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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84/2024,[2025] HKCA 2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8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3年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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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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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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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CHEN JUNJUN (陳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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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3月11日 |
| 判案日期: |
2025年3月11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5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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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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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立,原審法官把他判囚5年3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在被拒絕法援後親自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說法
2. X是專業教育學院的學生,是通訊軟件Telegram上一個以該學院學生組成的公開群組的其中一名成員。2022年1月11日,申請人將一個貓的圖案以私訊傳送給X,當時X並不認識申請人,她以一個問號回覆。他們繼續透過私訊聊天。2022年1月17日,X主動跟申請人以私訊說早晨,兩人之間的訊息有來有往。申請人邀請X到家中吃火鍋,後來又提議X到他的住所玩貓。
3. 2022年1月18日,X應邀到了申請人位於鰲磡村的住所(‘案發單位’)。申請人坐在沙發上玩電話,X就在旁玩貓。一會兒後,X閉上眼睛休息,她的頭貼著申請人的右大腿。約晚上9時,X要回家,申請人就送她到的士站,並將車資交給的士司機。及後,X發訊息給申請人說平安到家。
4. 2022年1月19日,X發訊息問申請人何時有空讓她到該單位玩貓,申請人回覆「不要隨便到陌生人的家,社會複雜」,又以「傻豬」稱呼X,但X不以為意。之後申請人邀請X在1月21日到該單位吃火鍋,她答應。
5. 2022年1月21日,X在晚上約6時到達該單位。X在沙發上玩貓,申請人則坐在沙發上「戙起」雙腿玩電話。一會兒後,X躺在沙發上,她的頭接觸到申請人的右大腿側。申請人叫X到睡房休息,但她不肯。申請人又說貓走了入睡房,叫X將牠取出。於是X進入睡房坐在電腦椅上玩電話,申請人也走入房間,坐在床邊,並說他很冷要求X抱他。X不願意,用雙手推開他。申請人把X拉到床邊,X用手推開申請人細聲說「唔好」。接著,X被放到床上面向天,申請人騎著X上下其手,即使X嘗試推開申請人及說「唔好」,但仍然被申請人用陽具插入陰道大約五分鐘。申請人在X的肚或大腿側射精。
6. X趁著申請人離開房間就穿回衣服,嘗試離開該單位。申請人截停X,塞了一張500元鈔票給X,但X將鈔票丟下,他再將鈔票塞入X的外套口袋。X同意申請人叫她回到家就向他報平安。X離開該單位就跑下斜路。不受爭議的是X在晚上7時44分致電一個緊急救援電話求助(但不是撥999報警)及報稱被強姦,而該通電話的錄音有呈堂。X在證言中承認她擔心有孕所以致電求救。
7. 同日晚上7時44分及8時22分,申請人向X發出兩個訊息,分別告訴她如何去到巴士站、叮囑她回到家後向他發訊息及問X是否到家。事後申請人亦有向X發出一些訊息說「你對我有沒有感覺」及「Sorry,今日忍唔住」。
8. 案發當日應召在晚上7時46分去協助X的救護員(‘PW2’)說見到X鎖骨之間、胸骨以上有一個紅印或瘀痕,而X向他表示被強姦。
辯方立場
9. 申請人選擇作供。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簡單而言,辯方案情是X自願與申請人發生性行為,或申請人真誠地相信X自願與申請人發生性行為。
10. 申請人是地盤工人,與家人住在屯門某屋邨。位於鰲磡村的單位由他的朋友Peter租住,案發之時Peter委託申請人造貓櫃,而申請人又與家人吵架,所以就暫住在該單位。申請人不是任何院校的學生,但誤打誤撞地加入了有關的Telegram公開群組,在群組裡不時找人閒談。
11. 2022年1月11日,申請人將一個貓的圖案以私訊傳送給X,當時他不知道X的性別,直至1月16日他們互相交換姓名才知道X是女性。申請人向X說有一隻貓在家,邀請她玩貓。申請人解釋在訊息中只是漏打「朋友」,沒有說該單位其實是Peter的住所。
12. 2022年1月18日,X與申請人相約在天水圍,乘的士往該單位期間,申請人問X有什麼喜好,X答她喜歡逛街買衣服,但是沒有錢。在該單位內,X與貓耍玩,申請人洗澡後就坐在沙發上玩電話。X躺在沙發上,頭倚在申請人的大腿上。一會兒後申請人去玩在該單位內的健身器材,X說她又想玩,但她的手不夠長,所以申請人就從後抱起X協助她約五分鐘。X沒有就兩人的身體接觸表示不願意。之後,X要離開,向申請人說她沒有錢乘車,申請人就給了一張1000元鈔票X,她沒有拒絕。申請人解釋說此舉與X說沒有錢買衣服有關,而且他對X有好感。
13. 2022年1月19日,X發訊息問申請人何時有空讓她到該單位玩貓。申請人就邀請X在1月21日到該單位和幾個朋友燒烤。
14. 2022年1月21日,在該單位內,X在沙發上玩貓,申請人在洗澡後坐在沙發上玩電話。X躺在沙發上,頭放在申請人的大腿上、下體附近,申請人認為X藉此提出性暗示。一會兒後,申請人說「如果你眼瞓就入房瞓喇」,X就走入睡房。申請人走進睡房和X談天。X表示她覺得冷,申請人就提議互相擁抱。X照辦並親吻申請人,申請人將X放到床上,將她的衣服脫去,又撫摸X,X不但沒有表示不願意還配合他的行動。在整個過程中X沒有說話、沒有說「唔好」、也沒有用手推開申請人,但有發出一些申請人認為是享受聲音。申請人沒有戴安全套是因為他沒有預料會跟X性交。完事後,兩人在床上擁抱和談話。X說上次的1000元已花光,申請人說「我一陣先俾」。當X說要離開時,申請人就將一張500元鈔票給X,X接過後就將它放進褲袋裡。
15. 申請人解釋在事後發訊息給X問她對自己有沒有感覺是因為他想知道X是否真心喜歡他。就另一則「Sorry,今日忍唔住」訊息,申請人說那天X沒有發訊息報平安,擔心X因為他們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而擔心有孕。同晚稍後申請人再向X發訊息說可否給他一個機會照顧她。同日晚上9時34分,X問申請人索取聯絡電話號碼,他照辦,而X說會稍後聯絡他。申請人一直等不到X的來電,又再發了一個訊息。
16. 案發當晚11時,申請人在該單位被拘捕,在警誡下說:「我頭先係有同個女人喺房入面造愛,但佢係自願架。」。
上訴理由
17. 申請人在是次聆訊中提交一頁上訴理由,綜合如下:
(一) 他一直以為自己擔任男朋友的角色,X是自願和他性交,而且是X主動提出第二次約會,又在該單位內發出性暗示;
(二) 性交後X向他索取金錢,但申請人把身上的500元全部交出後,她嫌棄金額太少,所以冤枉他;
(三) X在審訊時態度輕浮和笑,不是一個被強姦的人的表現,而且案發時她身上沒有傷痕、所穿的衣物沒有破爛;
(四) 警方沒有檢取X的外套,是程序出錯,令審訊不公;
(五) 原審法官在指導陪審團有關「推論」時提出的例子不恰當,對他不公平。
答辯方回應
18. 答辯方指出,原審法官將案件的爭議點清楚歸納給陪審團,包括X是否同意跟申請人性交、如果她不同意申請人是否知道或罔顧她不同意仍然繼續進行性交及申請人真誠相信或可能相信X同意性交。再者,原審法官正確地、詳細地就舉證責任及標準、新近投訴、困擾證據、良好品格相關的傾向性及可信性指引、分析證據的原則指導陪審團。答辯人的結論是申請人的定罪沒有不穩妥或不安全之處。
討論
19. 聆訊中,我已逐一向申請人解釋他的上訴理由何以不能成立。理由(一)、(二)及(三)相關事宜在原審時已向陪審團提出,而且X作供時的神態是否可影響可信性也是由陪審團自行決定,所以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就理由(四),即使警方是忽略檢取X的外套,但所謂的相關性只是X指稱在被強姦後申請人塞了一張500元紙幣到她的外套口袋,此項物件決不是證案關鍵。原審法官有關「推論」的例子的確與案無關,但他用簡易事例向陪審團解釋如何作出推論的原則,並無不妥。
20. 經審閱原審法官的整篇導詞,我亦未有發現任何不妥之處。
判決
21. 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我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22. 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他表示明白。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志偉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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