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吳, 張
[2021] HKCA 1786
CAMP 217/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0 年第21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7 年第7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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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於2021年9 月30日拒絕呈請人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2019 年12 月10 日的附屬濟助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呈請人現就本庭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至終審法院。
2. 本庭認為本申請完全沒有任何合理上訴基礎。《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B 條說明,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在Incorporated Owners of Po Hang Building v Sam Woo Marine Works Ltd (2017) 20 HKCFAR 240 一案,香港終審法院李義常任法官指出第 63B 條是規定訴訟終結的條文及是合憲和有效的。
3.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撤銷呈請人的申請。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