左三線;邨巴就在第一證人的車輛的左前方。片段清楚顯示當時是差不多到紅綠燈位時,上訴人駕駛的邨巴準備右轉,清楚見到上訴人的邨巴在右轉時超越了左二線,而進入了左三線位置轉彎。在這個時候當時的紅綠燈開始已經是黃燈,而在那個時候是聽到響咹聲,以及是看到楊先生所駕駛的邨巴是與第一證人的車發生碰撞。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清楚見到當時楊先生駕駛的邨巴,是不應該以這一個線路轉右的。
4. 楊先生的上訴理據,主要第一是指錄影片段是不符當時警員在現場向他展示的錄影片段。但是法庭看不到任何基礎去挑戰在法庭面前所播放的錄影片段,並不是準確紀錄當日事發的情況,而且三段錄影片段所顯示的情況都是相符的。法庭認為這並不是一個有效的上訴理據。而上訴人是今日在法庭面前,指第一證人當時很快地撞向他的車輛,但是這與法庭看到的錄影片段不符。當時清楚顯示是楊先生所駕駛的邨巴,因為在左二線轉右的時候,超越了他應該轉右的左二線線路,而是佔據了左三線的部分位置而是撞向第一證人的車輛。因此法庭認為明顯地當時楊先生是不小心駕駛,所以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佩璣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