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有坤
DCCC 534A/2014
DCCC 5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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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 第一被告原先面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之後,本席裁定搶劫罪不成立,而普通襲擊罪(控罪二)罪名成立。
2. 案發於2014年5月9日晚上大約九時半,投訴人吳志強(PW1)在屯門山景邨景華樓外遇見第一被告及另一人,他們之間發生了一些事故,本席不能夠對此事故的經過作出認定。這事故之後,PW1離開然後與一群人回到這現場,第一被告打了他腹部一拳和踢了他的腳,後來警察到場。
3. 根據控方呈交第一被告的經歷口供,他現年52歲。第一被告作供時說,他是裝修工人。求情時,代表第一被告的黃大律師說,他月入約10,000元。黃大律師要求法庭以罰款處理,本席同意這是恰當的刑罰。
4. 本席接納本案控方第二證人的說法,第一被告當時可能是醉了,在此基礎之下,本席判第一被告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