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CHUI LEUNG
THE INDEPENDENT SCHOOLS FOUNDATION ACADEMY LIMITED
[2022] HKDC 1416 · DCPI 325B/2012
DCPI 325/2012
[2022] HKDC 1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2年第325號
--------------------
-----------------------
判決書
----------------------
1. 本席在2022年1月26日作出本案的判案書(下稱「該判案書」),撤銷了原告人的申索。
2. 原告人於2022年2月8日發出傳票,要求就該判案書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撤銷上述裁決及申請傳召專家證人許可。本席在2022年8月16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撤銷原告人的傳票(下稱「該上訴許可判決書」)。
3. 2022年8月29日,原告人再次發出傳票(下稱「第二次傳票」),要求就該上訴許可判決書申請上訴許可。
4. 根據香港法例 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及第2條:
“2.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 … (4A) 如法官或聆案官(視屬何情況而定)拒絕根據第(4)款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則可在該項拒絕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
“2.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
…
(4A) 如法官或聆案官(視屬何情況而定)拒絕根據第(4)款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則可在該項拒絕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
5. 原告人的第二次傳票違反了以上的規則。 如果原告人希望繼續上訴,他須在該上訴許可判決書頒下的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而不應該發出第二次傳票。
6.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銷第二次傳票,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第二次傳票的訟費。訟費數額方面,如果雙方不能同意,則交由法庭釐定。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