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HKDC 249
DCCC 481/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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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之販運危險藥物,而控罪二之販運危險藥物罪則留在法庭檔案。
2. 於2017年12月21日上午10時07分左右,警員正在九龍城恒勝樓由上而下巡邏,期間見到被告人及其腋下夾着一個白色信封,便把被告人截停調查及要求被告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告人則稱遺留了在樓上的住所。其後被告人便帶警員往樓上去,怎料,被告人突然逃跑。逃跑期間,那白色信封跌落在地上,最終警員於一藥房把被告人截停。而這信封亦被一街外證人周氏所拾獲,及後亦尾隨警員至這藥房,並指出這信封是從被告人身上掉下。
3. 在這信封內,後被證實藏有:(a) 一個膠袋,載有另一個膠袋,內有內含20.4克可卡因的20.8克固體;(b) 一個電子磅,連膠套,沾有一些內含可卡因的微量粉末;及(c) 一疊22個未曾使用過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而毒品市值為19,298.4元。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22歲,中二程度,過往有1項為販運危險藥物,1項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被告人未婚及和母親同住。
5. 犯罪原因,辯方指被告人是一名吸毒者,在案發時並沒有工作亦沒申請綜援,只是依頼母親及朋友過活,故他是次犯案只是為了賺取金錢以支持他吸食毒品。
6. 涉及可卡因之量刑指引為10至50克,5至8年監禁。就本案而言,涉及20.4克之可卡因,本席以69個月作為起點,本席亦看不到任何下調之原因存在。另外,本席留意到被告人過往有一相關紀錄,但亦未至是積犯,故本席不打算把刑期提高,因其認罪,扣減3分1,判處46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