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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376/2019
[2024] HKFC 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9年第4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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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廖玉玲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1月24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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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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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呈請人XXXX(「女方」)於2024年1月24日提出傳票,要求對2024年1月15日更改兩名兒子(「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命令(「2024命令」)發出上訴許可。
2. 兩名家庭子女現時分別年約X歲和XX歲。法庭於2020年7月17日命令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照顧、管束權頒予答辯人XXX(「男方」),女方有界定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
3. 男方於2022年10月3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把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家庭子女改為由男方單獨管養,並更改探視安排等。男方的主要理由是女方生活發生重大變化,及多個重大事項無法解決等。
4. 法庭於2024年1月15日,考慮了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存檔日期分別為2023年4月13日和2023年9月7日)及雙方提交的誓章後,接納上述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把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更改為男方單獨管養。至於探視安排,也按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根據雙方同意的安排而作出的建議頒令。
擬上訴理由
5. 從女方提交的擬上訴理由和陳詞大綱可見,女方擬上訴的理由如下:
(1) 擬上訴理由一:女方出席2023年10月10日的法庭聆訊,男方缺席,但法官「就不見」女方,之後沒有收到通知,便收到2024命令。
(2) 擬上訴理由二:法庭未有處理兩名家庭子女的醫療及緊急聯絡人安排。女方又提及男方是內地人,持工作簽證到港,在香港沒有親屬。又稱「我兒子是試管嬰兒,有藥物過敏及食物過敏」。
(3) 擬上訴理由三: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沒有按嚴永錚暫委法官指示需於2023年9月1日開學後跟進兩名家庭子女的學校情況後才作出更新報告,處理社工在2023年8月離職時提交更新報告,並沒有交由接任她職位的社工作出更新報告。
6. 男方就本上訴許可申請沒有提交文件。
法律原則
7.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法庭須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8. 「合理機會得直」是指「合理的勝訴機會」,有關勝訴機會不需要「很有可能」(probable) 達到,但不應只是一個「遐想」(fanciful)。(參閱︰SMSE v KL[1];KNM v HTF[2])。
9. 如上訴理由涉及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和酌情權的行使,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事實裁決或酌情權的行駛是明顯地錯誤 (plainly wrong),包括原審法官忽略考慮關鍵性的證據、誤解證據、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裁定、或作出了任何一位法官在理性判斷下都不可能作出的裁斷。這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
10. 上訴方不可以單憑法官不接納他所提出的證據或說法,便指裁決是明顯錯誤。這一原則已經在終審法院於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3]一案; 和上訴法庭於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4],及王 對 謝[5]案中清楚說明。
11. 此外,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該決定欠缺法律基礎,超過相關的酌情權限,或是明顯不穩妥(參閱︰CIL Holdings Ltd v Kwok Han Qiao formerly known as Kwok Wai Tak Edward[6], PW v PPTW[7])。
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2. 本席考慮了女方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和書面陳詞,認為並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女方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撤銷女方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因如下。
擬上訴理由一
13. 擬上訴理由一明顯與事實不符。
14. 根據法庭的紀錄,嚴暫委法官於2023年5月4日聆訊把男方的傳票押後至2023年10月9日。
15. 2023年10月9日,香港懸掛8號風球。當天法庭聆訊順延至2023年10月10日。女方出席2023年10月10日的聆訊,但男方缺席。當天,本席開庭聆訊,於女方在場時,當庭把聆訊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命令雙方必須親自出席押後之聆訊。女方在場聽到本席當庭作出的命令。法庭又於2023年10月11日把上述命令的蓋章副本按女方呈交法庭的地址郵寄給女方。
16. 因此,女方聲稱法官沒有在2023年10月10日的聆訊見她是一個謊言。同樣地,女方聲稱沒有關於2024年1月15日聆訊的通知,也是謊言。對於2024年1月15日的聆訊,女方是獲得充份的通知。
擬上訴理由二
17. 女方就涉及男方和兩名家庭子女的事宜提出了一些新的證供。這些新證據不符合Ladd v Marshall 案中說明的法律原則。法庭不接納這些新的證供。無論如何,即使法庭接納這些新的證供,也不會改變法庭的決定,亦不是上訴的理由。
18. 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紀錄,
(1) 男方自2016年開始於XXXXX公司任職高級業務分析師,於XXX工作,每星期工作五天。他和兩名家庭子女及外傭居住於一個租用單位。男方對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和管束一直以來都是穩妥的。
(2) 女方和她現時的男朋友及他們約2歲的兒子居住於一個租用單位內,並聘請外籍傭工協助照顧家庭。女方繼續任職XXXXXXXXXXXXX主任。
(3) 兩名家庭子女的學業及校內的其他情況穩定,成績中等,與同學相處融洽,長子在三年級時擔任班長。
(4) 女方曾向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表示假如男方到海外公幹時,不能處理兩名家庭子女因急病而需作出的醫療決定。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對此已作出考慮。
(5) 家庭子女沒有嚴重或長期的患病紀錄。
19. 在2023年4月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雙方均疼愛並關心名家庭子女,但雙方對管養權事宜存有不同意見。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認為:
「誠然雙方的合作關係不和諧及互不信任,不論 X女士長時間離開香港沒有通知對方、雙方就探視安排而報警求助、雙方不願因對方未能探視而作出適當調動時間、X女士未有因遲到開展及結束探視而通知對方、雙方未能共同為兩名兒子續令XX簽證,以及X女士不相信X先生會於離境後將兩名兒子帶回港,這足以說明雙方不願亦不能共同為兩名兒子的福利尋求共識。若以兩名兒子的福祉為優先考慮,獨有管養權似乎較可行,這亦減少雙方爭執而導致影響小朋友的情緒及福利安排。」
20. 2023年8月1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也有以下的建議:
「就觀察所見,雙方均關心兩名家庭子女,但在討論經濟問題及出境安排上常出現爭執。雙方的合作關係不和諧互不信任,難以共同協商以謀求家庭子女的福祉。獨有管養權似乎較可行,這亦減少雙方爭執而導致影響小朋友的情緒及福利安排。」
擬上訴理由三
21. 嚴暫委法官於2023年5月4日命令索取「關於管養權及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晚膳探視及視像探視)的更新中文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並於聆訊前28天送交法庭存檔。
22. 嚴暫委法官的命令沒有指示需跟進兩名家庭子女開學後情況才作出更新報告,也沒有指示需由新任社工準備更新報告。兩名家庭子女的學業及校內的其他情況一向穩定。此外,嚴暫委法官命令9月11日前提交更新報告。假如嚴暫委法官要求跟進兩名家庭子女9月開學後的情況,應會給與更多的時間準備。
23. 擬上訴理由三不是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命令
24. 撤銷女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5. 因雙方沒有法律代表,男方也沒有在本上訴許可申請提交任何文件,本席不作訟費命令。以上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本命令之日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則自動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2009] 4 HKLRD 125
[2] (未經����編) HCMP 288/2011, 判案書日期2011年9月7日
[3] (2002) 5 HKCFAR 336
[4] (未經����編) CACV 11/2015, 判案書日期2015年11月27日
[5] (未經����編) CAMP 187/2022, [2023] HKCA 548, 判案書日期2023年4月20日
[6] (2015) 18 HKCFAR 277,第7-11段
[7] (未經����編) CACV 224/2013,判案書日期2015年3月12日,第3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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