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証傑(被告)
[2018] HKDC 998
DCCC 102/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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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事實
1. 年前,證人的汽車遭歹徒偷竊,歹徒最終落網,被法庭定罪,判處監禁。事發時,被告登門造訪該案的證人(車主),留下字條,向證人指會與將釋放的歹徒對證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不利,除非證人交出港幣10,000元。
求情
2. 被告現年43歲,學歷至中三,單身,與父母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他共被法庭定罪七次,但有關罪行與本案的性質不同。
考慮
3. 恐嚇案件中的事實不盡相同,上訴法庭不能在對這項控罪頒下判刑指引。考慮了本案被告雖則單人行事,但竟登門造訪與及夠膽留下字條,並且在恐嚇言語之中講及過往的一刑事案件,提到當中的歹徒,以強化自己的恐嚇,法庭就本案採用兩年(24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盡早認罪,應獲全數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最後,法庭判處被告16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