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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17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09年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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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鄭燕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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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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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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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25日
判案日期:2009年12月2日
判案書
1. 原告人在2009 年1 月21 日提出本訟案,向被告人申索950,750,900,000 元。
2. 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稱:
「本人鄭燕芳是以國際公約律法令實權體律法令執行的掌陀人身份,起訴滙豐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謀殺全世界各國掌權元首。其申索金額是九千五百零七億五千零九十萬港元。」
3. 被告人在2009 年2 月3 日提出傳票,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2009 年2 月11 月,原訟法庭聆案官何志賢把傳票押後另訂日期進行聆訊。被告人在2009 年2 月25 日存檔誓章以支持申請。原告人其後存檔了共10 份誓章。
4. 2009 年5 月8 日,被告人的傳票在原訟法庭聆案官羅雪梅席前進行聆訊。原告人沒有出席。聆案官經考慮雙方提交的誓章和代表被告人的律師的陳詞後,頒令剔除申索陳述書以及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29,530 元的訟費。該命令的文本經法院蓋印後,在2009 年5 月29 日在法院存檔。
5. 原告人在2009 年6 月9 日提出傳票,內容是申請「否決被告人單方面予5 月8 日聆訊日領取的法庭命令。」按原告人在同日存檔的誓章所夾附的一份醫生證明書所示,原告人在2009 年4 月30 日至5 月27 日這段期間,因病(relapsed schizophrenia)在青山醫院留院接受治療。
6. 2009 年7 月3 日,原告人的傳票申請在羅雪梅聆案官席前聆訊。聆案官經考慮原告人先後存檔的多份誓章後,頒令撤銷傳票及不就訟費作出命令。
7. 原告人在2009 年7 月15 日提出本上訴,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滙豐(銀行)的罪行是永遠殲滅中華人民共和國罪行,其訟案以民事索償是當然得直。」原告人自提出本上訴後,分別在2009 年7 月20 日和27 日,8 月3 日、5 日、13 日、18 日、21 日和26 日,11 月6 日、10 日、17 日和20 日共存檔了26 份誓章。
8. 《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 4A 章)第 32 號命令第 5 條和第 6 條規則如此規定:
「5. 在沒有出席的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法律程序
(1) 凡傳票的任何一方沒有出席傳票的首次聆訊或任何恢復的聆訊,法庭在考慮及申請的性質後,如認為如此行事屬於合宜,可在該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法律程序。
(2) 在任何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法律程序之前,法庭可規定須使法庭信納傳票或關於恢復的聆訊的指定日期的通知書(視屬何情況而定)已妥為送達該一方。
(3) 凡聆訊傳票的法庭在某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法律程序,則如在該次聆訊作出的任何命令尚未完備,而法庭又信納如此行事屬於公正,法庭可重新聆訊該傳票。
(4) 凡藉傳票提出的申請由於取得傳票的一方沒有出席聆訊而在無聆訊的情況下被駁回,則法庭如信納如此行事屬於公正,可容許將傳票重新列入審訊表內。
6. 單方面命令可予作廢
法庭可將作出的單方面命令作廢。」
9. 由於原告人在2009 年5 月8 日聆訊當天缺席,按第 32 號命令第 5(3) 條規則,她可在當天聆訊中所作命令未完備前,要求重新聆訊被告人要求剔除申索陳述書的傳票。然而,當原告人她在2009 年6 月9 提出傳票申請時,有關的命令文本經已在法院印蓋和存檔,也就是說有關的命令經已完備。因此,聆案官按第 32 號命令第 5(3) 條規則不具權力重新聆訊被告人的傳票申請。
10. 至於第 32 號命令第 6 條規則 ,法庭一般可在其視為公正和合適的情況下,把一項按單方面提出的申請所作的命令作廢。有關的法律原則可參閱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9 Vol. 1第 671–673 頁第 32/6/16 段。
11. 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理由致使法庭應把2009 年5 月8 日的命令作廢。首先,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沒有透露任何訴訟因由,遑論合理訴訟因由。原告人雖然在本案中提交了很多份誓章,但內容紊亂,且語焉不詳。法庭除了把申索陳述書剔除外,別無他選。再者,原告人在上訴聆訊當天所作的發言,亦不能顯示她有任何訴訟因由。
12. 其次 ,被告人提交的誓章顯示 ,原告人在2006 年1 月24 日在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5 年第 9316 號中被頒令破產。破產令至今仍未解除。破產管理官亦確認沒有批准原告人提出本訟案,以及表明對原告人的申索不予支持和不擬介入。
結論
13. 簡而言之,原告人的上訴完全缺乏理據,本席予以駁回。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張偉倫律師代表出庭。
上訴法庭拒絕容許原告人逾期提交上訴通知書。 請參閱 HCMP1633/2010 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