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雪蓮
聖雅各福群會
[2022] HKDC 514
DCEC 20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6年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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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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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本席在本案判決書內,判定鄧女士補償金額 $19,493及利息。何律師向本席披露以下6次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8(2)條規則作出的附帶條款付款:
(i) 2016年7月19日 $5,000 (ii) 2016年8月18日 $5,000 (iii) 2017年3月2日 $10,000 (iv) 2018年8月7日 $10,000 (v) 2018年9月14日 $6,000 (vi) 2019年2月19日 $4,000 _______ 合共 $40,000
2. 何律師計算鄧女士所獲判的利息總金額為$6,502.86 (從2014年1月29日(即意外發生之日)直至今天)($19,493 x 4% x 8.34)。鄧女士可獲得的僱員補償金額及利息應為$25,996 ($19,493 + $6,503)。
3. 鄧女士一直沒有接受付款。根據剛頒下的判案書,鄧女士可獲得的僱員補償金額連同利息計算所得的數額,明顯低於首4次附帶條款付款數額的$30,000。毫無疑問,鄧女士未能取得比答辯人首4次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判決,答辯人便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可得由2012年8月7日起計28天後,要求鄧女士支付答辯人訟費。
4. 何律師向本席表示,答辯人並不要求鄧女士支付答辯人訟費,要求法庭判無訟費命令。
5. 本席認為答辯人非常慷概,包容鄧女士,因此,接受何律師的要求,判無訟費命令。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文禮律師行的何兆基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